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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摔倒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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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大雪突降,虽说是雪景分外美丽,但路面湿滑,着实给出行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尤其是顶着大雪也要工作的上班族。

那么,雨雪天气,上下班路上不慎摔伤,能认定工伤吗?我们来看一下!

一、职工下班途中走路滑倒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关键词:雪天上班、走路、滑倒摔伤、无事故认定书、不认定工伤

(2017)吉04行终12号

上诉人孙世庭主要上诉理由:

是因上班受到意外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且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又不属犯罪、吸毒、酗酒、自残,故应认定工伤。

法院:不属工伤。

针对上述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我国法律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虽然上诉人孙世庭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因为雨雪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其事故是上诉人孙世庭个人责任,其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而上诉人孙世庭不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情形的规定,即不属工伤,便不能适用第十六条符合工伤条件中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

故上诉人孙世庭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能否认定工伤?

关键词:雪天下班、骑电动自行车、摔倒、无事故认定书、认定工伤

(2014)聊行终字第10号

原审法院认为: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对于杜芝臣系下班途中摔倒死亡一事,各方均予以认可。其摔倒原因是雪后路面结冰滑倒,杜芝臣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其摔倒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警察部门虽未对杜芝臣摔倒死亡之事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杜芝臣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关于杜芝臣骑电动自行车摔倒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案中杜芝臣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一种。该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杜芝臣骑电动自行车因雪天地滑摔倒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杜芝臣骑电动自行车摔倒死亡不是工伤,作出的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杜芝臣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杜芝臣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死亡,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审第三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认可杜芝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工伤的情况下,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杜芝臣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热点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哦!

问题一:职工下班路上滑倒骨折,能否认定工伤?

答:如果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因道路结冰滑倒摔伤,必须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且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如果仅仅是自己在上下班途中走路不小心滑倒摔伤,则未必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题二:职工在单位里不慎滑倒骨折,能否认定工伤?

答: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滑倒摔伤;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滑倒摔伤;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滑倒摔伤的,即使未有交通事故,也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三:职工中午在食堂用餐,结果不慎滑倒骨折,能否认定工伤?

答:食堂是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在食堂用餐时受到意外伤害,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身体伤害,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四:职工中午外出用餐,结果不慎滑倒骨折,能否认定工伤? 

答:这里有两种情况↓

①如果是单位外包或指定的就餐地点,也系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一般同样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职工受到意外伤害,还能认定为工伤。

②如果是职工自己选择的就餐地点,一般就不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了,职工受到意外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别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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