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有关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方案编制要求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山全部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 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 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矿业权人名称与矿山名称相同的用一个名称)。
方案要分别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用情况。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 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一并取消相应资质要求。
(三) 方案编制人员不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编制单位要切实保证方案编制质量,保证方案符合矿山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四)方案的编制要本着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规范土地复垦活动,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保障矿山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的基本原则,突出矿山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防范手段和恢复治理措施,确保方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调整开采标高、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六)在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 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七)由于政策、土地使用原因等,造成矿山未能进行建设的,矿山企业应出具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意见,重新对方案的费用预算和时间资金进度安排进行调整,并由受理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其方案服务年限可以顺延,并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意见。
(八)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山方案编制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矿山方案编制技术要求主要按《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附件2)执行,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法律、规范、规程和文件的技术要求。矿山企业在编制方案过程中, 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二、方案审查要求
(一)方案审查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执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山,直接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发证的矿山,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发证的矿山,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发证的矿山,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各县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完善县级方案评审专家库,县级专家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的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发证的矿山,方案不设下一级主管部门预审环节(不组织专家召开预审评审会议),但县级国土资源局应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容应包括:矿山是否符合办理采矿许可等的条件,查明矿区是否分布有基本农田,明确矿山开采过程中,是否因压占、挖损、塌陷等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矿山开采损毁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是否属实,方案恢复治理与复垦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是否同意方案复垦的范围、地类和面积等。
(二)评审机构(评审单位)应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并对其评审质量负责。抽选评审专家优先选择业务能力强的行业权威专家或技术人员或专家管理部门给予较高水平评价资格的专家。一个方案原则上安排评审专家5人(复杂矿山7人),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水工环、土地复垦、采矿、预算等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预算专家需会计师或相当级别职称);一个方案报告表原则上安排评审专家3名,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水工环、土地资源管理或土地复垦、预算等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以上职称(其中主审专家应当具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评审专家本着“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负责开展独立评审,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报告编写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不予以通过。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本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报告成果的评审专家。
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评审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及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和农用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损坏的耕地要复垦为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方案审查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在会议审查前由评审机构(评审单位)派出有关专业的审查专家会同矿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对矿山现场进行核查,核对报告内容及矿山现场地质环境条件,方案有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内容可靠性和可行性。
(五)评审机构(评审单位)组织方案审查的工作费用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
三、方案评审结果公示
方案评审结果公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439号)执行,经专家评审后的审定稿公示期由5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由相应矿山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管理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情况,并由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汇总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以抽查形式对经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的方案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对属地所有矿山企业方案的执行情况负主要监督责任,要按照权力、责任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督促企业按方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采矿许可权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五、其它要求
(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 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桂国土资发〔2016〕4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号)要求,本文下发之日起实行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恢复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评审组织形式由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单位商矿山地质环境治恢复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组织单位确定。
(二)矿山企业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其施工设计不需要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工程施工是否执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负责验收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作强制要求。但矿山企业所申请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内容应该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等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4号)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有效期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