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宣讲丨政策在我心,资助助我行(二)
为带领同学们了解国家、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加强和规范各类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学院大学生资助发展中心开设“政策在我心,资助助我行”每周资助政策宣传专栏,内容涵盖本科生及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项奖助学金、贷款,服兵役学生资助以及基层就业资助等方面相关政策,供大家了解学习。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在籍且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附加申请条件:
(一)学年度操行评等均为优秀;
(二)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无不及格成绩,且上学年度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其它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被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双一流”学科和农林相关专业倾斜。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所占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各学院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在学校规定日期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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