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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媒体报道条款汇总

懋赏 法眼看天下 2024-01-02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分六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本号综合各路媒体消息,整理了截止昨日已流出的相关条文信息。


物权编

  •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8、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决定第5项至第7项,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加表决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合同编

  •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定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后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事项应当以合理形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人格权编

  •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民事主体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网名、简称、字号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


  • 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 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实施的行为: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保障公共安全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拍摄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维护公序良俗的行为。


  • 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在必要范围内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隐私、个人信息等。如果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


  •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

1 搜查、侵入、窥视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间;

2 拍摄、录制、泄漏、公开、跟踪、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

3 拍摄、窥视他人的身体;

4 获取、隐匿、扣留、检查、毁弃、删除、泄漏、公开、买卖他人的私人信息;

5 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6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隐匿、扣留、检查、毁弃、删除、泄露、公开买卖他人的私人信息;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应当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公开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存在非法收集、使用信息的行为;自然人可以请求信息持有人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 信息收集人、持有人不得泄露、纂改、毁损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收集人、持有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被收集者。


  •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或者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施救。


  •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 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定。


  •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胁迫自然人捐献。而自然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并且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


  • 有关科研机构等开发新药或发展新的治疗方法,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接受试验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

禁止向接受试验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的补偿。 


婚姻家庭编

  •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


  •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 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除外);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除外。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继承编

  • 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上述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


  •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


侵权责任编

  •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 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无法修复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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