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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微讲堂丨第4期:啊?为讨债竟犯放火罪!

2017-09-09 崇明检察


检察官来普法

微信栏目丨《检察官微讲堂》


第4期:放火罪

本期看点:代办证件、债务纠纷、放火

   时长2分半,喜欢看视频的请任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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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公

  被告人:王某某         被害人:宋某某

案情简介

 

王某某找宋某某代办铲车操作证,并支付人民币2000元。证件办好后,宋某某以办证价格上涨为由,要求王某某再支付200元。


王某某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并返还2000元。宋某某以钱已花掉为由拒不退还。

 

为了要回2000元,王某某多次到宋某某经营的旅馆要债,但都未果。


愤恨难消之下,他来到旅馆,在大厅地面上泼洒松香水,并用打火机引燃,导致旅馆地毯、灯具、盆景、墙面等被烧毁,造成损失人民币5700余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某故意纵火焚烧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放火罪。

检察官说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切勿采取极端措施解决问题。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自己的正当诉求才能得到满足。千万不能因一时怒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案中的王某某可以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


本期主讲人

谭苗苗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

往期回顾

检察官微讲堂丨第1期:啊?剪树枝竟成盗窃犯!

检察官微讲堂丨第2期:啊?执法者竟成被告人!

检察官微讲堂丨第3期:啊?吃点卤味竟被疑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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