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纠纷中 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数据报告
前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提出赔偿的方式等问题。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当配偶一方的人格权遭受对方非法侵害,并导致严重的精神后果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过错方承担包括交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民事责任。由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最终得以确立。但因法律并未对具体数额认定方面作出规定,实践中的判决多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为此,笔者对山东省17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书进行统计,供参考。
一、检索途径: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时间:2016年9月30日前
检索关键字: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检索法院:山东省17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数量:91份(因通过关键字检索,可能检索数据不全面)
二、案件综合信息
中级法院 | 案件量 | 支持案件量 | 支持数额 |
济南市 | 21件 | 10件 | 5万-2000 |
日照市 | 10件 | 1件 | 3万 |
青岛市 | 7件 | 5件 | 5万-5000 |
滨州市 | 6件 | 2件 | 1万-5000 |
聊城市 | 6件 | 2件 | 3万-1万 |
德州市 | 6件 | 1件 | 1万-5000 |
菏泽市 | 6件 | 3件 | 3万-3000 |
淄博市 | 6件 | 2件 | 8000-5000 |
烟台市 | 5件 | 1件 | 5000 |
济宁市 | 4件 | 0件 | |
枣庄市 | 3件 | 1件 | 1万 |
威海市 | 3件 | 3件 | 25000-5000 |
东营市 | 2件 | 1件 | 1万 |
潍坊市 | 2件 | 1件 | 1万 |
莱芜市 | 2件 | 0件 | |
泰安市 | 2件 | 0件 | |
临沂市 | 0件 | 0件 |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数量为33件,约占36%,损精神害赔偿金支持的数额最高为5万元,最低为2000元。两例支持5万元的案件,一件是来自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情节为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并非亲生,因男方抚养孩子时间较长,女方一直隐瞒,所以法院认定情节较严重,除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外,还判决女方返还财产及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另一件5万元的案件来自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系男方婚内与其他异性同居生子,并承认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婚外异性生活等费用,法院判决的5万元损害赔偿金里包括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和4万元财产赔偿金。
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案件中过错方性别统计
地区 | 济南10件 | 日照 1件 | 青岛 5件 | 滨州 2件 | 聊城 2件 | 德州 1件 | 菏泽 3件 | 淄博 2件 | 烟台 1件 | 枣庄 1件 | 威海 3件 | 东营 1件 | 潍坊 1件 |
男 | 8 | 1 | 4 | 1 | 2 | 1 | 3 | 2 | 1 | 1
| 2 | 1 | |
女 | 2 | 1 | 1 | 1 | 1 |
从以上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支持损害赔偿金的案件中,过错方为男性的有27件,占比例为81%,过错方为女性的有6件,占比例为18%。可见,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女性权益受侵害占绝大多数。
四、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统计
金额 | 5万元 | 3万元 | 25000元 | 1万元 | 8000元 | 6000元 | 5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案件数量 | 2件 | 4件 | 1件 | 10件 | 2件 | 3件 | 8件 | 2件 | 1件 |
从以上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损害赔偿金支持的案件中,数额1万元的案件为10件,数额5000元的案件为8件,1万元以上的案件仅7件,1万元以下的(包含1万元)案件为26件。一般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都较高,有从几百万至几十万都有,但从整体看最终判决支持的数额较低。法院会从过错程度、过错方经济能力、无过错方的自身情况、经济状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来综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情形
家庭 暴 力 | 与婚外异性生子 | 婚外情、出轨 | 与婚外异性同居 | 重婚 | 遗弃 |
9件 | 7件 | 7件 | 5件 | 4件 | 1件 |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占案件数最多,其次是与婚外异性生子、同居、重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并无婚外情、出轨等情节,但也有个别法院认为婚外情、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根据情节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
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中认定事实的证据
认定一方存在过错,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证据除少数过错方当庭自认外,法院认定事实一般采用以下三种证据:
1、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重婚、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等,该类证据证明效力高。
2、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报告等,有些法院认为报警回执和伤情鉴定不能证实伤情系过错方所致,不予认定。
3、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录音资料(当事人双方的、亲属之间的等)、视频资料、亲子鉴定报告、短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此类证据争议较大,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一般会结合其他证据,比如,当事人自认,或者报警回执、证人出庭等综合分析。
七、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难点分析
笔者检索的91份判决书样本里,有58件案件没有得到支持,其不支持的理由大部分是因为证据不足以及有些情节虽存在过错,但法院认为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范围,综合检索样本,目前针对山东省地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难点主要有以下 3 点:
1、取证太难。婚姻关系本身就具有私密性的特点,证据的取得和保留也是相当困难。特别是因婚外情导致离婚所产生的离婚损害赔偿,由于受到舆论或者道德的约束,这些婚外情行为并不容易被发现,也不易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有效证据,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2、认定过错太难。《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践中很多其他情形同样会给一方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并导致离婚,比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情,赌博、吸毒等恶习。支持的案件中也能看到有法院确有以婚外情、出轨、与异性不正当关系等理由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数额极低,一般在5000元以下。绝大多数法院都会严格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范围来确定。
3、数额确定太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标准,只是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审判实践中,获得法院支持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在各个法院之间差别很大,这个数额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
结语:笔者代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迄今为止只有两例且数额均未超过1万元,深感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的是多么的不尽如人意。很多当事人耗尽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到最后拿到的赔偿可能不成正比。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但从我国目前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现状来看,仍然有很多需要明确和完善的地方,应对其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使它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附:有关离婚纠纷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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