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老赖快看,5月1日起,这几类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失信,后果最严重。

2017-03-03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3月1日最高法一并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这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将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龚俊峰律师第一时间给你解读这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规范性文件,切实为广大的微友提供第一手法律资料,长期关注法律实务讲座,你会受益匪浅。


本期《法律实务讲座》我们来看看《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种情形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修改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存在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但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

1、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2、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方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哪些单位通报?

(1)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3)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删除失信信息的时间及情形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存在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申请纠正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


本《法律实务讲座》公众号平台 flswjz 秉承以学习交流为主,所选内容不作商业用途,如相关文章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处理。声明原创的文章,复制时请注明作者及出处!侵权投诉及疑难大案要案热线:13261129358。特邀法律顾问:龚俊峰律师(北京律师)微信号13261129358 北京客户微信号 bjlvshi1


微友留言的法律问题,我们会在以后的法律实务讲座陆续选择经典的问题予以解答。

关注法律实务讲座的方法

1、长按上述二维码识别图中二维码,点击关注;

2、在微信中点通讯录--点公众号--搜法律实务讲座 或 flswjz --点关注!


推荐关注北京律生活

推荐理由:北京律生活是法律实务讲座的姊妹号,专注法律案例、社会热点和生活服务的专业号,想了解龚律师的生活,也请关注此号。微友们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订阅吧。


推荐阅读:

1、欠债不还,25元搞定你! 欠债的不再是大爷!

2、对付老赖,最高法又出高招了。

3、新婚姻法第24条支持谁欠债谁偿还吗?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法庭笔录吗?

4、一村支书将4人带入山沟集体枪杀!震惊全国!

5、女“老赖”欠款3万元不还,为何刷爆朋友圈?没欠条是不是会败诉?

6、律师收费指导价及诉讼费用计算标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