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代管父母工资且无法证明对父母就医有个人支出的,无权就父母医疗费用要求其他子女分担
黄甲与黄乙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11号
【 裁判要旨】
子女之间未就辞职照顾父母产生的误工损失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各子女之间并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误工损失费用的,不予支持。某一子女代为保管父母退休工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支出钱款用以支付父母的医疗费用的,无权要求其他子女分担医疗费用。
【案情】
黄甲与黄乙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系兄妹。1992年9月起,黄甲与母亲王某某共同居住在本市健康路25弄20号504室。王某某每月有退休工资人民币(下同)1000余元。2006年11月起,黄甲开始保管王某某的工资卡并从该卡中取款用于王某某的医疗及日常开销费用等。2008年6月,王某某因病死亡。黄甲保管了王某某2006年1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医疗费15418.94元(已扣除统筹支付和账户支付部分)的发票。黄甲已领取了王某某医疗费报销款700元。现黄甲起诉要求黄乙分摊为母亲治病支付的医疗费15418.94元、住院护理费1430元、一次性尿布费660元、误工损失40000元的50%。
一审法院遂依照《婚姻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了黄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甲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黄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未就黄甲辞职照顾母亲而产生的误工损失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并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在黄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个人支出钱款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其以王某某退休收入支付医疗、护理、尿布等费用的可能性,故黄甲要求黄乙分担上述费用缺乏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黄甲的辞职系其自发行为,在与被上诉人黄乙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黄乙并无分担黄甲误工费的义务。黄甲的此项上诉请求,难以支持。对于黄甲上诉主张的其他费用,根据黄甲每月从母亲王某某工资卡中支取的钱款数额,已经基本涵盖了其主张的相应开支,故黄甲的该项上诉请求,亦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法律法规链接】
《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本案例节选自此书中,只为普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