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融资里面的坑(二):董事期权
在创业公司融资的时候,特别是在天使轮、A轮及B轮等早期融资,所有基金都要会要求董事会席位。在此基础之上,个别基金还会继续要求创业公司:对于代表该基金成为董事的个人(一般是基金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给与其董事期权或股份。
基金使用的理由大致如下:
“我们基金项目非常多,基于人性,自然会对给与董事期权的项目更多的服务和照顾,为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和找到更多的资源;
这个期权不是这名董事个人的,而是其为整个基金特别是这个项目团队代持的。特别是项目团队中做了许多苦活累活的年轻人(投资经理等基层工作人员),没有carry,所以这个董事期权可以作为他们的激励,保护他们的利益。”
依据这个系列中的数据及统计方法(http://zhuanlan.zhihu.com/hemingke/20514731)计算董事期权所占股份比例,区间分布在0.5%-3.0%,均值为1.12%。
面对这个主张和如此的人情牌,创业者一般很难拒绝,但同时又觉得迷茫:很少听说这个条件,而且在上市公司中,作为重要股东而担任董事的人士,也不额外获得期权或者股份。
其实,投资人打出如此的人情牌道理很简单,董事期权对于基金的激励很大,对于基金的管理团队GP的激励更大。(GP,可简单理解为创业者直接面对的投资团队)
好处一,降低估值的隐晦办法。
比如:A轮用6百万美元投资一个公司获取创业公司30%的股份,如果又获得2%的董事期权,在此情况下估值为18.75Mn (=6Mn/(30%+2%) )。而如果没有董事期权,估值则直接为20Mn (= 6Mn/30%)。估值差异立刻显现。
好处二,为投资人个人带来更大的财务激励。
对于一般的项目投资,GP和LP之间的分成比例大概为20%:80%,即GP从项目收益中获得20%的分成。然而,对于董事期权,GP和LP之间往往有不同的分成比例,从50%-100%不等,总之远高于基本的20%基准线。
比如:沿用上面的案例,最后这个投资项目获得50x的回报退出。如果没有董事期权,基金的收益为300Mn(=50 x 6Mn),GP的收益为60Mn(=300Mn x 20%)。而如果有2%的董事期权,且分成比例为100%,基金的收益为320Mn(=300Mn + 300Mn x 2%/30%),额外增多20Mn。而GP的收益为80Mn (=300Mn x 20% + 20Mn x 100%),额外增多20Mn。(细心的读者已经发现,GP收益的增值部分,在相对比例上,远超整个基金收益的增值部分)
两种情况一对比,就可以发现2%的董事期权看似只是30%的基金股份比例中很小的一部分,却因为GP的分成比例从20%到100%的大幅提升,让GP的个人收益从60Mn大幅提升到了80Mn,按照金融的常用说法,就是使用了杠杆。
最后,基金是否要求董事期权,属于行业默认的规则,某种程度上确实激励投资团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增值服务。同时,这个主张不涉及任何法律问题,纯粹是基金与创业公司以及GP与LP之间的法律约定。
但是当创业者面对基金在董事期权的主张时,要忘记人情债,而更多地从财务和商务看待这个问题,自己把帐算清楚。
第三坑题为温柔一刀,将列举若干看似不起眼的条款,其实“暗含杀机”,将融资者置于不利地位。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