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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洲简茶丨名人堂第7期: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要点

2017-07-03 崇明检察

名人堂第7期

本期嘉宾

王建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监处检察官

本期主题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要点

阅卷方面

主体身份的证据审查思路

①  单位性质

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厘清何谓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及公司的情况下,注意逐层向上审查。

②  职务、职权、职责

注重审查单位关于该职务的说明、委派证明等材料。

③  职务因素和犯罪行为的关系

注重审查是否存在利用职务、职权便利;渎职类犯罪要注重审查犯罪主体是如何不正当履行职责或者正常履责时的程序状态如何。

主体身份的认定

①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职务犯罪案件认定的核心问题,共分三类。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②  从身份论到公务论

临时工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吗?

法律依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的考试和理论趋势是重视“公务论”。

讯问方面

如何面对国家工作人员

尊重对方,不卑不亢

充分准备,自信面对

准备提纲,主导思路

如何适应同步录音录像

放轻松,不紧张

多提问,少说话

扬长处,避短处

如何制作讯问笔录

①  核实案件事实

“三详三略”

明略晦详——证据已经明确清晰的部分简略讯问,似是而非的部分重点问清

枝略干详——与犯罪事实关系不大的内容简略讯问,重要的犯罪构成事实仔细讯问

旧略新详——犯罪嫌疑人已交代的、查明的部分简略讯问,犯罪嫌疑人未交待的拾遗补缺

②  确认供述的真实有效性

一方面是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对于威胁、引诱、欺骗、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依法排除,也要注意区分侦查谋略与诱供行为。

另一方面是审查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予以关注和重视,结合全案证据等依法进行审查。

③  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崇明检察院张黎副检察长、侦监科、公诉科、未检科部分干警部分干警参加,区纪委副书记龚著忠及区纪委部分干部到场聆听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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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谢鹏

编辑 | 周陈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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