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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了,法院应将原告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本人。赶紧转到朋友圈。

2017-07-10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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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本来就雪上加霜,还要预交诉讼费,很多当事人不理解。龚俊峰律师认为缴纳诉讼费没有法定条件是必须预交的,否则视为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但胜诉后,法院能否把诉讼费退还给原告,而要求被告交呢?本期《法律实务讲座》就此问题,龚俊峰律师依法说法,希望能够为你解疑答惑。



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同时,该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退费的程序即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具有指导作用,但对于第29条的规定做了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只是规定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但不够具体。



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中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院的通知明确了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即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但书部分的规定使得该条在法律实务中,退还给原告诉讼费几乎化为泡影。而更多的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面对大量的案件,找不到被告,加重了原告的生活负担和诉讼成本。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进一步明确了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中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司法解释重申了此条规定。


规定该定的定了,司法解释该释的也释了。但在法律实务中,判决书往往都是这样的写的:案件受理费xxxx元(原告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但大部分的判决还是让原告先垫付,然后由被告在支付给原告。法官往往也不会征求原告的意见,自愿承担或同意被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就成了一句空话。这种权利就被无声的剥夺了。胜诉的原告应理直气壮的向法院申请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这样能够积极促使法院执行案件,也有利于减轻原告的诉讼成本。


对于一些当事人的担心,如果立案时申请由法院直接退还给本人,会不会影响到原告的胜败,法官会不会拖延时间积压案件,法官会不会给原告穿“小鞋”。龚俊峰律师认为,大部分的法官还是可以信任的,但建议对于事实清楚正确充分的案件,可以在立案之时就申请退费。那么申请退费应该怎么写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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