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司 法 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 安 部
2018年8月22日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意见在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数进行适当调整。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报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第十六条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应当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当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选名单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基层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五条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缺额数超过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审判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
增补人民陪审员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公示与任命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 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院一般不单独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的有关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相关背景。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人民陪审员法》于4月2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选任对象、选任方式做了明确规定,这既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也为更好地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该法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这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法》对选任工作的要求,着眼于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选任程序,增强选任工作的可操作性。
《办法》一共31条,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原则、选任机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问:请问《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基础,是推进司法民主这一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价值的实现。为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的规定,《办法》明确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一是随机抽选为主的方式。随机抽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实地感受法庭审判氛围。同时,随机抽选可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人员参与,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规范了随机抽选的程序步骤,以及随机抽选候选人、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候选人资格审查、征求意见、确定人选等内容。第一次随机抽选,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28 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第一次随机抽选之后,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并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其中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是否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第二次随机抽选是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二是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方式。考虑到在实际审判中有时需要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人民陪审员,《办法》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明确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陪审员,这是对“随机抽选”选任方式的有益补充。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既满足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又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
问:根据《办法》,如何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答:《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人民陪审员选任要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排除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以及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二是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进行审查。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是提供掌握的犯罪记录,如候选人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提供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审查结果。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的基础上,联合法庭、派出所,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纳入选任范围。必要时,可以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群众评价,确保选任质量。
问:《办法》还明确了哪些程序规定?
答:除上述程序之外,《办法》还对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公告、公示、任命、增补和宣誓等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是名额确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名额数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是公告、公示和任命。为使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宣传,《办法》规定了选任公告、拟任公示、人民陪审员名单公告程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吸引公民参与,公告期为三十日。人民陪审员经公示并提请人大任命后,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为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代表性、广泛性,《办法》还对人民陪审员任期作了细化规定,明确公民被选为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也就是任职时间累计不超过十年。同时规定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确保更多的公民可以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
三是增补和宣誓。为进一步明确启动增补程序的时机,《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缺额数超过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审判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为简化增补程序、提升增补效率,《办法》规定增补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为增强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并参考《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对誓词内容予以明确。
问: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
答: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责任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在五个方面强化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区、市)和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与基层派出所、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社区),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衔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是推动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研发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两次随机抽选,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切实提升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为人民陪审员选用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落实保障政策。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确保这项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司法部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制定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意见,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以及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五是加大普法宣传。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他们反映社情民意,提高他们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增强人民陪审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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