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交通肇事还是紧急避险? | 我是检察官
主讲检察官
赵静波
崇明区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检察官,我闯红灯是为了救人啊,怎么不能算紧急避险呢?”在对黄某甲进行讯问时,他一开始并不是很理解。
这是一起为救人而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
2023年2月的一天,黄某甲的亲戚发生意外,从高处跌落受伤昏迷,于是,黄某甲就赶忙驾驶一辆小轿车,载着伤者以及弟弟黄某乙等5人赶往医院。
黄某甲驾驶的小轿车荷载5人,而此时车内已经坐了6人,显然已经超载,车辆行驶到一处十字路口时,面对红灯黄某甲直接驾车闯了过去,并且撞上了侧方来车,最终事故导致弟弟黄某乙1人死亡,另有2名乘客重伤。
经事故认定,黄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讯问过程中,黄某甲一开始觉得自己闯红灯是为了救人,是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紧急避险的行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违法阻却性事由”,主要是针对一些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有正当化的情形理由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究竟能不能够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要从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是否不得已才损害另一法益、是否有避险意图、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等方面判断。
面对黄某甲的疑问,作为承办人我告诉他,首先,虽然他当时驾车送人就医情况比较紧急,但是他驾驶车辆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超载的行为,对于这一点他也是明确知道的,从这里就已经给事故埋下了隐患。
并且,在后续的驾驶过程中,黄某甲应当在确认周边交通环境安全后再通过,而不是为了救人完全不顾信号灯、不顾全车人员安全和道路公共安全,直接闯了红灯进而导致后续的交通事故。黄某甲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不得已采取的避险措施,并且造成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因此,不能认定他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经过进一步的释法说理,黄某甲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
最终,经过审查,我们对黄某甲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最终黄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才能实施的,更不能为了排除危险造成其他更加严重的后果,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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