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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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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现将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严格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查办一批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高压态势。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着力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力度和精准度。深入调研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二、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要在服务企业名录中,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占比,完善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机制,大幅提升重点产业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效率。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主动作为、上门服务,实施首问负责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民营企业上门服务活动,提供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快速反馈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三、扩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推动风险补偿、补贴贴息等各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向民营企业倾斜,降低融资成本。完善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分担融资风险。认真了解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需求,以项目推介会、银企对接会等形式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畅通融资渠道。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至少举办1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接活动。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2018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增幅应超过20%,其中中小民营企业项目数占比超过50%。四、引导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中央财政引导支持的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要加快投资进度,2018年新增投资超过2亿元。将民营企业投资比例纳入基金绩效评价指标,投向民营企业占比应超过80%。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投后管理和服务,推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提质增效。五、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要完善行业性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体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面向民营企业推广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利代理援助服务,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为困难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免费专利代理服务,2018年援助企业数增幅20%以上。面向民营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力度,提高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推动知识产权贯标辅导、认证等支持政策向民营企业倾斜,引导更多民营企业贯彻实施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优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培育、地理标志精准扶贫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六、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激发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民营经济活力,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行业监管等方面,对国有、民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视同仁。压减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时间至10天,加强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要着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工作,打造一批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七、推进知识产权便利化服务。各专利代办处受理窗口要面向民营企业组织专利收费减缓及相关申请政策宣讲会。每年至少组织2场政策宣讲活动,让专利收费减缓、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专利审查高速路等政策更多惠及民营企业。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协调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展“千家民企面对面”活动,组织审查员走访民营企业。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分别派出审查员100人次以上,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分别派出审查员20人次以上,围绕专利商标获权维权用权等专业问题,面对面答疑解惑,问计于企,问需于企,助推民营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持续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编制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实务指引,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八、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完善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扩大专利基础数据开放范围,推进商标数据库逐步开放,便利企业获取知识产权信息。发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作用,提高民营企业专利信息获取利用能力,开展民营企业帮扶行动。九、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大力培养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面向民营企业领军人才、管理人才、实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开展多层次、精准化知识产权培训。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面向民营企业培训100人次以上,各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示范城市面向民营企业培训200人次以上。十、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倡导创新文化,将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作为重点群体,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利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等重大活动契机,面向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研讨等宣传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加强民营企业扶持政策宣讲,以开辟专题、专栏、专版等形式,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知识产权舆论氛围。做好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知识产权、竞争未来”等主题采访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典型案例进行专题报道,讲好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故事。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难点、痛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政策执行考核评价,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县建设等年度重点考核内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将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等,于年底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12月7日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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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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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市监总局发文在27省、市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要求,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过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宝坻区、浙江省杭州市和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和蚌埠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西省赣州市和九江市、山东省济南市和日照市、河南自贸试验区、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和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深圳市、珠海市和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海南省、四川省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重庆市大足区和沙坪坝区、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咸阳市开展工作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增强企业可预期性;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二、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在原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础上,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的《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试点地区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试点地区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企业自主选择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推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四、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五、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切实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做好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规范统一。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的有序开展;要根据《指导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及时调整完善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要依托信息技术,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增加对办事企业的提醒服务功能等;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注销方式。各试点地区应于2019年1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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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财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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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地方改革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整体提升,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1.深刻认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实到位。2.牢牢把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二、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的要求3.坚持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加强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为重点,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调整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切实加强审判执行机构、审判执行团队的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完善审判执行团队的党团组织,提升团队组织力和战斗力。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上率先垂范,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严格落实《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法官应当将过问、干预案件情况在网上办案系统如实记录,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4.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因素,适应独任制、合议制的不同需要,统筹考虑繁简分流和审判专业化分工,因地制宜地灵活组建审判团队。审判团队中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实行双向选择与组织调配相结合,完善团队内部分工,强化审判团队作为办案单元和自我管理单元的功能,切实增强团队合力。统筹内设机构改革与审判团队建设,人员编制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置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实行“院—综合审判庭”或者“院—审判团队”管理模式;人员编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实行“院—审判庭—审判团队”的管理模式。5.明确司法人员岗位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法院审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岗位职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并嵌入办案平台。6.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办理。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审判团队或者速裁审判团队的,可以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长、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记载。7.全面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统一确定辖区内三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工作量。院领导办案工作量可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或办理案件所属审判业务类别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科学统筹院领导办案类型,完善配套分案办法,健全院领导主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8.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为审判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以职务、等级为必要条件,参会人员地位平等。完善专业法官会议会前准备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配套考核机制,提升专业法官会议质量。健全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工作衔接机制。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者改变上级人民法院、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应当在办案系统中标注并说明理由,并提请庭长、院长予以监督,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除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9.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10.切实减轻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审判辅助事务可以实行集约化管理,建立专门实施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文书上网、网络公告等事务的工作团队,提升工作效能。充分运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将通知送达、材料扫描、卷宗归档等辅助事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将协助保全、执行送达等辅助事务委托给相关机构,提高办案效率。三、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切实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11.健全信息化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支持网上办案、全程留痕、智能管理,智能预警监测审判过程和结果偏离态势,推动审判监督管理由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转变,确保放权与监督相统一。12.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领域审判、执行流程标准,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将立案、分案、送达、庭审、合议、宣判、执行到结案、归档的每个节点均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严格落实审限管理,将监督事项嵌入办案平台,实现司法活动全程留痕、违规操作自动拦截、办案风险实时提示。13.细化落实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一般包括:(1)配置审判资源,包括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及其职责分工;(2)部署综合工作,包括审判工作的安排部署、审判或者调研任务的分配、调整;(3)审批程序性事项,包括法律授权的程序性事项审批、依照规定调整分案、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审批等;(4)监管审判质效,包括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对案件整体质效的检查、分析、评估,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集中研判等;(5)监督“四类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6)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审理案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7)作出综合评价,在法官考评委员会依托信息化平台对法官审判绩效进行客观评价基础上,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绩效作出综合评价;(8)检查监督纪律作风,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举报投诉、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分别制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清单。院长、庭长在权力职责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者干预案件。院长、庭长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应当追究监督管理责任。14.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细化“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立案部门负责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案件进行初步识别;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主动向庭长、分管副院长报告;审判长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提醒承办法官将案件主动纳入监督管理;审判管理机构、监察部门等经审查发现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院长。探索“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对于法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院长、庭长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未提交的,审判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并提醒院长、庭长予以监督。院长、庭长对“四类案件”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情况,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检索报告。院长、庭长行使上述审判监督管理权时,应当在办案平台标注、全程留痕,对独任法官、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不得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接受自己意见或者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15.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坚持案件常规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重点评查发回重审案件、改判案件、信访案件以及曾纳入长期未结、久押不决督办范围的案件。依托信息化平台对已上网裁判文书、庭审公开情况进行质量评查,质量评查范围应当覆盖所有法官,全面提升法官责任意识。重点从案件评查中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并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严格区分审判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确保法官依法裁判不受追究、违法裁判必问责任。16.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要认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提出审查意见,相关法院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惩戒决定。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17.完善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纪律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廉政监察员等功能作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全面梳理办案流程、审限管理等关键节点,分析研判每个节点可能存在的办案风险,加强审判执行活动风险监控智能预警,促进司法廉政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四、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整体效能18.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合理配置。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控制法官员额比例,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办案数量等因素,完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员额分配向基层和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合省级编制部门,健全完善省以下地方法院编制统一管理制度,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加强对法官工作量的科学测算,统筹考虑各市(区、县)法院的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增幅大小和辖区面积、人口数量、自然条件、发展状况、人民法庭数量等因素,精准分析测算各市(区、县)法院所需政法编制,将编制向编制紧缺、急需补充的法院倾斜,实现编制、案件量、人员的合理匹配。19.完善法官员额退出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审判绩效不达标、辞职、辞退、被开除、违纪违法、任职回避、调出、转任、退休、个人申请退出等不同情形,规范员额退出程序,明确退出员额但仍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对退出决定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复议的权利。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五年内重新回到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经所在法院党组审议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五年内重新回到高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分别经本院党组决定入额。20.进一步完善法官初任和逐级遴选制度。健全完善从优秀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机制,配套建立科学完备的初任法官职前培训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跨院遴选,引导审判力量向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流动。21.加强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备和培养。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助理招录机制,完善法官助理统一招录、保障机制。推行法学院校学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常态化制度,探索下级人民法院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交流担任短期助理制度,多渠道拓宽法官助理来源。积极研究建立法官后备人才培养体系,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创新完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争取人社、财政等部门支持,加强聘用制书记员招录工作,落实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切实稳定聘用制书记员队伍。22.完善司法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坚持客观量化和主观评价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之间的差异,注重采用权重测算等科学计算方法,合理设置权重比例。暂时不具备案件权重系数测算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简便易行的案件工作量折算办法。将法官作为合议庭其他成员时的工作量、办理涉诉信访工作量、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量、案件评查工作量等纳入业绩考核。根据各级人民法院承担职能的不同,科学设置司法人员业绩考核内容。对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业绩考核,应当考虑综合调研、审判指导等工作任务量,避免简单以办案数量作为考核业绩。对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当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注重与所在团队绩效相结合,听取法官和所在团队的意见。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职务等级以及审判辅助人员职务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23.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信息化、常态化水平,确保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面、及时、准确公开。积极推广使用裁判文书自动纠错及技术处理软件,着力杜绝各类低级错误和质量瑕疵,切实减轻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的贯彻实施,及时升级完善相关信息化平台,主动对接全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切实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庭审公开新要求,切实发挥中国庭审公开网统一平台优势,将人民法院庭审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改革督察机制,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紧盯不放、动态跟踪。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同志就《实施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又印发《实施意见》,有何考虑?答: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责任制改革,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加强顶层设计,于2015年9月出台《意见》。这次制定发布《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好中央部署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已被纳入《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8——2022年)》,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此项任务的牵头单位之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以及司法协调小组工作任务清单中,也将出台深化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意见作为年内要完成的重点工作之一。7月在深圳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也要求,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对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意见》也是严格执行贯彻组织法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是着眼于解决各地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开,一些地方改革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等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同志对于司法责任制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对如何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如何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如何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认识还不够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还不够明确。各地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完善政策、加强统筹指导、解决现实问题。问:《实施意见》起草的思路是什么?起草过程中有哪些考虑?答:《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条司法责任制改革主线,抓住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机制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一是确保改革正确方向。针对一些地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认识偏差,片面强调法官个人责任忽视法院整体责任,片面强调放权忽视监督,片面强调保障激励忽视责任约束等问题,《实施意见》用较大篇幅加以规范指引。二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措施。三是注意吸收地方经验。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我们非常注重提炼、挖掘各地法院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创新举措,将有益经验上升为普遍长远的制度设计。比如北京法院的审判团队建设、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建设、上海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法官助理培养、成都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江西法院的院长庭长权力职责清单、湖南法院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办法、陕西法院的编制员额省级统筹等。问:《实施意见》较之2015年出台的《意见》有哪些新的变化?答:《实施意见》是对2015年出台的《意见》的进一步充实、细化、调整和完善,并不改变《意见》的核心内容。较之2015年出台的《意见》,内容上有些新变化:一是对落实不够到位的予以重申,比如强调要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二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予以细化,比如针对《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实践中存在的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实施意见》就发现机制、启动程序、监管方式等作出更为细化明确的规定。三是对需要调整有关内容的予以调整,比如实践中院领导办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调整为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或办理案件所属审判业务类别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并将辖区内三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工作量的确定权限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调整为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确定。四是对需要完善有关政策的予以完善,比如为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实施意见》规定“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应当在办案系统中标注并说明理由,并提请庭长、院长予以监督,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又如,为了鼓励工作岗位交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队伍活力,完善员额交流有关政策,规定“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五年内重新回到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经所在法院党组审议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五年内重新回到高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分别经本院党组决定入额。”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有人担心审判监督弱化、裁判质量下滑,《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的举措,这是否意味着“放权”尺度收紧?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我们推进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从来都是强调有序放权和依法监督两个方面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实施意见》一方面重申了放权的要求,比如规定“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另一方面,也细化了有关审判监督管理的内容。目前改革过程中,放权后院长庭长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如何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指导。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裁判质量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能否提高,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类案不同判现象,《实施意见》有何解决途径?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最终要看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是否有效提升,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有的地方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所凸显,影响了裁判权威和公信力。对此,《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一是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办理,这样能保证这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把握;二是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要求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者改变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三是完善指导性案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四是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要求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五是完善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加强事中监督。问:我们知道,司法队伍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据了解,当前各地法院案件压力较大,部分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紧张,审判辅助人员面临较大缺口,请问《实施意见》在完善司法责任制配套举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答: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经超过2500万件,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超2200万件,部分基层法院年人均办案量已超过600件。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实现在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的优化,也要实现审判质量效率的提升。为此,《实施意见》主要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举措:一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调整人案结构。总体上看,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人案矛盾是结构性矛盾,案多人少很大程度上是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结果,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坚持“以案定编”“以案定额”,在省级范围内统筹调配不同区域、不同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和员额比例,向案多人少的地区和法院倾斜。《实施意见》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加强对法官工作量的科学测算,精准分析测算各市(区、县)法院所需政法编制,将长期未使用的编制调整到编制紧缺、急需补充的法院,实现编制、案件量、人员的合理匹配。二是强化司法队伍管理,深入挖掘内部潜力。司法队伍的战斗力来源于科学高效人员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充分总结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效经验,进一步细化明确员额法官的选任和退出、辅助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司法人员业绩考核等制度要求。《实施意见》对员额法官的选任和退出做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就员额退出问题出台指导性文件。针对目前审判辅助人员缺口大、职业前景不明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多渠道拓宽法官助理来源,通过统一招录、岗位转任、岗位实习以及探索下级法院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担任短期助理等多种渠道,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同时,明确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适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指明了法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三是创新司法工作机制,大力提升司法效能。为缓解办案压力,解放司法生产力,《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司法工作规范化、高效化;要求切实减轻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对部分审判辅助事务可以实行集约化、社会化管理,盘活内外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653页,57万余字。前三章完整目录近期推文(点击进入):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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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201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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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
201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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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法办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方便当事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2018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8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为方便当事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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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法办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提供支持与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2018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8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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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法办〔2018〕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1号)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根据相关机构申报,经综合考虑各机构前期受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国际影响力、信息化建设等因素,现确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对诉至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法办发〔2018〕13号)的规定,协议选择纳入机制的调解机构调解。经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对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智慧法院”建设总体布局,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建设,优化纠纷解决平台的在线功能,切实推进调解、仲裁、诉讼的有机衔接,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本通知自2018年12月5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8年11月13日更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或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检索2017年1月5日之后的推文。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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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12月5日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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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元旦: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8年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二、春节:2月4日至10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五、端午节:6月7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六、中秋节:9月13日放假,与周末连休。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4日《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653页,57万余字。前三章完整目录近期推文(点击进入):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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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置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债务处置,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处置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充分尊重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二)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完善与债务处置相关的各项制度与政策,加快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债务处置创造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同时加强组织、引导和协调工作,对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要制订债务处置计划并限期完成,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三)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要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切实防止逃废债等道德风险、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维护好社会稳定,严密监测及时处理化解与债务处置相关的金融风险。二、处置范围(一)“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由“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法人单位作为借贷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二)“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由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统借统还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债务。(三)“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由企业集团或其他第三方为“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三、处置方式(一)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二)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企业集团中的占比、所去产能在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情况自主协商一致后从企业集团的统借债务中清分出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的债务,清分后的统借债务可纳入“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中一同处置。(三)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企业和债权人可自主协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其中为去产能企业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可依据所去产能在去产能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四、处置流程与时限(一)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处置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并及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尚未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要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二)形成处置方案并实施。仍有部分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去产能企业,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各相关利益方应在“僵尸企业”名单确定后六个月内协商一致形成重组方案。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进入重整程序,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在六个月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三)处置困难企业的后续处置。对列入处置名单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债务重组方案或因其他处置困难导致资产负债率持续偏高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相关规定,列入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融资和其他经营行为实行严格限制,企业应及时制定降低资产负债率方案,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债务处置。五、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一)支持资产处置盘活存量资产。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抵押物处置规则。积极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二)落实完善相关金融信贷政策。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落实去产能和“僵尸企业”债务重组政策,对债务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做到应核尽核及时核销,并落实尽职免责。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三)落实并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和财税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用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的支付。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落实好现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支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相关政策。(四)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可交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整体或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五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企业可申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以及时反映企业最近生产经营状况。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企业可申请增设重组完成相关信息,以提示企业的重组情况。六、组织实施(一)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鼓励各地方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阻碍或拖延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支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条件依法受理各类破产申请。(二)加强社会信用约束。对“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过程中恶意逃废债、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三)明确责任主体,做好组织协调。“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是债务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地区应建立“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各地区都要列出“僵尸企业”名单、拿出计划,全面稽查、上报结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等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托相关工作机制,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的组织协调、推动促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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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发文明确,原则上电商经营者需要办理主体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12月3日《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653页,57万余字。前三章完整目录近期推文(点击进入):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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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七条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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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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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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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便民利民措施6类18项及解读(附答记者问)

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更快更好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公安部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项措施。一、对治安管理的重点行业、场所,简化企业开办程序,压缩开办时间1、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和群众领取工商执照后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获得审批。2、旅馆、歌舞、游艺、棋牌、洗浴、印章、印刷、旧货、机动车修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以及房屋出租等场所、行业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和报送登记信息的,报送有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即完成报备。3、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4、公章刻制备案不再由用章单位办理。企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印章刻制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印章刻制单位在印章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等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用章单位无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5、用章企业符合规定申请刻制印章,印章刻制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刻制。措施解读: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不断深化特种行业许可、备案事项工作。一是将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由“先证后照”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二是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审批,并通过网络发布、现场公示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法律依据、准入条件、程序、流程、结果等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备案事项信息。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三是将特种行业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此次实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制和娱乐场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等企业提交备案材料,是让企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即可开业经营,不用再等公安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核或者开具备案回执后开业经营,进一步压缩了企业开办时间和成本、更好地解决了企业和群众办事“难、慢、繁”等问题。旅馆、歌舞、游艺、棋牌、洗浴、印章、印刷、旧货、机动车修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以及房屋出租等场所、行业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和报送登记信息的,报送有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即完成报备。这项便民利企举措实行后,公安机关将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规违法企业。同时,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框架下,抓紧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最终实现“一网通办”,让群众“不跑腿”即可完成事项办理。近年来,公安机关大力推进保安培训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一是将保安培训许可证审批由“先证后照”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二是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审批,并通过网络发布、现场公示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法律依据、准入条件、程序、流程、结果等保安培训许可审批事项信息,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此次实行保安培训许可告知承诺制,是让申请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即可开业经营,不用再等公安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核后开业经营,进一步压缩了企业开办时间和成本、更好地解决了企业和群众办事“难、慢、繁”等问题。这项举措实行后,公安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一次性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法定审批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有关法律责任告知申请人。同时,通过全覆盖核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密检查申请人在达到法定条件前是否开展经营服务或培训活动。通过会同有关部门和保安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安培训单位诚信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推进保安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法治便利的保安行业发展环境。6、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措施解读: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保安企业发展到8246家,保安队伍发展到483万人,保安培训单位发展到1200余家。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和保安监管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各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工作效能普遍提升,开展行政审批的效率大幅提高。近年来,部分省区市积极探索实践缩短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办理时限,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缩短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简化保安行政审批手续,有利于降低企业获取行政许可的时间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安行业发展。7、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备案不再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分公司业务时,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采集信息并推送至公安机关,办事企业不再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备案。措施解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对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规范了市场秩序,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管得到了加强。随着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保安企业需要开拓市场,开展跨区域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解决企业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政府部门间应加快互联互通,深化信息共享。公安机关简化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备案工作流程,不再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备案,改由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办理设立分公司业务时,通过登记系统采集登记基本信息以及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备案材料信息,并及时、定向推送至公安机关业务信息系统,从而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效能。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8、全面停止收取印章刻制单位入网费、服务费,严禁强制换章、垄断经营。措施解读:印章刻制费用属于市场行为,由印章刻制企业收取,但近年来一些印章系统承建单位利用公安机关建设推广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之机,收取入网费、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间接抬高了印章刻制价格。随着“放管服”改革和公安改革的深化,公安部要求各地禁止收取入网费、服务费等费用。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极个别地方仍存在变相收取入网费、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的问题。为不断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公安部决定实施以下措施:全面停止收取刻章企业入网费、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严禁强制换章、垄断经营。按照公安部印章业治安管理改革工作部署中“不断提升技术含量、不断提升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印章价格稳中下降”的“三提升一下降”原则,公安部研发了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和印章刻制单位客户端备案软件,免费提供基层公安机关和印章刻制单位安装使用,同时明确要求各地全面停止收取入网费、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今后印章刻制价格将以市场调剂为主。三、减免企业办事证明材料9、企业申请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措施解读:《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在内的申请材料,该规定对加强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和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公安机关将通过与银保监部门共享企业设立登记信息查询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方式确认有关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外籍人员仍需要提供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切实减免企业办事证明材料,不断推进便民利民措施落地见效。10、企业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以及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不再需要提供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11、企业申请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措施解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及《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关于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机构需要提交上述有关人员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对加强保安行业的安全监管、促进保安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深入推进,公安机关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内部查询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存在犯罪记录,不再需要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申请人提交有关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外籍人员仍需要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同时,允许有关人员(包括外籍人员)不再提交证明其相关工作经验、经历的材料,公安机关采取当事人书面承诺、部门间核查、加强事后监管和追究违诺责任等形式予以替代,有利于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繁的问题,也体现对外籍人员的国民待遇原则,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部署,减轻群众和企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负担,促进保安业的改革发展。12、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不再需要提供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再需要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不再需要提供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措施解读: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7月修订),银监部门不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报告进行审批,因此,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时也不再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由于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原开展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已自2015年6月停止,因此,金融机构不再需要安防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8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核发”已经取消,因此,金融机构不再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金融机构新建营业场所、金库的房产安全性问题,由金融机构在选址筹建时自行审查,不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审核。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随访制13、根据企业需要,辖区公安机关选派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互动,帮助企业发现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保卫制度,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措施解读:企业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更好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防范能力,公安机关根据企业需要,选派优秀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通过走访座谈、电话沟通等方式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一是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内部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减少盗窃、诈骗等可防性案件的发生;二是发挥专业优势,定期向企业通报警情并进行风险预警,指导企业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协助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升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能力和水平;三是及时受理企业的报警求助,对盗窃、诈骗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快侦快破。五、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提供便利服务14、为企业集体用工、急需用证的高考考生等开设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绿色通道”。集体用工企业,高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等急需用证的群众,可以通过各地公安机关建立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受理、优先上传信息、优先制证服务,确保及时领取证件。措施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不断优化办证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进一步缩短办证时限,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便利。为满足高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等特殊情况群众用证急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流程,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公安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身份证快速办理“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申请、优先上传信息、优先证件制作,确保群众及时领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2.44亿人。为着力解决他们在流入地面临的子女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我国于2016年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截至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均已发放居住证,2016年至2018年10月共发放居住证7500余万张。为减轻企业集体用工办证负担,公安机关建立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进一步便利集体用工企业为员工申报暂住登记、办理居住证。15、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3次,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措施解读:自2004年全国开始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至今,累计制发二代证超过18亿张,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人像信息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技术标准免费为群众采集,既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也能够确保居民身份证作为法定身份证件其登载相片质量的一致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群众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广大群众对本人居民身份证相片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相片“多拍优选”服务,受到当地群众普遍欢迎,目前,已具备在全国推广的条件。此项措施实施后,群众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如果对拍摄的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3次,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同时,对于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居民身份证相片的满意度。16、居民身份证换证提醒。群众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户籍地公安机关通过微信、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提醒群众及时换领新证。措施解读:在居民身份证使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证件有效期已满而群众并未注意到,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相关权益事务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梳理掌握本省(区、市)户籍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信息,在证件有效期满前3个月,通过“网上派出所”、“网上警务室”、微信等“互联网+”渠道以及电信短信平台等方式提醒群众及时换领新证,尽量避免因证件已过有效期影响群众正常使用的实际问题。六、优化户政管理服务17、完善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制度,利用互联网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在线申报,为企业用工落户和暂住登记提供便利条件。18、实行“互联网+户政服务”,企业和群众可以登录各地公安机关网上办事大厅、政务网、移动终端等平台,在线咨询户籍政策、预约户政业务、查询业务办理进度等。措施解读: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普遍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取得明显成效。为更好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让群众办理户口业务更加方便、快捷,公安部决定实施以下措施:一是指导各地建立完善企业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帮助解决符合迁入条件但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的落户问题;二是指导各地依托网上办事平台,为群众提供户籍政策在线咨询、业务预约、业务办理进度查询等多项服务。同时,公安部还将指导各地利用互联网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在线申报,为企业用工暂住登记提供便利。答记者问问:出台这6项治安管理“放管服”举措的背景和主要意义是什么?李京生: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近年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按照公安部党委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中央重视、社会关切、人民期盼的热点难点问题,扎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居住证制度,以及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为进一步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我们紧紧抓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便民利民惠民的一些关键环节,集中推出便民利民6项措施,其内容主要聚焦企业和群众办理量大、关注度高的一些领域和事项,包括简化企业开办程序、减轻企业费用负担、建立企业内部安全随访制度、优化户政管理服务等方面内容。与前期推出的便利措施相比,我们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为主要出发点,进一步简化了治安管理重点行业、场所企业开办程序,压缩开办时间,全面停止部分承建商借机收取不合理费用,减免企业申办部分许可事项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以有效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加强信息化应用,通过互联网应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主动拓展服务范围,推出完善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制度,开通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的“绿色通道”,提供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居民身份证换证提醒等便民服务,使企业和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多便利化、人性化的服务,切实提高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便利。问:近年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下一步在户籍管理方面还会推出哪些便民利民措施?黄双全:近年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目前,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已经全面建立,实现了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户口迁移政策不断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迁移条件已经全面放开,基本实现了零门槛落户,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逐步打通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通道,户籍制度改革效果日益显现。据2017年年底的统计,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42.35%。在此基础上,公安部决定实施以下三项措施:一是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帮助解决符合迁入条件但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的落户问题。二是指导各地依托网上办事平台,为群众提供户籍政策在线咨询、业务预约、业务办理进展查询等多项服务。三是指导各地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在线申报,开辟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着力满足群众急需用证需求。问:此次减免企业办事证明材料有何意义,公安机关将采取什么替代措施进行监管?李剑涛:这次取消证明事项主要涉及特种行业、保安业,以及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减免后,申办相应许可事项的企业和群众将不再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证明材料减免后,公安机关将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监管: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将通过与银保监部门共享企业设立登记信息查询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通过公安机关内部信息查询方式确认有关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对于保安服务许可、保安培训许可,将采取当事人书面承诺、部门间信息核查、加强事后监管和追究违诺责任等方式,来替代出具相关人员工作经历证明的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将采取督促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并会同银监部门开展安全评估,确保在减证便民的同时,切实抓好事中事后监管。问:措施中提出建立企业的内部随访机制,包含哪些内容?张佐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截至2017年,全国共有企业法人1800余万家,企业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企业员工的安全,同时,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更好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防范能力,公安机关根据企业需要,选派优秀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建立定期联络和精准服务机制,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定期走访座谈,倾听企业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建议,了解企业安全需求;二是对企业内部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三是发挥专业优势,定期向企业通报相关警情,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指导企业完善安全保卫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提升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能力和水平;四是协调有关警种依法及时严厉打击盗窃、诈骗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精准有力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问:在居民办理和使用身份证方面有什么具体便民措施?黄双全: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涉及每一个公民。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群众办证再也不用来回奔波,用证也更加安全。在此基础上,这次公安部又推出3项措施:公安机关为满足参加高考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用证急需,建立快速办证“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制作,确保群众及时领证;推出相片“多拍优选”服务,群众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如对拍摄照片不满意,可申请重拍3次,从中优选自己满意的照片。对于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办证件,可使用原照片信息,无需重新拍照;提供换证提醒服务,当群众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公安机关将通过“网上派出所”、“网上警务室”、微信等“互联网+”渠道,以及电信短信平台等方式,提醒群众及时换证。问:在印章刻制业的管理方面,公安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张佐良:印章虽小,事关重大。为不断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将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权今年全部下放到县(区)级公安机关,并简化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印章等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网上办理,努力实现让群众“少跑腿”。对用章单位符合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的,我们指导印章刻制企业提高刻章效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刻制。在全国印章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成完善联网运行之后,公安机关还将适时向社会开放相关的查询功能,方便验证公章的真伪。同时,公安部明确要求各地严禁收取入网费、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强制换章、垄断经营,不断完善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有效服务印章刻制单位和广大的企业用户。《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653页,57万余字。前三章完整目录近期推文(点击进入):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
201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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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8〕189号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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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跨境电商政策两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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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18〕203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7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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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对于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犯罪处罚,并且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2.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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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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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附答记者问)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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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解释全文及解读)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法释〔2018〕19号司法解释,对2009年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正。本号在第一时间对此进行了新旧对照,供同好学习使用。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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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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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法发〔2018〕20号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推进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全面建成运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以及弘扬法治精神、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公开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已经成为我国在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中的一张亮丽名片。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任务,并对深化权力运行公开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司法公开工作经验,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现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大幅提升司法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进建设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形成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2.基本原则。(1)坚持主动公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真正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继续健全完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让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2)坚持依法公开。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要严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尊重司法规律,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司法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3)坚持及时公开。严格遵循司法公开的时效性要求,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均应及时公开,不得无故延迟。有明确公开时限规定的,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没有明确公开时限要求的,根据相关信息性质特点,在合理时间内公开。(4)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推动司法公开覆盖人民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坚持程序事项公开与实体内容公开相结合、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与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相结合、通过传统方式公开与运用新媒体方式公开相结合,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5)坚持实质公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依法及时公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最关注、最希望了解的司法信息,切实将司法公开重心聚焦到服务群众需求和保障公众参与上来。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把深化司法公开变成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让司法公开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二、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3.全面拓展司法公开范围。尊重司法活动规律,根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对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信息,应当纳入司法公开范围,根据其性质特点,区分向当事人公开或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务、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队伍建设等方面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予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公开。4.深化人民法院基本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基本信息,坚持动态更新,保证准确、清晰、易获取,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掌握。(1)机构设置;(2)司法解释;(3)指导性案例;(4)规范性文件;(5)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6)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等动态信息;(7)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基本信息。5.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审判执行信息,逐步推进公开范围覆盖审判执行各领域,健全完善审判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促进统一公开流程标准,确保审判执行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1)司法统计信息;(2)审判执行流程信息;(3)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4)裁判文书;(5)重大案件审判情况;(6)执行工作信息;(7)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8)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9)各审判执行领域年度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10)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11)审判执行理论研究、司法案例研究成果;(12)其他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审判执行信息。6.深化诉讼服务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诉讼服务信息,着力提升诉讼服务信息获取的便捷性,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1)诉讼指南;(2)人民法院公告;(3)司法拍卖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相关信息;(4)司法鉴定、评估、检验、审计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破产管理人信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专家库信息;(5)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驻点值班律师、参与诉讼服务的专家志愿者等信息;(6)申诉信访渠道;(7)其他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诉讼服务信息。7.深化司法改革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司法改革信息,提高司法改革工作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1)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文件;(2)人民法院重大司法改革任务进展情况;(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4)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改革信息。8.深化司法行政事务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司法行政事务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司法行政事务办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关切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2)部门预算、决算公开说明;(3)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4)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行政事务信息。9.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加强司法文明交流互鉴,充分展示中国法院良好国际形象,促进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和公信力。(1)人民法院开展的重要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活动情况;(2)人民法院举办和参与重要国际司法会议情况;(3)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10.深化队伍建设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队伍建设信息,为社会公众知晓、参与和监督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提供便利。(1)党的建设情况;(2)人事工作情况;(3)纪检监察信息;(4)先进典型信息;(5)教育培训工作情况;(6)司法警察工作情况;(7)法院文化建设情况;(8)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队伍建设情况。11.建立完善司法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社会公众关切和人民法院实际,按年度明确司法公开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更新司法公开内容,稳步有序拓展司法公开范围。12.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规范体系,围绕人民法院工作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司法信息,总结各地法院工作经验,加强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强化对下监督和分类指导,不断提升司法公开质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推进本辖区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三、完善和规范司法公开程序13.健全司法公开形式。司法公开形式应当因地制宜、因事而定、权威规范、注重实效,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坚决防止形式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公开形式有统一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鼓励基层人民法院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司法公开形式。结合实际,可以通过以下载体进行公开:(1)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2)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开放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3)人民法院公报、公告、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正式出版物;(4)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或其他权威网站平台;(5)新闻发布会、听证会、论证会等;(6)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7)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8)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的方式。14.畅通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仅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开的信息,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公开,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获取司法信息提供便利。大力加强律师服务平台建设,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15.明确司法公开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项司法公开内容的责任主体,负责办理司法公开事项、管理公开内容,并对其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负责。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协调机制,公开内容涉及多个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多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经协调一致后予以公开,确保司法公开信息准确完整。16.完善司法公开流程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有序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各部门提出拟公开事项,应对具体公开内容进行核实把关,需要审批的经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公开。建立健全公开重大敏感事项前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关注热点的跟踪回应机制,加强司法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司法需求。对于社会舆论因不了解情况产生模糊认识或错误看法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司法公开平台载体的管理者、运营者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依职权对拟在其平台载体上公开的事项,履行好编辑把关责任和日常监测管理责任。17.严格落实司法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承办司法公开事项时应当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加强对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实现依法公开与保守秘密的有机统一。属于司法公开内容范围的,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国家秘密范围或已定密事项开展定密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定密范围。四、加强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建设管理18.加强人民法院公报、白皮书工作。充分发挥公报作为各类重要司法信息标准文本和权威载体的作用,及时准确刊登重要法律文献、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统计、典型案例等重要司法信息。积极推进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的人民法院公报数据库,提供开放在线服务。重点围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司法政策、重大司法举措以及重要审判工作情况,扎实做好白皮书编写、制作、发布和宣传工作,切实增强白皮书权威性、规范性和可读性。对于具有重要影响的白皮书,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推进多语言译制工作,提高人民法院白皮书的传播力、影响力。19.加强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建设管理。主动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传播方式变革趋势,提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服务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的能力,努力将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建设成为及时、准确、规范、高效的司法公开平台、互动交流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务网站内容建设和规范管理,强化信息发布更新,及时归并或关闭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版块,避免因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准确、意见建议不回应影响司法公开效果。20.加强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统筹。编制完善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发展指引,明确四级法院政务网站功能定位和内容建设要求,分级统一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全国法院政务网站集约化建设,将确实缺乏可靠人力、财力和机制保障的基层人民法院网站迁移到上级人民法院网站技术平台统一运营或向安全可控的云服务平台迁移,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技术安全。加强各级人民法院政务网站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全国法院政务网站群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共享,形成一体化司法公开服务网络,增强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传播效果。21.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深化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设,全面落实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推进网上办案数据自动采集,推动实现审判流程信息精准推送。扩大庭审公开范围,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工作,通过对更多案件特别是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提升司法能力,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严格不上网核准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规范上网裁判文书管理,加强裁判文书数据资源研究利用。加大执行信息公开力度,拓展执行信息公开范围,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强化公开、透明、规范执行,促进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加大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整合力度,注重用户体验,优化平台功能,完善程序制度,更加重视移动互联时代新特点,促进平台从单向披露转为多向互动,让诉讼活动更加透明、诉讼结果更可预期。22.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作用。全力推动智慧法院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设迈进,逐步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公开中的深度应用,推动实现司法信息自动生成、智能分析、全程留痕、永久可追溯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挖掘研究和拓展应用,推进全国法院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加强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建设,深化司法大数据研究成果转化利用。大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切实维护人民法院信息数据安全。23.增强司法公开平台服务民族地区群众和对外宣传功能。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民族地区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和其他重要司法公开平台的民族语言版块建设,积极推进重要司法公开内容的民族语言译制工作,切实保障民族地区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更好满足民族地区群众司法需求。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国际商事法庭网站等司法公开平台的外文版建设,强化对外宣传服务功能。海事法院和对外交往频繁、涉外案件较多的法院根据自身条件,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外文版或外文版块建设,开展多语言译制和对外宣传推介工作。2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进一步畅通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渠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资源,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加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完善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优秀新闻发言人培养选拔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全国法院的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完善和规范新闻发布流程标准,及时权威发布人民法院工作重大举措和社会关注热点案件等重要司法信息。25.加强人民法院自有媒体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加强人民法院自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充分运用各类新媒体平台,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升司法公开效果。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新闻舆论宣传工作,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展现法治中国建设和司法事业发展重大成就,广泛传播社会正能量。五、强化组织保障26.落实司法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将司法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承担本单位司法公开领导责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司法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深化司法公开重点工作。细化实化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职责权限落实具体责任,推动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27.完善评估督导和示范引领机制。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纳入人民法院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司法公开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平台载体建设、制度落实情况、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完善司法公开工作督导制度,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力度,督促落实司法公开工作责任制,确保深化司法公开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典型引领作用,逐步扩大示范法院范围,总结推广示范法院先进经验,引领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28.加强司法公开业务培训。坚持需求导向,开展司法公开培训交流,加强司法公开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能力锻炼。将司法公开业务培训纳入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等培训规划和常态化培训课程。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准确把握司法公开新部署新要求,切实提高站位,及时更新理念,增强运用司法公开推动法院工作的本领,提高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解读司法政策、回应社会关切能力。29.加强司法公开调查研究。扎实开展司法公开实践调研和理论研究,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注重总结司法公开实践好经验好做法,提炼规律性认识,促进形成高质量理论研究成果和制度转化成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司法公开优化升级的深层次问题,立足中国司法实际积极吸收借鉴域外司法公开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30.健全司法公开监督体系。拓宽司法公开监督渠道,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司法公开平台的监督和互动功能,建立健全意见建议、监督投诉的收集、分析、转化和反馈机制,认真汲取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反映的重大问题,主动公布采纳建议、解决问题等情况,更好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3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宣传,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司法公开,更好掌握获取司法公开信息的途径方法,确保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政策、举措、成效为公众知悉、受公众检验、被公众认可。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多种形式的司法公开工作,进一步传播宪法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本辖区本单位司法公开重点任务,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形成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642页,56万余字。近期推文(点击进入):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民法典分则各编和现行有效法律对照表(一)、(二)、(三)、(四)、(五)资料下载︱民法典分则各编对照表(第一稿)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减税降负!浙江省税务局小微企业园政策要点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专利代理条例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项举措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2010-2018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禁止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2008-2018浙江省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刑诉法修正新旧对照表、沿革表出租房屋,房东应当关注的十三个问题读者赐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适用辨析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56万字)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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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标准对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对教育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标准是可量化、可监督、可比较的规范,是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工具,是衡量工作质量、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尺度,是一种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的语言。近年来,我国教育标准化工作不断加强,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标准,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同时,与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和教育现代化需求相比,教育标准化工作还存在制定标准不够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标准不够习惯经常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意识不强,标准观念尚未树立,还没有形成事事有标准、按标准办事的习惯;标准体系还不健全,标准供给还存在缺口,部分重点领域标准缺失;标准制定机制不完善,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还要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还有待提高,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部分标准存在老化问题;标准实施力度有待加大,实施机制还不完善;教育标准的国际影响力还不强,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等等。进入新时代,我国教育事业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教育标准的重要性愈益凸显。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引导我国教育总体水平逐步进入世界前列,必须增强标准意识和标准观念,形成按标准办事的习惯,提升运用标准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可观察、可量化、可比较、可评估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二、明确教育标准的分类根据标准化法,本意见所称教育标准,是指教育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教育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教育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教育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法,教育部依据职责负责教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是标准化法规定的专属名词,未经过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的教育标准,不得冠以“国家标准”名称。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教育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教育部制定,具体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教育领域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教育部。三、规范教育标准制定程序制定教育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制定教育标准要处理好必要性和可行性、统一性和特色化、刚性约束和鼓励创新的关系,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城乡差距,给基层探索创新的空间。要统筹好不同领域的教育标准,保持标准相互衔接,避免标准之间的冲突。强制性标准、教育部规范性文件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为底线要求,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并实施更高标准。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标准编写参照GB/T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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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

本文转载自“议案说法”公众号【案例类型】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审【简要案情】原告:A有限公司原告是一家以橡木桶生产、软件开发、建筑工程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处S省R市,企业规模较小,不具有全国性影响力。业务涵盖木桶生产、橡木片生产、工民建、市政工程施工、软件开发、网络建设、服务外包、广告设计等多元化、现代化企业。其注册的“卡思黛乐”商标,主要用于木桶、板材的生产和销售。该商标使用多年,使用状况良好。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被告原名称为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始创于1949年,由皮埃尔·卡斯黛乐(Pierre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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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2.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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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负!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要点

一、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和小微企业入园集聚(一)对位于设区市城区和郊区以外地区的小微企业园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适用5%的计税毛利率。(二)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减免优惠。(三)入园小微企业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或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入园小微企业应税所得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各行业最低标准执行。二、扶持入园企业提质增效(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18年至2020年底,再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五)2020年底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六)2020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七)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三、降低小微企业税负(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含10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和80万上调至500万,并在2018年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三)2020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四)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五)对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依法给予减免。(六)“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四、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一)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抓好“八统一”标准的落实,不断提“一厅通办”的实现层级,全面实施“征前减免”税费优惠管理方式、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等“放管服”改革措施,为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二)主动上门对接。结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万名党员进万企”等专项活动,上门走访重点对象,“问需、问计、问效”,提升服务水平,增加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的获得感。(三)强化政策辅导。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好、解读好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纳税辅导,引导小微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使其能及时、足额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638页,56万余字。近期推文(点击进入):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民法典分则各编和现行有效法律对照表(一)、(二)、(三)、(四)、(五)资料下载︱民法典分则各编对照表(第一稿)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专利代理条例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项举措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2010-2018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禁止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2008-2018浙江省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刑诉法修正新旧对照表、沿革表出租房屋,房东应当关注的十三个问题读者赐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适用辨析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54万字)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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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及价值证明文件”。二十四、
201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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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为新时代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负责部门:税务总局)(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十五)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十六)加强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十七)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负责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十八)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负责部门:商务部、银保监会、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负责部门:商务部)(二十)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负责部门:商务部)(二十一)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负责部门:商务部)(二十二)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负责部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银保监会)(二十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负责部门:海关总署、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二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负责部门:海关总署)(二十六)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负责部门:海关总署)(二十七)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负责部门:海关总署)(二十八)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负责部门:药监局)(二十九)支持平潭口岸建设进境种苗、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监管作业场所。(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三十)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郑州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郑州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郑州机场。(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三十一)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西安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西安机场。(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贸试验区)(三十二)进一步加大对西安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贸试验区)(三十三)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负责部门: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三十四)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负责部门:药监局、海关总署,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三十五)将台湾地区生产且经平潭口岸进口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部门:药监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三十六)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负责部门:银保监会)(三十七)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三十八)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三十九)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四十)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四十一)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负责部门:银保监会)(四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负责部门:证监会、人民银行)(四十三)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负责部门: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四十四)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汇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四十五)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负责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四十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四十七)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负责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四十八)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十九)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五十)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负责部门:教育部)(五十一)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负责部门:中医药局)(五十二)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适用范围:广东自贸试验区)(五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试点。(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适用范围:上海自贸试验区)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全过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地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筹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主动服务大局。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自贸试验区的国家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依职责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需要按程序调整有关措施。强化组织管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进行差别化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协调指导自贸试验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深化改革创新措施落实工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成果,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改革措施的细化分解,全程过问、一抓到底。各有关省(市)要将落实支持措施作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监督评估、压实工作责任,推进措施落地生效,同时研究出台本省(市)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措施。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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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各中央企业: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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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知电子资料目录

随知平台上的电子资料可在三台电子设备上阅读,不定时更新。相当内容在公众号推送过或推送过早期版本或目录(红标部分)随知电子资料目录原创作品系列预订未完成作品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持续更新,201801102,608页)图破劳动合同(逐步更新20171015)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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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作出重要指示,为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二)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三)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税务总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统筹提出解决税制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议;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对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进行完善。各省税务局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对面上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对持续经营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开展政策更新辅导,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要及时送政策上门,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充分适用。税务总局要持续做好税收政策文件清理和税收政策视频解读,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及分类别的税收优惠指引,并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开辟税收优惠政策专题栏目,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五)强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优势,深入民营企业征询意见并及时反馈,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等政策,要积极研究提出简明易行好操作的改进完善建议。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六)开展新一轮大调研大走访活动。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新机构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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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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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

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为有效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现就鼓励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机构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二、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三、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四、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五、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允许外资依法依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六、上述各类机构发起或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62号)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2018年11月13日《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611页,54万余字。近期推文(点击进入):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特色电子资料85折民法典分则各编和现行有效法律对照表(一)、(二)、(三)、(四)、(五)资料下载︱民法典分则各编对照表(第一稿)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项举措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2010-2018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禁止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2008-2018浙江省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刑诉法修正新旧对照表、沿革表出租房屋,房东应当关注的十三个问题读者赐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适用辨析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54万字)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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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项举措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项举措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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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

关于印发《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通知公禁毒〔2018〕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涉毒人员毛发样本的检测工作,全面推广毛发检毒技术的实战应用,提升公安机关排查管控吸毒人员的能力,公安部制定了《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规范》的宣贯和培训工作,确保毛发样本提取、保存、送检和检测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各地在执行《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禁毒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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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

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财政部2018年11月13日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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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离婚的关注一下!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登记员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第七十六条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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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一条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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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禁止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禁止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8〕186号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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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农房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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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创优,不断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文艺创作呈现出良好态势。但是,一些文艺节目出现了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不仅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而且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滋长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为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价值引领。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治家办台办网办节目,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着力营造清朗的文化环境和健康的精神空间,承担启迪思想、滋养心灵、涵育审美、成风化人的重要使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要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坚守底线红线。各节目制作和传播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经济效益要无条件服从社会效益,绝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绝不能做市场的奴隶,使作品充满铜臭气。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问题的严重危害,坚决摒弃以明星为卖点、靠明星博眼球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构化管理和宏观调控,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制作播出更多富有时代气息、格调积极健康、具有文化内涵的原创节目。三、鼓励以优质内容取胜,不断创新节目形式,严格控制嘉宾片酬。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优质内容取胜,不断开拓创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摒弃浮华,注重节俭,力戒高价追星、铺张浪费,对影视明星参与节目的片酬要控制合理额度,倡导影视明星以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参与公益性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201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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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律师注意了!省厅印发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元旦施行

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在投诉举报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反馈处理结果。对重大敏感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向上级部门随时报告案件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第三十一条
201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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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

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浙依组办〔2018〕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我省现行执行的行政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