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融资里面的坑(三):温柔一刀
在本系列中,将列举若干看似不起眼的条款,其实“暗含杀机”,将融资者置于不利地位。
在排他性条款中,可能出现如下的类似表述“若公司或投资人均未在排他性条款有效期截止日xx天之前发出希望终止谈判的书面通知,则公司应继续与投资人进行排他性谈判直至公司或投资人发出书面终止谈判通知。”
框架协议本身就是一个对双方无任何约束的意向性协议,只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该协议赋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在该期限内(关于排他期长短的专栏文章请见:http://zhuanlan.zhihu.com/hemingke/20097369),融资企业不得与其他投资人再洽谈融资事宜。在排他期结束前,投资人和融资企业均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往下进行,即完成投资。因此这是一个双方都有option的协议。
但是,在上述的描述中,简单而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却剥夺了融资企业的这个权利,即:投资人可以选择不投资;而投资人一旦选择投资,则融资企业不得拒绝。因此这是一个投资人单方拥有option的协议。
如果融资企业拒绝该投资而另觅高枝儿,先不论投资人是否在法律上能强制执行上述的权利,但是至少投资人通过这个条款在法律上、在道德上及在人情上获得了优势地位。
因此融资企业在签订框架协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类似的表述。同时,在签订框架协议之后,也要注意艺术得处理和各个投资人的关系。在这个回答中(在签署 term sheet 时,创业者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提到了一些小技巧和注意事项。
在融资费用条款中,可能出现如下的类似表述“如果投资完成或者非因xx基金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公司应支付与本次融资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如果因为xx基金单方面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融资费用由xx基金自行承担。”
融资费用(包含:律师费、法务及财务尽职调查费用等等)的承担有默认行规,基本是项目成交了从融资款中出钱,如果没有成交由基金自行买单。但是在上述的描述中,在”非因xx基金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即使融资没有成交,融资企业仍有业务负担融资费用。而且”非因xx基金的原因”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留下了扯皮的空间,为融资企业日后的运营平添负担。
除了注意上述模糊条款而容易日后捣糨糊的条款,对于融资费用的处理还可以参见这个回答(找了知名靠谱的风投聊得投机,他们准备投 800 万,但是要提前收取 10 万的尽调费用,这事儿靠谱吗? )。
投资人获得的股票为优先股(在境内结构中不存在优先股的概念,但是依然用公司章程等法律手段曲线救国实现了优先股的权益),除了获得赎回、清算等优先权之外,还有在公司治理上的一些特权,即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于一些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但是“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可松可严,对部分的投资人而言,希望越多越好,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所有的创业者来说,希望越少越好,这样运营企业自由而且少了许多决策程序。(近年来,也有一些大彻大悟的投资人开始尽量放权给企业,保证不添乱,尽量在公司治理上简单)
这样矛盾的焦点,会让投资人在框架协议中,把听起来唬人的“一票否决权”写得非常柔和,然后加入各种事项使其成为“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如下的类似表述“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必须包含投资人委派的董事的同意表决)后方可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事项1;事项2……”但其实,这就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看起来是半数通过即通过的董事会决策机制,但投资人一票否决的机制并没有改变。
因此,融资企业在签订框架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从自己的经营自由度与公司治理的平衡触发,与投资人商量好,哪些是真正需要给予投资人一票否决权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