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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例]离婚前三天丈夫给妻子打的欠条是否有效?

丽姐说法 2021-05-17


      阅读提示:离婚协议前3天,丈夫给妻子打的20万元的欠条,到底是欠款还是补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2民终3556号

     裁判时间:2016年4月14日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判决书来源于OpenLaw

王某和那某原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2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子女,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归那某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2013年7月20日,那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为:今欠王某20万元,2014年春节前给清。针对该欠条,王某主张该笔款项其因病将卵巢切除,无法再生育,那某为离婚给付的经济补偿款,让其在老家买套房屋。那某则主张该欠条是因王某吸毒,拿刀逼他,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无欠款的事实,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双方无债权债务,欠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写,双方在大兴法院曾有过离婚后财产纠纷,王某没有说欠款事项,法院不应当受理同一案由两次。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给付20万元的诉讼请求。那某不服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即那某是否应当给付王某本案所涉欠条载明之款项。

[法院审理]

首先,在那某与王某协议离婚之时并未就本案争议的欠条一节予以明确约定,即离婚时对此未作明确分割或处理。经询,双方均认可在此前经调解审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在双方的起诉和答辩意见及法律文书主文中均不包括对本案欠条所涉债务的表述,在调解书中亦未明确约定双方就本案欠条所涉债务再无其他纠纷,即在该案中并未就诉争债务进行处理。故本案不符合上诉人所称一事不再理的法定情形,其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那某上诉对欠条形成提出异议一节,本院认为,那某上诉认为欠条形成过程中存在被王某胁迫之情形,王某对此不予认可,那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经询,其认可欠条系本人所书写,在此欠条形成并交予王某后亦未报警就其相关权利寻求救济,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撤销该欠条,故对那某此项上诉主张,本院难以采信。

再次,关于那某上诉认为其并非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从而主张不应给付补偿款一节,本院认为,补偿之理由并非仅限于过错之考虑,鉴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而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故亦难以排除该欠条的形成系基于其他感情因素等。因那某在原审及本院审理中均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欠条系非法证据,故对该欠条本身的证明效力,本院仍须予以确认。那×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最后,根据《 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鉴于那×在本案中就其上诉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无法支持。

[法院提示]

在此,本院亦提示双方,虽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本案争议处理完结,但建议双方尽可能就本案执行问题和双方的其他矛盾争议通过协商等途径依法妥善解决,双方应更加珍惜各自目前生活,勿因诉讼争执占用更多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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