前夫欠的这些钱,前妻真不用还!丨学《民法典》
多数人跟随爱情,走进婚姻
但当爱与妥协都消失后
一地鸡毛的婚姻自然走向终结
这时,夫妻双方最害怕的
就是要背负对方的 债 务
刚“出炉”《民法典》
可以说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是息息相关
在生活中,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已离婚的夫妇,前夫欠债
前妻要不要还?
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1
离婚后,前夫欠债
债主起诉连带前妻?
蔡某和赵某甲原属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2月26日离婚。
2014年10月,蔡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赵某乙等人的借贷公司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款借据。
借款后,因蔡某无力继续偿还借款,于是赵某乙持蔡某出具的借款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了蔡某与赵某甲的结婚登记证明,起诉蔡某、赵某甲,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在受理后,因蔡某、赵某甲无法到庭应诉,遂做出缺席判决,判决蔡某、赵某甲共同偿还赵某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接到法院判决后,赵某甲觉得晴天霹雳,对于这个莫名其妙的债务她难以接受,自己明明已经和蔡某离婚了,为什么还要背负他的债务?
于是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供了离婚证明等相关证明,证明蔡某所负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解除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赵某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2
离婚前一个月,前夫欠债
前妻要不要还?
陈某与石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10月25日离婚。
在两人离婚前一个月,石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张有石某个人签名的借款凭证。
后因石某无力偿还,王某持借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石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法院一审认定,债务发生在陈某与石某婚姻存在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陈某和石某都未到庭应诉,遂缺席判决陈某与石某共同偿还王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
陈某在得知后,不服法院的原审判决。“那时候我们都快离婚了!而且我根本没有见过这20万!”。同时,陈某向法院提供了石某在离婚前2个月内向多人借款共计百余万的相关证据。
本案再审时,法院认为虽然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发生时间在二人离婚前一个月,属于夫妻关系不稳定期间,并结合相近时间段石某连续向多人大额举债的事实,明显超出了日常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限的范围。后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陈某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规定基本吸收了最高法
2018年以来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
请输入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请输入
第一,共债共签规则,夫妻双方对债务作出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
第二,共同生产生活规则,只要用于共同生产或生活,即使没有夫妻双方签字,都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三,家事代理推定规则,夫妻一方举债,只要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论是否取得另一方同意,都属共同债务。
两个案件中,都因被告方缺席导致法庭难以获知真实信息,从而错误裁判。所以请同样面临相应情况的人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还要特别提醒:
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在借款人还款时被要求将还款款项转至其他人,甚至被要求向不认识的人转账,此时,应当保留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是受出借人要求而转账给他人的证据,以免今后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如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时,应尽量备注“还款”、“借款”等证明款项性质的词语。
来源丨林志华 文、编辑丨郑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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