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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部刚实施的法律,你知道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行。



为监督法律正确实施,规范开展社区矫正, 2020年6月29日,乐清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下称五部)对城区、虹桥司法所进行了走访。


在司法所,五部干警随机抽取了部分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矫正档案,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矫正小组组成、日常报到、请销假、学习和劳动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五部干警从服务非公经济的角度出发,详细询问了两司法所辖区的涉企社区矫正人员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的落实情况。


此外,五部干警在检察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际,了解社区矫正机构为迎接《社区矫正法》实行而做的有关准备工作。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社区矫正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它究竟有哪些新亮相,

与检察机关的职责有何关联呢?

跟着检察官一起来了解吧~




《社区矫正法》有哪些重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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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的亮点很多,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与推动信息共享、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别化实施以及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等。



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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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哪个单位执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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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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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定程序提出减刑建议。


 义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在社区矫正期间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配合社区矫正机构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按照社区矫正机构要求,接受教育,接受就业培训,参加公益劳动。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

在什么情况下被撤销缓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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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缓刑、假释: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在什么情况下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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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监执行:

(一)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 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承担什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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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执法、刑罚变更执行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的

哪些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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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未依法予以警告、未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六)未依法办理解除、终止社区矫正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应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的

哪些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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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或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的;

(三)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的;

(四)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在逃的罪犯实施追捕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新的发展,乐清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以此为契机,以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理念为指导,忠诚履职,精准定位,为推动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文丨陈婵娅      编辑丨郑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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