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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赔偿责任 谨慎劝酒!

2017-01-29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又到春节团聚时,免不了喝几杯,但喝酒要适度,民间所谓的“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都是一种陋习或恶习。量力而为,耐为君子也。真正的朋友亲属要为对方考虑。本期法律实务讲座为您推荐此文,您看到此文后请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吧。



      【案例】

       劝酒劝成“植物人


       王先生因朋友劝酒,多喝了几杯导致脑出血,至今不省人事,成为“植物人”。王先生家属把劝酒的吴某等6人诉至海淀法院,索赔79万元。昨天,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家属诉称,事发前,王先生在小区散步,接到几个朋友的电话,让他去参加一个饭局。王先生跟家里打了一声招呼就去赴约了。家人见王先生许久未回,有点儿着急,就打电话给王先生的朋友询问情况,其中一个朋友说王先生没事,就是喝多了。家人不放心,赶到饭店想把王先生接回,结果看到他吐得满地都是,已经不省人事。众人把王先生送往医院时,其仍然昏迷不醒,且大小便失禁。经过长期住院治疗,仍然没有醒来,经医院诊断,王先生已经成为“植物人”。


  王先生的家属认为,朋友劝酒是导致其成为“植物人”的直接原因,吴某等6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


林刚和吴辉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刚在吴辉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辉打电话约朋友方强来接他和林刚。随后,林刚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刚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事发后,林刚家人要求吴辉和方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强和吴辉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4月28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据调查,首府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龚俊峰律师提醒,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聚会组织者需对参与人尽到更高的劝阻义务。作为组织者,应当对组织的活动安全性有预见能力,例如明知他人驾车前往参与活动,还积极对他人劝酒,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参与人安全,此种情况下,组织者则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作为同饮者,应尽到最基本的劝阻和警示义务,摒弃逢宴必酒、逢酒必劝、逢劝必猛的饮酒陋习。


  因为劝酒的索赔纠纷,一般按照20%的过错责任认定劝酒人责任,但具体数额要根据原告的伤情、损失和饮酒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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