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在淄博市博山区某街道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陈某某发生争吵,后毕某某用马扎将陈某某左胳膊打伤。经博山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门诊部鉴定,陈某某左侧尺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文章来源:淄博法院在线微信公众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在淄博市博山区某街道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陈某某发生争吵,后毕某某用马扎将陈某某左胳膊打伤。经博山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门诊部鉴定,陈某某左侧尺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判决结果
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毕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当今社会中,受传统男权思想影响还有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丈夫随意辱骂、殴打妻子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对于触犯我国刑法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如本案中殴打妻子致其轻伤的行为,行为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法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