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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和微信取证,一定要注意这几点。

2017-07-20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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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为你讲解关于电话录音和微信取证的几点注意事项,欢迎分享点赞。任何转载行为都必须按照这样的方式转载:


‖来源:法律实务讲座

‖作者:龚俊峰律师

‖微信:13261129358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交易更加便捷,但也会出现很多争议,比如说通过微信把款项借给朋友,或者通过微信买卖等等,一旦发生争议,怎么维权呢?或者说微信聊天和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呢?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微信号 13261129358 )将为您释疑解惑。

 


一、电话录音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答:电话录音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怎样操作才能使电话录音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成为有效证据?


(一)明确双方主体身份。

 

(1)说到录音,大家都会,当事人也时常说我有录音证据,但很多当事人的录音都存在一定的瑕疵,那就是主体不明。录音中一定要明确对方是谁(如果是个人最好有机会说出全名,如果是企业至少要说出商号和通话人姓名)?你是谁(表明自己身份,个人就是说明自己是谁,企业的话表明自己所属的公司)?不管怎样,建议在整个通过过程中,一定要明确一下双方的身份。

 

(2)微信作为有效证据,关键点也是主体身份的确认,在无法全面实名的情况下,确认双方身份就是一个难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A 对方当事人自认;B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C 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D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聊天记录内容的完整性

 

聊天记录内容完整,能够反映整个交易过程或出借过程,不存在删减剪辑行为,能够反应双方的法律关系,表明意思真实。如小王给小李转账10000元,只有汇款记录,没有借条,能否打赢官司?本案中,就需要确认转账10000元是什么法律关系?是(1)借贷(2)赠与(3)买卖(4)借贷中的还款行为 的哪一种?就需要通过微信或电话进行录音确认。

 


(三)手机或录音笔,需开庭的时候在法庭上出示,因此,要确保手机不能丢失,数据不能删减,更不能刷机,否则导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总之,电话录音和微信作为证据,在法律实务中,越来越常见,但光有这样单一的证据,诉讼风险较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佐证,龚俊峰律师建议当事人发生商业行为、借款行为,最好有书面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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