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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选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章樑 法眼看天下
2024-08-26

本文内容选自《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二章《公司治理机构》,P264-269。该指引现已持续更新至352页,30余万字。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1]

(一)股东会的职权[2]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因股权转让和股权强制执行导致章程所载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修改的,无需股东会会议表决[3]);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4]

12.确认清算方案;[5]

13.确认清算报告;[6]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

(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7]

(2)对是否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8]

(3)对是否同意董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作出决议;[9]

(4)对是否同意董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作出决议;[10]

(5)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作出决议;[11]

(6)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12]

(7)对是否限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决议;[13]

(8)对是否允许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作出决议[14]。

(9)商业银行董事选任程序;[15]

(10)通报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信托公司);[16]

(11)报告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信托公司)等。[17]

发起人和股东在章程自行约定股东会职权可以是否属于“重大决策”[18]为标准。

(二)股东会会议

1.首次股东会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19]

2.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20]

股东(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21]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22]

3.临时会议

下列人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3]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4.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董事会[24]或者执行董事[25]召集。

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26]

③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是复数)(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的)。[27]

召集期间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2)通知时间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28]通知形式、送达方式等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3)提案权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提案权未作具体规定,对于提案的形式、提出时间、通知、内容、重复提案等规则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有提案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提案权。[29]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30]

(4)会议形式

《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形式未作具体要求,具体采用现场会议还是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远程会议等其他方式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5)出席人数

《公司法》对股东会出席人数没有具体要求,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对于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出席股东会会议、签到后表决前股东退场等的处理规则,也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融资担保公司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31]

(6)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董事长[32]或者执行董事;[33]

副董事长(如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34]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35]

②监事会或者监事(会议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的);[36]

③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会或者监事不主持的)。[37]

(7)会议内容

《公司法》对会议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可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8)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8]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需全体股东同意。[39]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等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会议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0]

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41]表决规则有单纯多数、简单多数和超级多数,特别决议采超级多数;普通决议一般采用简单多数,即过半数通过,在董(监)事选举中也有采用单纯多数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2]比如人数决、偶尔投票制、不按比例投票制等。

对于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是否记名投票、委托投票、表决权信托、累积投票制、弃权票的计算等规则,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一人公司除外)。[43]信托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44]信托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当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45]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大)会重大决议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4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会议不得就未事先通知的提案进行表决,但全体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一致同意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提案除外。[47]

(9)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8]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49]

信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并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5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制作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51]

(10)列席会议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52]

(11)可以不召开的情形

股东对《公司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或者公司章程有规定[53]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54]

(12)股东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等,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55]

信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制定,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56]

基金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包括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议事方式、表决形式和程序等内容。[57]

(三)例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58]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除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以外的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5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60]



[1]《公司法》第36条。

[2]《公司法》第37条第1款。

[3]《公司法》第73条。

[4]《公司法》第16条第2款。

[5]《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

[6]《公司法》第188条。

[7]《公司法》第16条第1款。

[8]《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三)项。

[9]《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四)项。

[10]《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五)项。

[11]《公司法》第166条第3款。

[12]《公司法》第169条第1款。

[1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1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一)项。

[15]《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44条。

[16]《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12条第(一)项。

[17]《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12条第(二)项。

[18]《公司法》第4条。

[19]《公司法》第38条。

[20]《公司法》第39条第2款前句。

[21]《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第9条第1款前段。

[2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13条。

[23]《公司法》第39条第2款后句。

[24]《公司法》第40条第1款前段。

[25]《公司法》第40条第2款。

[26]《公司法》第40条第3款前段。

[27]《公司法》第40条第3款后段。

[28]《公司法》第41条第1款。

[29]《公司法》第53条第(五)项、第118条第1款。

[30]《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15条第1款。

[31]《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第9条第1款后段。

[32]《公司法》第40条第1款前段。

[33]《公司法》第40条第2款。

[34]《公司法》第40条第1款中段。

[35]《公司法》第40条第1款后段。

[36]《公司法》第40条第3款前段。

[37]《公司法》第40条第3款后段。

[38]《公司法》第43条第2款。

[39]《公司法》第34条但书。

[40]《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

[41]《公司法》第43条第1款。

[42]《公司法》第42条。

[4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17条第2款。

[44]《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13条第1款。

[45]《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14条第2款。

[46]《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第9条第2款。

[4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32条。

[48]《公司法》第41条第2款。

[49]《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18条。

[50]《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14条第1款。

[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33条。

[52]《公司法》第150条第1款。

[5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第(一)项。

[54]《公司法》第37条第2款。

[55]《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18条、第132条第1款。

[56]《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11条。

[5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30条。

[58]《公司法》第61条。

[59]《公司法》第66条第1款。

[6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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