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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谁污染,法办谁!花都8个老板可能要入班房

2017-11-22 广州花都发布

做好水环境综合治理

是中央、省、市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也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近年来,我区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铁腕治污,对五个重点河涌“五违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深化污染控源,狠抓执法监管。




高压态势下

我区环境执法“战果”累累

↓↓↓


1-10月,经审理,区环保局共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近700宗,罚款金额2400余万元(去年同期相比办理数与罚款额分别增长97.17%、229.50%);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13宗

行政处罚方面,责令停产584宗(去年同期133宗),责令停产整治4宗(去年同期1宗),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08宗(去年同期220宗)。实施查封扣押60宗(去年同期61宗)。对逾期未履行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的132家企业依法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去年同期48宗)。移送涉刑案件8宗,区公安部门均已受理。至此,我区共移送涉刑环境违法案件20宗。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区环保局今年1-10月的696宗处罚决定书已在区环保局网站主动公开;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5宗(去年同期2宗),并已按时答复申请人。




触目惊心的行政处罚金额

和对污染企业的查处数据

彰显的是我区环保部门

铁腕治污的决心和力度!

我们梳理了近两年来

我区环境执法的典型案例

希望以案说法,以儆效尤

 


类型一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案例1:花东镇某重型罐式货车倾倒罐内危险废物


    2016年12月3日凌晨,当事人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在花都区花东镇湾弓塘地段拟倾倒罐内废物,被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截获查处;2017年1月26日,区城管局将案件移送区环保局。经有资质检测机构鉴定,当事人车内装载物为危险废物;称重33.26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4月21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案例2:炭步镇某无证废铝加工厂存放、运送废铝渣


  2017年8月3日,区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依法查处位于花都区炭步镇茶塘村一社高朗北的该无证废铝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查,该企业从事废铝回收加工,厂内存放废铝渣(灰)3吨以上,委托运送处置的5吨载重货车上也装载大量废铝渣(灰)。经有资质检测机构鉴定,该废铝渣(灰)为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10月20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类型二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情形: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案例1:炭步镇某电子有限公司外排铜超标重金属废水


     2017年3月3日,区环保局在环境执法监察中,发现并依法查处当事人无经环评审批、验收,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外排废水检测,其含铜的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十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5月4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案例2:新雅街某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外排锌超标重金属废水


  2017年6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大队支队转办案情,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同新雅街道办环保办工作人员前往花都区新雅街某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污染事项核查。


  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厂未申报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且除油除锈污水通过管道直排至旁边河涌。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现场进行采样监测,在1-5#反应池内和连通反应池及河涌的厂外排水口积水池内各采水样一份。经化验分析,其含锌的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157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7月14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案件3:新雅街某五金厂外排镍超标重金属废水


  2017年9月21日9时,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新雅街工作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源北路某五金厂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申报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且工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经区环保局监测站取样、检测、化验分析,该厂两个排放口其含镍的水污染物浓度均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十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9月22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案例4:花山镇某自行车配件厂外排锌超标重金属废水


  2017年9月15日11时左右,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自行车厂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申报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且工业生产废水废液未经处理直排。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现场进行采样监测,在该厂厂内除油除锈车间外雨水沟和废水收集池外排口处各采水样一瓶。经检测化验分析,该厂两个排放口其含锌的水污染物浓度均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30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9月22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类型三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案例1:秀全街某无证表面处理厂外排锌、总铬超标重金属废水


     2017年5月31日11时左右,我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秀全街环保办工作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乐同村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区域一无证表面处理厂,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申报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且污水直排。区环保局监测站执法人员前来该厂进行监测取样,在该厂厂外废水排放口采水样一瓶。经检测化验分析,其含锌、总铬的水污染物浓度分别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28.1、17.5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6月5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案件2:新雅街某无证电镀厂


  2017年9月11日11时左右,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新雅街工作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团结村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区域一无证电镀厂,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申报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且工业生产废水废液未经处理直排。区环保局监测站执法人员前来该厂进行监测取样,在该厂厂界外西侧墙下通过白色塑料管流出去的车间西侧墙外排放口处采水样一瓶。经检测化验分析,其含总铬、铜的水污染物浓度分别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76.2、7869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9月12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来源:今日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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