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该不该返还?
蛰伏了这么久,终于在深秋归来!
这首歌,听了10年,现在依然喜欢,据说,这首歌的创作意境是:“一个秋天的夜晚,我独自徘徊在城市的老地方,慢慢的发现你已经不在我身旁!记得我们分开的时候你说,情人节的时候要回来一起过,可是一走却再无音讯,《秋天不回来》,这首脍炙人口的歌就是在这样的凄凉的情景下作出来的”。有情人难成眷属,很无奈,曾经的有情人到了法庭成冷眼相对,更是凄凉。
今天给大家讲讲彩礼的事情。
先说一个小案例,2015年3月,明和娟经人介绍认识感觉不错,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两家老人催租下,6月6日登记结婚,6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想到因为婚前了解太少,小两口都是独生子,在一起过日子矛盾就出来了,没几天就打架打的不可开交,娟一气之下就回了娘家不回来了。明等了一个月,看等不回娟,就直接找媒人提离婚了,这时候距他们结婚刚3个月。娟看明提离婚,也同意了,但是俩人却为彩礼该不该返还争执不下。原来登记前,明按照当地习俗一次性给了娟彩礼10万元,还给娟买了金首饰1万元,衣服3000元。10万元钱是通过媒人给的。明要求这113000元都要返还,而娟认为,这钱自己已经买衣服买结婚用品花了2万,女方还回礼了10000元,现在是明提出来要离婚,坚决不同意返还。为此,明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和娟结婚后共同生活仅3个月时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可酌情返还。彩礼的范围确定为11万元,娟主张回礼1万元因媒人出庭作证予以认定,但买衣服花费2万元没有提供证据不予认可,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娟返还彩礼6万元。明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法律并未禁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返还的情形。分别是: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及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实践中,第(一)种情形比较好理解,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原则是全部返还,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婚前同居的,可根据同居时间长短酌情返还部分。对第(二)种情形如何理解,就在近日笔者有两个涉及彩礼离婚案件,不同法院法官理解不同,有的认为只要登记了就不予返还,有的认为需要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否则就需要返还,好在两个案子都是调解结案。笔者查看了裁判文书网上淄博地区有关彩礼返还的案例,裁判规则也是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不足一年的,都按照比例酌情返还。超过1年或者有孩子的,不予返还。第(三)种情形在实践中是最难把握的,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绝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只是一般的相对困难些,是不会按照这条支持的。
案例中因为明和娟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此,法院判决返还的比例60%左右。另外,案例中还出现首饰和衣服钱,衣服钱没有认定为彩礼。那么彩礼范围一般怎么认定呢?审判实践中,凡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的财物均为彩礼,这个除了金钱彩礼,还包括贵重的物品彩礼,比如首饰、车辆等。如平时双方互赠的烟、酒、食品、衣物、化妆品等,一般不会认定为彩礼。如果一方把彩礼拿出来用在共同生活中,在计算返还数额时应从中扣除。
案例中娟说置办婚礼她花了2万元,但拿不出证据来,法院没有认定。赠送彩礼和置办婚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基本不可能让对方出具收条等证明收到彩礼。因此,在遇到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首选的证据是媒人的证言,但是有时候媒人是一方的亲戚,证言有可能不会被认可。还有自由恋爱的没有媒人,订婚的时候也是双方亲友在场,那证言也基本不可信。无奈之下,在还没有完全翻脸之前,有些当事人就采取录音方式,如果另一方承认收取彩礼或者回礼,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双方的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等,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还有比较聪明的,就是直接拿父母的卡转账给女方,转账用途注明彩礼,这可是最有利的证据。当然,还有在订婚仪式上录像的、拍照的,这些保存起来也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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