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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则各编和现行有效法律对照表(一)

懋赏 法眼看天下 2024-01-02

前数日,网上流出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这是本号对草案和现行有效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所作的对照表。总体来说,真如立法者所言民法典的编纂系“科学整理、修改完善”。重点在有绿底的部分的条文。

PS:红色粗标部分有些为现行司法解释等规定,黄标删除部分有些是已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请知悉。

时间仓促,难免有错,还请不吝指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介绍,与现行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是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第一,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二,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第三,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二是增加规定居住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第一,补充了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第二,对于抵押物价款的债权担保赋予优先效力。针对交易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借款人借款购买货物,同时将该货物抵押给贷款人作为价款的担保的情形,草案赋予了该抵押权优先效力,以保护融资人的权利,促进融资。第三,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目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登记机构较为分散,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考虑到统一登记的具体规则宜由国务院规定,草案删除了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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