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春轶:系统理论如何安放人
作者
祁春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
基于客观建构主义的认识论立场,系统理论的理论旨趣和研究视角在于透过客体对建立在沟通基础上的社会系统进行事实研究。由此出发,人的主体性问题不再是系统理论的中心问题,甚至从系统理论的视角观察,人也被重新论题化。但是,人对社会过程的建构所具有的重要性,并未如批评者所言被否定了。因为在系统理论的分析中,显示出人对社会系统的重要意义在于,人的心理意识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存在的结构耦合关系。进而,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系统理论视角转换的贡献在于,它揭示了社会系统这样的非个体性结构的存在,这使得对人的关怀和安放不再如传统主体哲学和社会理论那样是盲目的,而是现实的和革命性的。
关键词
社会系统 心理意识系统
意义 结构耦合 激扰
引言
在卢曼关于“社会系统”三十年长期研究计划的实施中,各异的批评之声在健康的学术生长空间中不断传来。这些批评之声中,最有分量的无异是来自于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哈贝马斯认为系统理论是一种社会科学的功能主义,它把从参与者角度来说具有约束性或一般意义的全部东西,都中立化了。他批评在卢曼的系统理论中,构造自己的世界,因而主体间地参与共同生活世界的主体,失去了自身的位置。系统理论客观主义的描述,撇开了行动者的自我理解,使法律规范和法律行动都失去了与法律运行内在的理解过程之间的联系。这是一种站得住脚的批评,还是只不过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解?系统理论中的人的主体性是缺失的吗?
卢曼在研究中,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对社会系统及其子系统的研究上。在他的早期理论中,社会系统环境中的人常常只是在论述的核心脉络的余光中,不时被提起。在1971年出版,由哈贝马斯和卢曼共同署名的论战文集《社会的理论还是社会技术——系统理论的研究贡献了什么?》中,可以看到论战是在较宏观的层面上,讨论系统理论中的“意义”“真”“意识形态”等问题。如果有理由认为卢曼关于“在1984年以前所发表的东西只是做准备工作”,是研究的“零系列”这样的说法是认真的,那么关于卢曼究竟是如何回答“社会系统与人”的关系,就应该在他中后期的论述中寻找。在1995年出版的《社会学的启蒙之六》中,集结了卢曼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的14篇已发表的论文,因此它还有一个副标题,就是“社会学与人”。在这本书里,卢曼在运作闭合的基础上,讨论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讨论意识的自创生,以及意识如何参与到沟通中;讨论沟通中的“个人”这一形式、主体、主体间性、人权等;讨论“涵括”与“排除”等问题。
在这些讨论中,卢曼的立场仍然是以社会系统运作上的闭合为立足点,人是在“意识对沟通的参与层面上”进行讨论。在这种视角下,人的主体性的确不是系统理论的中心问题。基于系统的自创生,人的确在系统面前不具有自以为“是”的主导性。但是,系统理论的研究的重点,恰恰使得下面这个问题成为可以被看见和能够被讨论,即面对功能分化下社会子系统林立的社会,人处于怎样的生存境况中?在理论法律社会学的视角下,系统理论究竟如何安放人、关心人、给予人主体地位?本文旨在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系统理论的研究视角
系统理论法学与西方传统法学理论的不同在于,它从客观建构主义的认识论立场出发,将社会描述为一个由诸沟通构成的社会系统。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这个社会系统又分化为若干子系统,法律系统是其中之一。沟通是社会系统的元素,也是系统无法再细分的最后单元。经由将沟通与沟通不断地衔接起来,系统进行再生产并进行自我维持,即实现自创生。
这种认识论立场的选取,是和卢曼自始的理论旨趣与观察视角联系在一起。例如,在对社会系统之子系统——法律系统进行研究时,卢曼表明他的理论旨趣不在于继续在法的“本质(Natur,Wesen)”上进行争论,而是研究法的界限(Grenzen des Rechts)。这条界限不是透过观察者,以分析的方式做出,而是透过客体,以具体的方式做出。因为如果以分析的方式做出,每个观察者都会有权利主张自身观察的客观性,这就会使客观性丧失了判断的依据。所以“法律自己决定了法律之界限为何”,它决定了何者属于法律,何者不属于法律。法律在运作上实现的封闭性,就是奠基于这种“运作上建构主义”的认识论之上。
以客体的方式划出社会系统的界限(或者具体的法律系统的界限),是坚持了事实研究的立场。所以,卢曼的研究是从社会学(或者进一步的法社会学)的外在视角做出的。社会学研究传统自始所主张的就是,用经验性、实证性的(自然)科学的观察方法,而非以往的哲理和思辨性的方法对社会进行研究。例如,孔德提出“实证主义”研究时的思想预设就是,存在一个现实世界,社会学家的任务是揭示和描述这个世界,对真实存在的关系进行精确和完整的呈现。而理解外部世界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开展调查,其二是建构理论以揭示规律,二者之间前者对后者是必不可少的。涂尔干对“社会事实”的研究即受此启发。作为社会学认识客体的社会事实是外在于行动者并具有强制性的社会结构、文化规范和价值观。社会学研究与社会哲学的区分就在于,社会学把事实看作“物”,像研究物质一样研究社会事实,对其进行描述、观察,确定其定义和种类,解释其意义,确定相互的因果联系和社会功能等。韦伯的研究虽然既关注“社会行动”可观察的外部表现,又关注“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但是他的“理解社会学”仍然在对主观意义进行解释时,像所有科学的观察一样,进行“理解的确证”。
卢曼坚守了社会学传统自始所主张的对事实进行的研究,虽然他运用的核心概念和选取的研究进路完全不同于以往。如其所述,系统理论的法社会学诉求的对象是科学本身,所有陈述都完全停留在被社会学确认作事实的层次。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概念都有一个经验上的指涉。但是系统理论的事实研究,并不等于把所有的陈述都限缩在经验上,这是为了避免迷失在经验的细节性之中而丧失了理论上的抽象。例如,在对法律系统进行的事实研究中,剪除了各种诉诸某个“较高层次”而对应然价值进行分配的做法。因为,“对于社会学家而言,在法律之上,并不存在‘法之理念’,对于社会学家而言,关于‘超越制定法的法律’的想象,也早该扬弃”。这样,系统是一个由事实上被执行的诸运作所构成的关联,这些运作便是沟通;规范概念只指涉着一个特定的、事实性预期的形式;“效力”只是意味着,“当法律藉着效力象征而被标示为现行有效的时候,它就会被适用”;法律的现实性只能蕴含于运作当中,而非任何一种理念性中,这些运作生产和再生产着具有法律专门性的意义。
二、
系统理论研究视角下的人
系统理论这种对社会构成的认识,打破了素来以主体哲学的概念方式对社会进行的解释,即认为人是社会活动的最小单元,全社会是由人以及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组成的。这样,在这种视角下,对人的观察和描述就发生了如下转变:人从处于社会之中变为处于社会系统外的环境中,从完整的人变为碎片化的人,从生命体的人变为沟通单元中的人。
(一)从社会之中到社会之外
在以往对社会的研究中,Societas概念下的传统观点是,人是社会中的人,进而个体(Individuum)、个体性(Individualität)成为研究的对象。在个体概念下,人被视为自我或世界的主体(Subject)、进而每个个人的主体性(Subjekivität)得到更多考虑。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所以社会学通过(人的)行动理论(Handlungstheorie)对个体和社会的关系进行思考。行动概念通常考虑的是每个单个的人,而非把不同的人联系在一起的过程。人置身于行动的背后,是行动的起因、行动的发起人,或者是行动者本身。但是,行动只是对社会进行描述的产物,它并不能把个体和社会区分开来,因为行动既可能具有个体意义,也同时可能具有社会意义。
在系统理论的视角下,人不再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为社会是由沟通构成的。沟通是一个选择过程,这个过程由信息(Information)、告知(Mitteilung)、理解(Verstehen)三个阶段构成。每一个信息都是在一个可能性领域中做出的选择,对此又有许多的告知可能性可供使用,而被告知的信息又可以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被理解。“当信息被择取,诸多告知可能性中的一个被选取,并且多个理解可能性中的一个被择取的时候,沟通就出现了”。沟通和生命一样,都是演化进程中的一种强健的、借助自创生实现形式上高度灵活的存在。
因此,沟通不会是一个个体行动的结果,因为信息、告知、理解这三个选择的起源不可能回溯到单一的主体,而至少是两个以上的主体。虽然在沟通中有诸多心理意识系统参与选择,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沟通的构成和运作方式。心理系统可能在其自身的运作中对信息进行理解,但是这时的理解只是某个进行理解的意识内部的运作(思想或观念),它不会未经沟通的选择就进入沟通之中。沟通建立的是一个独立的、动力来自于自己的过程。这就是卢曼所说的,“只有沟通才能沟通”,人无法进行沟通。这一点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会详细展开。
由此,在系统理论的视角下,人不再是通过沟通进行自创生的社会组成元素,人不属于社会系统。按照系统理论对系统/环境的区分,一切所观察到的,若不在系统内,就在系统的环境中。所以,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看,人就从社会之中被排除出去,只存在于社会的环境中。
(二)从完整的人到碎片化的人
因为系统理论是从系统/环境的区分出发,所以人也被从这个角度进行观察。一般来说,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既有身体又有心灵,既能行动也能思考,他的身体有各种生理机能和化学过程,他的心理活动能组织观点、进行推理、运用想象、有所表达。但是从系统的角度来看,人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由诸多独立运作的系统组成,这些系统包括身体-有机系统、免疫系统、神经生理系统、心理意识系统等。人之所以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原因在于发生在人上的诸多运作中,没有一个能涵盖各种不同系统的、能够自创生的统一单元。
在哲学和社会学传统中,人与人在关联下进行沟通。但是现在人不被视为沟通的创造者,人不能沟通,因为人的各种系统都自我指涉地闭合运作。以系统理论的概念描述来看,并不存在介于两个或更多心理意识系统之间的沟通。我们无法直接参与到另一个意识系统的观念中,我们最多只能假设,另一个意识系统在这一刻正在进行某个想法。但这个假设只是我们自己的想法,只是我们自己意识系统的运作。但是,通过在递回性的过程中,不断地将一个沟通衔接到另一个沟通上,社会系统成为一个自我指涉的、在运作上自成一体的系统。对社会系统的沟通而言,心理意识系统也只能是在社会系统通过信息、告知、理解不断确立意义的途径中做出它的片段的贡献,而且这还要以社会的共生作为前提条件,否则个体心理意识系统对信息、告知、理解的贡献不过是诸多碎片。
因此,在作为沟通系统的社会中,并不存在任何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社会是一个在经验上可以观察的、在不断进行的诸多沟通中存在的系统,这一系统独立于人类有机体系统、心理系统、神经生理系统等诸多系统。但是,对于碎片化的人的诸系统来说,有机体系统、心理系统与沟通系统具有更明显的需要澄清的关系。这就是卢曼所说的,对系统在运作上自成一体的研究,如果说会研究个体,那也是把研究重心放在社会系统的有机装置和精神装置上。
(三)从生命体的人到沟通单元中的人
在系统理论视角下,人虽然从社会之中移到社会之外,从完整的人变为碎片化的诸系统,而且这些系统都位于社会系统的环境中,但是存在一种需要,即在全社会理论的沟通概念下去谈论人。
个人(Person)这个概念成为沟通中被建构出来的单元,它指的是社会系统所要发送到的对象(Adressater)。当作为沟通单元中的个人被建构出来时,它既不是完全的生命体的人,也不是简单的心理意识系统,而是沟通的建构物和沟通的指认点(Identificationspunkte)。这时,沟通被化简为(告知的)行动,并被归因于个人。行为期望也可以相应地归因到这样的个人上。因此,“个人”只是对作为对象的人类个体进行观察的一种形式。社会各系统是通过“个人”这个沟通的建构物和指认点与自然人产生接触。
这样,在系统理论的论述中,仍然会在社会沟通中谈论当事人,谈论法官,谈论行政官员,谈论一个普通的酒店老板,这都是为了对社会系统环境中的人进行观察而做出的系统内的建构。尽管此时种种的人是沟通单元中的个人,但是在我们从二阶观察的角度去看社会系统和人的关系时,这时的人是生命体的人的碎片化,并且其中某些系统和社会系统存在值得考察的关系。
三、
社会系统与人的结构耦合
系统理论观察角度导致的结果是,人失去了他在传统哲学和社会学理论中的优先地位。古典人文主义及其问题关怀的前提被改变了。人不是沟通的主体,人不再是创造者,人只是社会的环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对社会过程的建构所具有的一切重要性都因此被否定掉”。和传统观点比较,现在人并非变得不重要了,而是在更为具体的问题层面上变得重要,并且使问题变得针锋相对。系统理论并不是目中无“人”,批评社会系统中人的完全缺位实际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解。人对社会系统的重要意义在于,碎片化的人的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存在的结构耦合关系。在这种耦合关系中,被凸显出来的是心理意识系统(以及与心理意识系统紧密耦合的身体-有机系统)。没有心理意识系统与社会系统的结构耦合,整个社会系统都是不能存在的。正是在这种观点下,系统理论显明人的主体的存在价值及其与社会系统的关联。
(一)碎片化的人的心理意识系统
虽然社会系统内发生的是“沟通制造沟通”的自我指涉的过程,但是社会系统在递回性地生产其沟通元素时,必须以某些环境条件为前提。每个沟通,都要依靠某些(实际上是两个或者多个)有机系统、神经系统、心理系统的状态,并且必须有至少两个心理意识系统的参与。这是人身上相关系统为沟通过程做出的无可取代的贡献(虽然它们仍旧是来自环境的贡献)。
那么,心理意识系统是什么样的系统?首先,它也是一个自创生的系统,也是藉由元素(作为独立的单元)的递回性再生产来自我制造和自我维持。其次,心理意识系统运作的元素是思想(Gedanke)和观念(Vorstellung)。思想和观念都是事件(Ereignis),事件的意思就是在出现的当下就要再消失。思想就是在一刹那出现,在下一刻消失,被下一个新的思想取代。所以意识由一个意识状态移到另一个意识状态,意识的自创生就是持续地编织或多或少清晰的思想。再次,因为自创生系统都要依赖环境供给特定的能量和物质,所以意识依赖于特定的环境协助。这个环境既包括空气、水、地球、周遭的物质环境,也包括身体、大脑等。这就说明了心理意识系统和身体-有机系统、神经生理系统、自然界等的关系。
(二)心理意识系统与社会系统的结构耦合
在系统理论中,一个系统在运作上是自成一体的,因此也是闭合的。但是这种闭合并非对环境的完全封闭和隔离。结构耦合就是描述系统与环境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是从观察者的角度才能看到的,只有观察者才能把不同事物组织在一起,才能同时考查两个系统,并思考它们如何联系在一起。
“结构耦合”取自马图拉纳在生物学上的概念,它试图说明的是,系统如何与环境连接,又不至于损害系统的自治和运作上的闭合。如果一个系统持续地以其环境中的特定属性为前提,并且在结构上依赖于此,那么就应该说存在结构耦合。因此,当系统只有与环境中的特定属性兼容才能建构其结构,就说一个系统的结构发展与其环境中的该部分属性是结构耦合的。结构耦合标示出的是系统之间特定的依赖/独立关系,即既相互依赖又互为对方的环境(例如意识和大脑之间的结构耦合关系)。结构耦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结构耦合有一种选择功能,它建构出一定的渠道(Kanäle),系统通过这种渠道对具有解构作用的来自环境的影响进行排除,同时系统也是通过这种渠道被影响。这样,系统和环境的关系可能是激扰的、扰动的,有时甚至是破坏性的、毁灭性的(如有机体的死亡导致意识丧失)。第二,结构耦合导致的是系统与环境的共同演化。系统可以依赖共同演化的成果,在结构耦合的框架内,对外部激扰在内部进行反应,即作为信息进行解读和加工。
那么,如何准确描述心理意识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耦合关系?首先,心理意识系统在社会系统的环境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唯有在意识层次上,全社会才会被其环境影响”。不是物理、化学、神经生理等运作,而是只有意识才能引发沟通,也只有意识能干扰、扰动沟通。社会系统只能和意识耦合在一起,这是由沟通先在的不足所决定的。沟通不能进行感知,它既不能看,不能听,也不能感受。而意识能够进行感知,意识的功效就是感知。人具有意识,并通过感知把外部世界转换到意识中。任何被沟通的,都必须通过意识的过滤器,在系统的环境中进行。在这个意义上沟通完全依赖于意识(而意识又依赖于大脑)。沟通只有借助意识、通过意识才能运转,沟通只对意识有反应,因此经由意识过程的沟通的敏感性和不稳定性也会提高。
其次,仍然需要指出的是,沟通系统和心理意识系统虽然在结构上是耦合的,但是它们仍然是各自独立运作而不重叠的。意识不进行沟通,意识是串连起一个个思想的自我指涉的系统。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个自我指涉的封闭的心理意识系统。因此意识作为思想的过程,无法进入沟通。同样,沟通在运作上并不是意识。沟通无法确认参与沟通的意识系统在想什么。这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经验得到证明。例如,我们虽然在参与一场对话,但是我们的思想可能走在另一条路上,甚至在天马行空。因此,我们可以参与沟通,但是无法彼此沟通,因为在沟通中我们不能看透沟通参与者的脑袋,即不能参与到对话同伴当时的思想中。
最后,心理意识系统不能以因果方式来指导、决定社会系统的沟通。因为至少有第二个意识系统参与沟通,所以沟通就不能回溯到个别意识系统。而且,沟通也无法归结到所谓的集体意识,这是因为沟通系统是自我指涉的自成一体的系统,它有自身固有的运作逻辑和规范性。心理意识系统可能在沟通中交换思想,并且相互了解各自当下的想法。但是这只是沟通性的宣称,是沟通系统的运作。而具体的心理意识系统可能认为已经完全理解对话同伴的思想,但也仍然只是他的思想,是在他意识系统里的运作。所以,在欠缺信任的交谈中,即使达成了共识,心理意识也难以形成对该共识的牢固确认。总之,“沟通进行沟通,而不进行思考。意识进行思考,而不进行沟通”。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常常感到“身不由己”,感到一种体制性力量的存在限制我们的行为,就是系统的沟通所带来的结果。
(三)心理意识系统与社会系统耦合的机制
为什么社会系统只能和意识耦合在一起?这是因为心理意识系统和社会系统都是建构意义并使用意义的系统,而其他类型的系统,如身体-有机系统或神经系统,都不使用意义。意义建构起来的是实现性(Akutualität)与可能性(Möglichkeit)这两者的区分。已被实现的情况会导致无聊,会迫使系统从可能性领域中寻找新的情况,并使之在下一刻实现。意义就是不断地对实现性/可能性的区分重新进行安排,不断地将可能性加以实现。正是因为实现性的状况不断改变,所以系统必须不断在待实现的诸多可能性中做出选择,而已被实现的事物指出了进一步的衔接可能性。从心理系统来看,意识以思想来生产思想,每个思想都有一个意向结构,即后续的可能性,而这些可能性中的一个会在下一刻被实现。从社会系统来看,每个沟通也有一个意向结构,它会指向某些东西,被意指的东西也指出某些衔接的可能性。意义同时使得复杂性的化约和复杂性的保持成为可能。意义能够化约复杂性,是因为选择性的取用、暂时性的择用是可能的。每个意义都重新整合了蕴含在所有复杂之中的选择强迫,每个意义都引起特定的衔接可能性,并使其它可能性成为不可能的、困难的,或变为太过遥远的,或者暂时地将其他可能性加以排除。同时,复杂性不会被摧毁,反而是供进一步的系统运作使用。“随着每一个意义、任意一个意义,无可掌握的高度复杂性(世界的复杂性)就一起呈现出来,并且供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所使用。”
那么,社会系统和心理意识系统如何耦合在一起?无论是社会系统,还是心理意识系统,都需要建立一定的形式,或者一直建立新的形式,来对沟通或者思想的任意性加以限制,决定什么继续遵循下去、什么被排除在外、什么必须被启用或重新启用。这种一定的形式就是“意义”。语言,于此作为时间上较固定的意义储存器,有着特殊的重要性。意识与沟通,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结构耦合的机制(Mechanismus)就是语言。这是和语言的诸多属性联系在一起的。语言具有双重性,既可以在心理意义上,也可以在沟通意义上使用。同时,语言并不排除两种系统的运作分别各自展开。一方面在心理层面上,语言是注意力的捕捉器,这指的是,在多种声响中,人们能轻易辨别出话语的声音,并试图理解它说了什么。并且,一旦进入有效的交谈,人们的注意力就停留在话语上,而无暇他顾。因此,语言保证了意识始终在场。另一方面,在沟通层面上,鉴于肢体语言的有限性,语言对沟通中的意义传输或意义固定都不可或缺。而且,语言始终寻求被理解,而理解在沟通中必不可少。
在社会沟通的演化史上,这种结构耦合的机制从语言(Sprache)又发展为文字(Schrift),最后是书刊印刷(Buchdruck)。文字是语言的一种实现形式,它解决了空间-时间维度之沟通不能的问题。借助文字,特定有限空间中的语言被记录下来,可以以时间上回溯的方式进行查看。“空间-时间维度的沟通不能”之所以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因为社会如何记忆并重复使用被选择记忆的信息是社会演化中十分重要的任务。例如,在法律系统的分出过程中,依托于普遍化的语言和文字,法律制造了自身的意义系统。在文字的帮助下,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规范性预期的稳定化才成为可能。进而,在印刷术被广泛使用后,大量的文本得以产生,进一步的社会功能区分逐渐形成。在法律作为社会常态性规范的基础上,普遍的规范性预期得以成为现实。在全社会中,正是随着语言、文字、书刊印刷的出现,沟通系统逐渐从与之并行的意识之感知和思考过程中区分出来。但是,在沟通系统区分出来的同时,也奠定了它和心理意识系统之间,通过对意义的共同建构和使用而形成的结构耦合关系。
四、
系统林立中的人的自我持存
系统理论在事实层面上揭示了由沟通组成的社会系统的存在。由于人的心理意识系统和社会系统,通过对意义的共同使用而形成的结构耦合,人对社会过程的建构所具有的重要性就在于,社会沟通在意识层次上受到的激扰和影响。并且基于结构耦合所导致的系统与环境的共同演化关系,心理意识系统对社会系统的沟通过程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始终在场,不可无视的。
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如果转换视角,不是从社会系统出发,而是从人的诸系统出发来观察系统理论的视角转换,那么它更大的理论贡献就显现出来:即一方面揭示了社会系统这样的非个体性结构的存在,使得这种非个体性结构的逻辑扩张对人类的身/心完整性的威胁是可以观察和描述的。这种揭示不仅是能做到在社会系统总体层面上的,也能是在各子系统的具体层面上的。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理性化扩张下责任伦理产生的铁笼”“压迫性社会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卡塞罗群岛中现代社会治理对人的规训”这些理论观点相比较,它对非个体性结构的逻辑扩张对人类身心威胁的描述更彻底,也更全面。并且,在社会系统的诸多子系统间结构耦合的视角下,系统理论更是提供了对这种非个体性结构的内在机理进行分析的具体进路。另一方面,系统理论也指引出在社会系统面前遭受非个体化的结构性力量激扰的人类,实现其自我保存的途径。面对系统的破坏性激扰,人如何保障自我持存?在系统面前,人如何彰显和运用自身的主体意识?系统理论的重要推进者托依布纳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回答。
(一)人的现实生存境况
沟通创造了独立于人类心智的意义世界,而且人类创造性地运用了各种社会沟通子系统促进生存发展。例如运用政治系统的沟通形成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运用法律系统的沟通实现规范性预期的稳定化;运用经济系统的沟通实现支付、投资、竞争;运用科学系统的沟通发现和运用真知和客观规律;运用大众传媒系统的沟通进行快速、大范围的信息传递等。
但是,与此同时发生的问题是,这些沟通系统在自创生的运作中对人类的完整性产生威胁,伤害人类、奴役人类、甚至终结人类的生存。例如纳粹通过一系列政治命令在集中营中实施种族灭绝;司法人员遵循法定程序作成实体上错误的裁判,以追责的形式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跨国企业为追逐利润对药品的过高定价促使无力购买药品的病患者提前死亡;在匿名的科学沟通中,为了获得科学发现而实施人体实验;在大众传媒的沟通网络中为了点击率扭曲公众意见的形成过程,乃至毁灭真实的民意等。
虽然社会系统的沟通过程不能侵入人的躯体和灵魂,但是作为沟通所导致的结果,却能以威胁人自我保存的方式,激扰躯体和灵魂。在现代功能分化社会中,人的生存现状在系统理论的视角下被清晰地刻画出来。通常,这种整体性的描述是在局部被进行突显和强调,如前文所指出的哈贝马斯所强调的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或者进入新世纪后,在人工智能、基因技术、信息手段日新月异的发展中,被讨论的智能化、技术化、信息化对人类可能造成的威胁等。
(二)人的身/心自我持存的路径
人只能听任社会系统沟通的自我运行吗?在匿名的沟通魔阵面前,人是否以及怎样才能发挥作为人的主体性?在托依布纳的论述中,可以显示出来的一条分析思路是,系统的沟通虽然创造了其自身的意义世界,但是这种意义世界并不是完全独立于人类心智的。二者可以通过相互激扰而促进耦合。在结构耦合之下,既然沟通能够以一种威胁人类自我保存的方式刺激心理-物理过程,激扰灵魂和他赖以存在的躯体,并造成各种心理和身体伤害。那么“身”和“心”也可以坚持要求其完整性、身份和自我保存,以对抗沟通的破坏性激扰。因为对于社会系统来说,沟通始终在其特有的沟通运作中受到心理意识系统的刺激、干扰,而且只有心理意识系统拥有对沟通进行干扰、启动和刺激的可能性。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激扰可以如何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人只是诸多沟通形成的沟通网络的外在环境,他们无法控制沟通网络的日常运转。鉴于沟通系统的自治性,人已经被从社会中排除出去,也无法重新回到沟通网络之中,更不用说在这个沟通网络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匿名的沟通魔阵面前,人是否能够对自我持存进行保障,实际上被转化为个人是否能够针对沟通过程中非个人的结构性侵犯主张并实践权利的问题。托依布纳是从下面这三方面论述在社会系统面前,人的身/心自我持存的路径。
1.通过人权使人类得到公正对待
在人权理论中,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出发,“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每一个人按其本性应该享有和不容侵犯的,它们不是一种恩赐或施舍,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种族、社会身份、职业、文化、财产和社会属性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差异”。所以,人权在逻辑上先于国家和法,在根本上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但是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权必须被法律化。这意味着在如何看待人上,人不是抽象的存在,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即一个人不能孤立地生存,还要与他人共同生活,从属于某一个社会。人的个性也只有在和他人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中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所以人权作为一种权利表明了某种社会关系的存在,人权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法律、习惯、道德规范都是人权的具体来源。
从系统理论的视角出发,人权要成就的是人类受到公正对待这一目标,这只有在人权跨越了沟通的疆界范围后才有可能。与把人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把公正看作权力、财富、知识、生活机会等社会资源在社会各部分进行分配的传统观点比起来,系统理论将有关公正的关键问题转化为如何约束制度的行动,使其不能对沟通环境中的各种权利造成损害。在这一分析中,前面“从生命体的人到沟通单元中的人”的视角转变显示出洞彻事实的力量。系统中的“个人”(Person)是沟通的构造物,这样的个人是无法和沟通环境中的活生生的肉身和心灵等同的。系统在针对“个人”进行沟通时,其结果恰恰是可能威胁和侵害到环境中的活生生的人的完整性。因此面对社会沟通系统,人的“心”和“身”可以要求拥有其“前法律的”“前政治的”,甚至是“前社会的”潜在的和内在的权利,也就是人权。
之所以需要通过人权提出对非个人的结构性侵犯进行约束的主张,是因为在遭受激扰的情况下,系统可能通过“不是必须做成决定”来确保其自主性。因此,需要通过人权发展出各种形式的、实质的或程序的保障,以使个人不受作为整体的社会和政府及其具体执行机构的侵犯。例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将人的尊严这一“伦理上的价值”确立为“最高的宪法原则”,使其成为实证法上的命令。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私法意义上的“主观权利”的不同之处恰恰就在于,它涉及的不是作为自然人的私人之间的互相侵害,而是涉及被匿名的沟通魔阵、非个人的社会过程所造成的对机构组织、自然人完整性的伤害。
2.通过禁止性规则的规范形式实现沟通系统的自我限制
在社会沟通对“身”和“心”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应当保障身体的痛苦和精神的毁损不是以无声的方式被忽略,而是去不断激扰社会的沟通。这是因为如果想成功地刺激社会沟通,引起关注,身体和精神的痛苦就不能再继续保持无声的沉默。“受到虐待的身体和精神的抗争只有在沟通中被表达出来,才能够被‘听到’”。但是必须要明确的现实情况是,社会沟通系统“听到”和回应的是什么?由于系统的闭合,社会系统只能在自身的沟通系统内对“听到”的信息进行理解和加工。因此,并不能保证内在于沟通中的规则对“身”和“心”提供保护。
对此,解决的途径是通过规则就社会沟通确立一种超沟通的基础,这就是法律的核心角色。而法律这一角色作用的发挥,最终是以“人权是作为对社会性沟通的否定性约束”作为凭据。也就是说,面对匿名的沟通魔阵、非个人的社会过程所造成的对自然人的完整性的伤害,人凭借人权具有可以对沟通系统主张其进行自我限制的权利。具体来说,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采取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则的规范形式。规则本身是人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智力创造物,而法律规则则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准则和标准。这里所说的禁止性规则具有宽泛的含义,对应的其实是义务性规则表述的全部内容。它既包括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也包括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作为义务),即要求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其反面就是“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在通过人权提出对制度进行约束的主张时,采用“禁止性规则”的规范形式是寄希望于实现对沟通的自我限制,例如刑法上的“禁止危害公共安全”“禁止故意杀人”“禁止扰乱公共秩序”;刑事诉讼法上的“严禁刑讯逼供”、不得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民法上的不得不“诚实信用”、不得不“遵守公序良俗”;经济法上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都是通过禁止某些特定种类的沟通,超越沟通的界限。它们对应的实际上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还对应的是人的“潜在权利”,如血肉之躯要求其肉体和精神尊严的内在权利。法律规范的角色是就沟通确立一种超沟通的基础,而禁止性规则正是在不同子系统之间、子系统和人的身/心系统之间的冲突中创造出来的法律规范,它最终为社会沟通划定了向外沟通时的界限。
3.畅通进入沟通的途径
虽然通过禁止性规则的规范形式,可以促成沟通系统的自我限制,但是人在系统面前对正义之路的寻求,不能仅仅从法律的话语出发,并且停留在法律的话语之中。这是因为,如前面分析指出,真正的人权不同于沟通中的“个人”的权利,真正的人不同于作为“基本权利承受者”的沟通中的“个人”。真正的人权谋求的是维护活生生的“人”的身心完整性的有意识的保障。
因此,为了实现对人的身心完整性的保障,需要畅通进入社会沟通,尤其是法律沟通的途径,因为法律的强制力能够提供最终有效的保障。畅通进入沟通的途径想要强调的是,让反抗非个体性的结构侵犯身体的信息和痛苦灵魂的抱怨与抗争的信息被听到、被理解,在决定中被考虑、被采纳、被重构;而不是被忽视、被忍受、被遗忘。如果一个争议/分歧无法在终审法院表达其含义,那么接下来唯一可能发生的事情就是在内心体验中忍受这种侵犯,随着时间流逝默默无闻地被遗忘。从社会面向来看,涵括这个概念指出了个人对特定沟通的参与,即“谁能进行沟通”指出了进入到特定社会关联的入场条件。
为了实现对社会沟通进行激扰,接近社会沟通的途径,在法律上尤其是“接近使用法律的途径”必须保持畅通,也必须以高度选择性的方式被组织。这在法治的形式要素中被表述为,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并使其易于接近。具体而言:首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需要为当事人自身不能解决的争议提供解决机制,且不存在昂贵的、以至于支付不起的费用,或者因为管辖法院的不便性而耗时耗力,或者过度的诉讼延迟;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其代表有参与诉讼的顺畅途径,并且有充分的机会实质性地参与诉讼活动。其次,在法律诉讼沟通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权利得以实现。这可以通过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来加以强化。如果对伤害所造成的肉体痛苦/精神困扰的表达,得以进入沟通中,那么沟通的人性化的自我限制就获得了某些机会。只有通过对刺激的充分的感知、重建和再引入,社会系统,尤其是法律系统才能经验到人的身心完整性遭受到的伤害。最后,应当保障特别的法律救济途径,并且使其向申请救济的主体敞开,例如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它可以纠正法律沟通中存在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再例如在已知的冤案中大量发生的刑讯逼供问题。
结语
一直以来,人们对系统理论的一个重大误解在于,对社会诸系统的研究只关注系统在运作上的自成一体,它抽离了人的主体因素,因此只是一种功能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欠缺人情味”的描述。哈贝马斯的批评使这种把系统理论视为“社会治理术”的误解进一步成为实据。因此,系统理论对很多从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出发进行社会研究,包括法学研究的学者来说就失去了吸引力。本文通过对卢曼的理论旨趣的交待,指出在卢曼对“社会秩序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的前置问题“社会如何可能”进行回答时,他是从“由人组成社会”这一表象背后洞察出,人与人之间在交往中的有意义的沟通茁生出了一个社会沟通系统,这个巨大的社会沟通系统才是主导整个社会运转的真相。在《黑客帝国》中将人描述为Matrix的供电电池可能过于极端,但是在社会沟通系统超越于所有人的联合体产生以后,个体的人确实在自身与社会系统的共同演进中,为社会系统提供沟通上的意义源泉。
在《黑客帝国》中,人只有拔掉插管才能脱离置身于Matrix中的虚假幻象,才能作为觉醒的人类联合起来,反抗Matrix的统治。对觉醒的人类而言,现实的生存处境可能难以忍受,但是它的可贵之处在于一切所思所为都是来自真实自我的自由意志。在我看来,卢曼在他的理论中,对现代社会中沟通系统的分出及其功能分化进行了洞彻事实的描述。当人们视这种理论描述为对行动者主体地位的忽视,认为其不可接受时,或许正是因为人们仍然停留在个体对现代复杂社会中沟通网络拥有决定和控制能力的虚假现实之中。直面系统理论中的“社会系统与人”的关系问题,毋宁是拔掉插管,用理论上的自我觉醒来直面现代性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系统理论的贡献恰恰不是否定了“人对社会过程的建构所具有的重要性”,而是借助共同建构和使用意义,描述出心理意识系统和社会沟通系统的结构耦合关系,进而显示出在社会系统这样的非个体性结构对人类身/心完整性造成威胁和伤害时,人如何去认知其内在机理,如何反之借助这种结构耦合,去寻求自我解放之路。这种对人类整体命运的关心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但却比任何理论都更能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现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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