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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实录(一) | 我们时代民法典的特色

人大法律评论 人大法律评论 2021-09-15

为促进对中国民法典的研究,《人大法律评论》与《法律和社会科学》在民法典通过后的第一时间,于2020年5月30日共同举办“我们时代的民法典”线上圆桌研讨会,力图为中国民法典时代大幕的拉开添上一个有趣的注脚。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王毅纯助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史明洲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申晨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至诚助理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志坡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高郦梅参与研讨(依姓氏笔画排序)。会议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黄尹旭主持。

会议开始,侯猛教授代表《人大法律评论》与《法律和社会科学》致辞。随后,各位与谈人围绕“①中国民法典最大的特色是什么?②如何看待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分立而非合并组成债权编? ③作为全球最新一部民法典,如何看待民法典的世界影响?如何与德日法民法典研究互动?如何与英美法系法学研究互动? ④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衔接上的新课题? ⑤如何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中的新型权利? ⑥如何理解民法典加强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⑦如何看待网络热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⑧如何理解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⑨如何理解民法典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⑩如何理解民法典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相关条款?”十个议题展开了细致讨论,相信有助于对于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从今天开始,本刊将在公众号上发布各个议题的专题实录,本次推送实录一: 我们时代民法典的特色。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王毅纯


首先是在法典的名称上比较特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的名称当中,是明确地把 “典”字作为法典的名称,也就是说它在书名号内,不在书名号外。那么它在书名号内和书名号外的意义在哪里,区别在哪里?可能对于法院的影响是比较直接的。因为民法典作为民事行为、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是作为最基本的法源存在。它在名称当中又加了一个“典”字,这个“典”字我想我们最直观的理解可能是说它提供了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典型性的规范,或者典型性的法源,那么它可能给其他的法律渊源,或者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部门法进入留了一个端口,或者说留了一个空间。


其次当然是我们的民法典的体例上比较特殊。大家都知道,德国民法典是典型五编制的体例,而我们的民法典在编纂过程,在体例的变迁上也有所变化。在之前2002年编纂民法典的时候,我们提出的草案是九编制的体例。那到了今天,我们确定了最终的民法典的版本是七编制的体例。在这个体例的变迁上,可能也反映出一些我们对于民法典当中重要问题的认识上的体系性的定位不同。而且在体系变化上还有一个特征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我想之前王利明老师,王轶老师,杨立新老师等各位老师都讲的很多很好了,我们学习体会即可。


具体体例而言,我们现在的体例是总则在前,然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我们之前在人格权编独立成编这样一个问题确定了之后,或者得到了肯定的主流倾向之后,在人格权编的体系位置上,将它放于分编之首,还是说有其他的体系安排,也是一直以来有争论的,我想可能学者更多的主张是不是要按照民事权利的这样一个规定顺序,包括在民法总则当中我们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顺序也是将人身权先提出来,然后财产权益放在后面。那么是不是在分编的体系设置上也应该将人格权编放在分编之首,之后再去安排涉及财产权的其他的权利篇章。我想可能最终的这样一个法典的结构,体系逻辑上也给了我们一个解答:


其一,民法典在规定的时候,先统一规定财产权的问题。比如说最典型的财产权涉及的就是物权和合同当中相关的债权。那么之后再规定人身权的体例,包括人格权,又包括身份权,以及由身份关系引发的财产问题,分别体现为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最后再由侵权责任编来提供对所有民事权利的兜底保护,我想可能这是进行如此体例安排的思维逻辑。


其二,民法典是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既然作为百科全书而言,那它就不只是为学者提供法律解释的基本素材,也不只是为院提供裁判的基本依据,那么它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可能就是为公民的生活,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提供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行为规范的依据上来看,可能要遵循老百姓对于民法典的直观感受,对于老百姓而言,可能最重要的是会关心那些涉及到自己身家性命的财产问题,然后再去看涉及到的婚姻家庭的相关的问题,继承的相关问题。然后再去看侵权责任编当中对于权利受侵害之后如何保护。而且大家也都知道,人格权编当中尽管规定了人格权的请求权,但是人格权受到侵害之后,可能更多的需要通过侵权责任编当中的相关制度、相关规则去保护。所以这样一个顺序可能也跟老百姓观察自己生活和对自己权利的重视程度和关心程度是紧密相关的,我想它可能更多的体现了民法典不仅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的这样一个视角。


除此之外我想提的是,说到中国特色的问题,可能在制度上的中国特色是非常非常多的。我们规定了居住权,那当然居住权这个问题在之前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就已经提出,也存在很高的要把它纳入立法当中的呼声,那么最后遗憾的是没有纳入进来,但是这次民法典就把它规定来进来。除此之外还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的我想可能在物权编当中相较于侵权责任编,相较于合同编这些都要体现的更多,典型就存在在用益物权制度当中。比如说用益物权当中的我们现在所提倡的农地三权分置这样一个思路,可能它的特色是最为明显的。


人格权当然除了我们理论认识达成共识的这些基本的人格权、具体的人格权规定之外,也有一些回应时代之问的一些体现。比如说个人信息如何保护的问题,以及个人信息在网络时代涉及到数据的问题,如何去做一个处置也有一定的回应,但可能回应的力度或者说回应的程度是不是达到了我们理想的那样一个程度可能还值得进一步思考或者斟酌。


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当中,其实也非常体现中国特色。比如说提到的共同债务的问题,共同财产的问题,这些都是很有中国特色的一些制度,包括现在已经纳入法典当中的共债共签的规则,而且可能都提供了既有的经验和理论解释的共识总结。


 除此之外,我想在继承编当中体现出的特色问题,比如说在遗产管理人这样的共性制度上可能会不是那么的明显,但是在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这样的制度设计上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对于之前学界提到的,是不是对于配偶的继承顺序,进行零顺序或者无固定顺序的安排,及对于父母的继承顺序是不是应该劣后于子女,也就是劣后于晚辈亲属的这样一个安排。那对于学界提出的这样的呼声,或者是说这样的争议,立法者给出了确定性的结论。这样的制度安排,其实在现今的世界范围内的继承法当中也是非常有特色的,因为大家可以观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当中关于继承人的顺序的规定,可能由此能够体现出我们的这些特殊性。


除此之外,最后在侵权责任编当中,我想体现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特殊性的,从侵权责任法立法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就是我们在侵权责任法当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尽管是以损害赔偿为主,或者以之为中心,侵权责任编将损害赔偿独立成章,更是体现了侵权责任法是以损害赔偿为主要的民事责任方式。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其他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典型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等,那么由此决定了侵权责任编在体系关系上可能跟合同编也好,跟物权编也好,人格权编也好,它在体系关系的复杂性上可能会远高于其他一些成文法国家。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教授

史明洲


作为民诉法学者,我想从一个外行的角度谈一下对民法典的感受。我觉得民法典最大的特色,就是尽可能地把现代社会中遇到的新问题纳入进来。这样一种新的立法理念,其实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是存在的。比方说,现在正在进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现在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无论是德国法也好,还是后面学习德国法产生的日本法也好,都渊源于1877年的《德意志帝国民事诉讼法典》。当时,德国刚刚完成它的国家统一和产业革命,正在处于一个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过渡的阶段。所以在当时的条件下,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非常的单一,主要是工厂主的厂房设备,以及老百姓的生活动产。1877年的《德意志帝国民事诉讼法典》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经济基础之上的。当时德国立法者对于财产的想象力,也是基于1877年的社会基础之上,所以我们会发现,在1877年德国法典之后形成的强制执行制度,对于动产执行,比如牛、羊这些问题,比较看重。在此之外,它还非常看重不动产。只不过当时的不动产和我们现在的不动产不大一样的是,我们现在的不动产上面往往都会有一个比较大额的担保。北京的房子值一千多万,但是除非房子买得很早,否则它上面都会有一个较高的按揭贷款。我们这个社会的财产,即便是像不动产这种大额的有体物财产,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债权化了、被金融化了。1877年的德国法典,对于债权或者其他无形的财产权,比如股票、信托收益权等等几乎没有规定,至于我们现在的支付宝、央行数字货币,那肯定肯定不会预想到。而我们在2020年来进行立法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这些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往往就成为了强制执行是否能够实现的关键。解决执行难需要去关注股票、期权、信托、支付宝、银行存款这样的新型财产。对于牛、羊,甚至于我们的房子,可能它们的地位和1877年都是不一样的。


我们会发现,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过程中,它面临着这样一个社会基础的转型。民法典在立法的过程中当然也面临这样的转型。我发现这部民法典对于这样的新时代的新问题,还是有很多突破的。我个人还是比较倾向于,在2020年进行立法的时候,一方面应当尊重19世纪末德国、日本一路沿袭下来的传统的立法体例,对于这种历史传统和历史传承给以足够的重视,但另一方面并不一定要把它看作是一个非常决定性的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吴至诚


中国民法典的特色是相比于其他的法律。我们法律的一个特殊之处就是司法解释的地位。当然司法解释非常重要的一个准法源,民法典编撰最大的特色是对近年来司法解释的尊重和回应。三个比较重要的点:


第一,民法典有正面接纳司法解释之处。比如说夫妻债务司法解释,2018年出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三条规定,就被全盘纳入了婚姻家庭编的1064条。而且立法者它还延续了最高法院的立场,具体采用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它没有去明确地区分狭义的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连带债务。


第二,民法典有对于司法解释的负面接纳。这种负面接纳就体现在它是赞同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立场的,通过删去与司法解释有一定冲突的规定,这也是一种从负面的方法来对司法解释的尊重。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基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认可,对于这种认可,物权处分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而且我想立法者可能也会想到,就是说这个问题背后可能牵扯到一个更大的问题,就是到底关于物权行为到底是支持区分原则,还是合意原则?但是巧的是,不管是支持区分原则的,还是支持合意原则的学者,其实都可以找到各自的解释选择,去认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立场,殊途同归,就是它们都可以认为物权处分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而是有效。对于支持合意原则的选择,就是它不产生物权行为,以及它也可以说,无权处分的合同固然是一个不好的存在,但是我们规制它的时候,我们没有必要同合同的效力上规制,我们可以从合同的履行上去规制,所以殊途同归,就给立法者省事了。《合同法》第51条的所谓物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的说法就没有纳入本次民法典合同编,相反就变成了物权处分的合同有效,只是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要产生违约责任,因为现在合同编第597条说,因为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没有明确说物权的处分合同有效,但是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意味着合同实际有效。这是对于司法解释的一个负面的接纳。


第三,民法典对司法解释一种带有调整性的接纳。比如说合同编这次也终于正式的接纳了《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情势变更制度,它就没有再坚持当时立合同法的时候的那种不去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的立场。但是它又做了调整,它承认了不可抗力可以使情势变更的因,情势变更可以是不可抗力的果,而不是拘泥于原来司法解释的立场,认为这个情势变更必须是非不可抗力的事件才行。比如说现在合同编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是一个前提条件。这种前提条件的描述它就区别于司法解释第:合同权利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定义合同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所以民法典就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了,不把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做一个绝对的切割,那这种就是一方面它确实承认,它觉得很赞同最高法院的做法就是,我们确实需要一个情势变更制度,但是不妨微调一下,这也是一种对于司法解释接纳的方式,就是调整接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申晨


主要和大家交流一下对于婚姻家庭编的看法,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


宏观上说,其一,我们这个学界其实理论准备不是很充足。大家看,从《物权法》,到后来《侵权责任法》,然后再到民法总则,到这次人格权编。其实整个民法学界都是投入了大量的学术资源去做这个研究,但是婚姻家庭编这块,我们最后的立法其实是最后有点赶,没有很多的学术资源去对这一块进行优化。理论层面准备不足。其二,可能我觉得我们整个社会现在对这个东西可能也有点准备不足。大家可能都会有一个体会,就是说最近20年,尤其是近10年,整个我们社会对婚姻家庭这一块很多的观念非常大的变迁,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就像不同的年龄、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学历收入这些群体,大家对婚姻很多的观点其实现在是很撕裂的,没有形成一个很强烈的共识。或者说现在我们处在一个变迁的起点上。所以说当下时代对于我们婚姻家庭编立法不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但是换过来讲,可能也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为什么呢,就是说借助民法典这个契机,可以让社会包括我们学界更多的来关注这一块,因为现在我觉得我们比如说在市场经济这块现在搞的比较成熟了,法律也比较成熟。但是其实我们在社会相关的一些法律这块,其实是有一些欠缺的。


具体制度层面而言,婚姻家庭编基本上没有怎么做一些实质性的修改,主要是做了一个是司法解释的汇编。主要加了一个离婚冷静期制度,争议比较大,我之后再详述。其实有几个没有改的,我觉得好像是社会比较关心的话题,比如说法定婚龄,一直说要调低,但是没有调。然后像同居制度,同居制度一直说要写到《婚姻法》里面,但是最后也没有写。还有就是像同性婚姻。这几个问题其实都很有意思。


在此,我重点谈两个不太显眼的改变,但是实际上我觉得可能会比较反映现在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两个看法。第一个是第1043条加了一条家风、家庭文明建设条。这一条原来我们婚姻法里面是没有的。这可以看得出来比如说我们原来那个叫《婚姻法》,现在叫婚姻家庭编。然后婚姻家庭编里面加了这一条,这个背景我觉得是反映立法者一个思路,就是说我们现在要把家庭这个结构给重视起来。家庭这个背后它联系的其实是一个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我们整个民法,尤其是市场领域的这些法律,搞了这么多年之后,有一些制度可以说是一种个人主义观念的勃兴,使得现在在婚姻家庭领域很多个人主义的思潮也摄入进来了,但是实际上可能立法者会觉得,我们中国这个社会整个它建立的一个基础,其实是包含了很强的集体主义的价值依属的。这次修法,把这条写进来,我觉得就是反映这样一个立法思路,就是说我们要在婚姻家庭领域,把家庭这个篱笆扎好,可以说是想用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去对抗一下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


另外一条其实不是在婚姻家庭编中,是在合同编中,就是合同编的第464条。第464条是讲身份性的协议,现在是说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这一条如果大家对《合同法》比较熟悉的话,应该知道《合同法》第2条是讲身份性的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现在这个合同编写了这条之后,我的一个理解,以后我们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是有了更大的自治空间了,就是说我们可以去用合同编来说话。这其实是跟我刚才说的那个思路是相反,它是一种平衡吧,就是说现在的基本社会发展趋势是说,在婚姻关系中,大家希望有更多的自治空间,包括财产、包括人身上。之前有一个比较有重大争议的,就是说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其实也反映了这个东西。然后有了这条之后,后面可能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我们讲的婚姻的契约化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方向。这两个方向是相互平衡。而且这两条它虽然不涉及到具体制度,其实是更加反映我们现在婚姻家庭编的一个立法思路,也可以说是一种思路上的分裂。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志坡


我想从四个方面来说中国民法典的特点:


第一个方面,从编纂模式来看,中国跟法国、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不一样。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整体上制定出来一个“原装”的民法典,而我国实际上在之前已经拥有了民法典的大部分子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们的民法典只是把这些子法进行了相对体系化的编排。这就使得我们的民法典更像是编订纂修的产物,其大部分内容与之前的立法保持不变,但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订完善。


第二个方面,从编撰体例来看,一般都会讲有法国模式、德国模式,很明显,我们的民法典倾向于德国模式,有抽象意义的民法总则,在分则部分也一样有提取公因式的成分,但实际上它又跟德国模式有所不同,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我们把债权中的合同与侵权给分开了,没有统一的债法。从民法典的体系看,它更像是一个总-分-总的关系,法典开篇设立一个总则,中间是各种权利,最后是侵权责任法,也是一个总的东西。也就是总则规则适用于民法全部,民法分编的中间由五编民事权利构成我们所谓民法是权利法的内容,最后的侵权责任编,是保护前面所有的这些权利。如此理解,它的结构就是总-分-总的结构。


第三个方面,我觉得在价值宣示上,或者说价值的表达上,我们跟其他国家不一样。我们中国的民法典在它的第一条,首先宣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这也只是一部分内容。我们在其后,紧接着又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这些基本的价值均被明确的表述出来,这在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上是比较少见的。当然,我们的民法典也有时代的一些印记,比如虚拟财产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基因问题等等。


第四个方面,是在内容上。刚才也有其他老师已经提到了,那就是我们中国民法典有单独的人格权编。应该说,在现代社会各国都会对人格权予以重视,但是,在中国有其特别的重要性。有很多人经历了那段特殊的年代,尽管我们现在在座的大家都没有经历过,但大家都知道,这个人格权保护如果真的实现了,对于我们每个人是多么的重要。我认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更大的体现为政治价值。民法学界的争论更多的是讨论要不要独立的人格权编,人格权规定在哪儿。人格权的内容肯定是要规定的,但是你把它独立出来,在我们中国就有了其独特的意义。大家看《水浒传》,梁山108将中有没有你一个位置,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连你独立的位置都没有,那么如何表现重要性呢。当然我们没有把它放在民法典分编的第一编,这个还是有点遗憾,但是,总体上看,我们把它独立成编还是很值得肯定。


民法典通过了,我想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就是拿着民法典去我们学校的档案馆去查我的档案,看看我的档案里都是什么内容、记载妥当不妥当。因为我记得十几年前,当时看《今日说法》,节目里有一个高管,他从一个公司离职了,他离职之后就再也找不到工作,大家可以猜到原因。我们说个人信息保护,但是怎样才能把它落到实处,我觉得必须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就像耶林说的,为权利而斗争。我也会为此而努力,来推进我们这个方面的进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理教授

赵精武


我从方法论和体系的角度来阐释一下中国民法典的最大特色。


首先从特色来说,我觉得我们国家民法典不同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区别之处在于,我们采用的是一种总则加板块的模式,可能更多的不仅仅是一种潘德克顿的体系,而且有对于人格权,对于时代诉求的一种回应,没有特殊的我们国家的特殊性,对于绿色原则,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民法典的一种考虑,更多的是对于风险社会发展到这种高度风险社会里面产生的科技安全问题,一个理论上的还有制度上的回应。


其次我们国家采用的是一种开放性的立法模式,可能未来为这种司法续造,还有后续的立法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这是我们国家整个的民法典这种体系上的一种特殊性。当然我们国家的民法典不仅仅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近代民法现代化的延续,可能更多的它是一种体系化的结构,以及对过去的司法实践的总结。因为物权编基本上奠定了我们国家财产法的一个基本定位,而且配合民法总则的一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还有数据财产的规制,实现了以我们国家的广义上的财产权的基本定位,提升了财产利用的地位,而且区分了不同主体的所有权,可以说为我们国家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财产的用于物权制度,还有财产所有权制度,而且它也纠正了我们对于物权基本认识上的误区。人格权编可能更多的在很大程度上开拓了我们人格权现代化的空间,它也基本上明确了我们国家对于人格,以及人格权分离的二元构造,尤其是对于人格权保护的模式,采用了一种人格利益的发展模式,可能未来对于新型的现代的社会,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现代风险,这种科技风险,以及其他的这种科技风险,其他的高度危险社会带来的各种风险,所以说明确了我们国家的一种对于新时代的人格权的保护,因为它对于人格权保护采用这种人格权利益的保护方式,可能说无限之中很大程度上延展了对整个保护的预案,而且可以说我们国家的民法典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化和中国化的特色,这个是没有办法否认的。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来说,从方法论角度,很多学者提出说我们国家的民法典明确之后,是不是就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民法已经加以固化了,可能接下来我们转向了一个立法论的解释,就是法教育学就彻底登上了我们国家这种民事化发展的历史舞台。但是这样的可能是有一点点小小的争议,因为民法典可能更多的是一种民法学历史上的总结,它把它中断的民法通则,还有民法现代化的国家进行一个阶段化的梳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来说,解释论并不能充当一个绝对的决策,因为你也知道法不一定完全都是正确的,可能民法典最大的特色是立足中国立场,但是并不标志结论论从神达程度上完全意义上的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我们还有一个批判地理解就是中国民法现代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理解,以及是个什么样的概念,对它实际上可能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样不仅是在其他政治学领域,在民法领域同样是这样一个趋势。我觉得我们国家的解释论可能需要批判性的理解,而且因为我们国家需要回应的是现代文明这些制度或者历史原则,已经纳入了我们民法的整个基本原则体系之中,尤其是像数据经济的不断发展,可能我们中国民法典也融入了很多新权利,但是这样的模式可能并不标志我们现在民法典基本固化了,于是用通则加板块的这样一种制度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也为我们预留了一些空间,在未来的民法典发展过程当中,我们可能能够融入更多其他的超越民法之外的其他的部门法里面的一些思考,可能能够更好的促进我们民法典的发展和实践。





《人大法律评论》编辑

高郦梅


我主要从具体制度层面分享一下我的观察。


其一是务实。我认为中国民法典的特色之一,就是它对社会实际问题的回应,而且这个回应比较充分的体现了目前已经积累的共识。比如刚刚侯猛老师和王毅纯老师都提到的居住权。民法典以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分别对居住权的定义、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居住权的消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民法典增设居住权,有助于满足特定人群的生活需求和灵活的住房安排,体现了保障民生的原则。随着物的利用方式的多元化,所有利益与居住利益的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能,对于应对社会老龄化产生的以房养老问题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还比如合同编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两种新型合同,并将保证合同和合伙合同完善后,纳入民法典。其中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运输合同的完善,如增加了旅客对安全运输的积极配合义务。这些是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问题进行的针对性规定。

其二是与时俱进。比如在合同编规定合同成立的电子形式、通过互联网缔约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及标的交付等,一定程度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在继承编,民法典扩大了遗嘱形式的选择范围,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项遗嘱形式。这些都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遗嘱形式多元化,是不断丰富的社会生活的要求,也是被继承人行使个人权利的体现,这为实现遗嘱自由提供了进一步的制度保障。   


总的来说,我认为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的民法典。但是也应当看到,任何民法典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所以法律人接下来的工作可能就是对法典进行理性解读,努力建构具有充分解释力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人大法律评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自行组稿、自主编辑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现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人大法律评论》创刊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世纪之交的1999年12月,曾宪义教授为本刊第一辑亲自撰写序言,嘱托《人大法律评论》“办成能够反映我国法学研究水平的高层次的优秀理论刊物。”2000年5月《人大法律评论》第1辑正式出版。2020年,《人大法律评论》已经走过二十载时光。


20年间,《人大法律评论》一直坚持通过学术研究记录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对于中国民法典编撰的关注,从创刊第1辑王利明教授论文《关于民法典制定的若干问题》便已开始。除王利明教授多次惠赐本刊大作外,谢怀栻教授、梁慧星教授、王泽鉴教授、苏永钦教授、郑成思教授、谢在全教授、杨立新教授等民法大家都曾在本刊发表民法研究的高论。本刊曾专门设置“中国民法典体系研究”专题对于民法典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本刊还将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法学家》杂志社等共同举办中国民法典解释与适用研讨会。


中国民法典接续了既往立法、实践和法学中的诸多智慧,对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需要以民法典为原点,立足中国社会当前的整体图景,思考未来的可能变迁,揭示民法典的规则发展和价值框架,重思并推进民法典的诸多决断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意义,着眼民法典规则的解释适用和体系的系统整合,结合立法、实践和法学,融贯规范、价值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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