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8-02-27 财政部等 法眼看天下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新年开工福利人民法院报系列资料选、合集快印众筹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主要内容介绍)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照表(上)(中)(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观点摘录︱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2010-2017选集目录上 、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2010-2017合集目录随知电子书目录更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检索2017年1月5日之后的推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