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市监总局发文明确,原则上电商经营者需要办理主体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 法眼看天下
2024-08-2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8〕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3日

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653页,57万余字。前三章完整目录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 

《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上)纸质版

随知电子资料目录

民法典分则各编和现行有效法律对照表(一)(二)(三)(四)(五)

出租房屋,房东应当关注的十三个问题

读者赐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适用辨析

案例研讨|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

公安部治安管理便民利民措施6类18项及解读(附答记者问)

关于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通知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解释全文及解读)

刑诉法修正新旧对照表、沿革表

现行有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997-2018)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2010-2018

2008-2018浙江省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


更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


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眼看天下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