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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丽姐说法 2021-05-17


     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山东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第四条  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注重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家庭暴力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

(三)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依法依规采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四)根据情况可依法将加害人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五)根据需要帮助受害人进行临时庇护或委托伤情鉴定;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民政部门接通知后,应立即对受害人进行妥善安置;

(七)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启动告诫程序。

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二)、(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办案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及村、居委会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二人以上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公安派出所存档,一份交家庭暴力加害人,一份交家庭暴力受害人,一份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

第十条  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跟踪回访制度。办案民警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妇联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二条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告诫书及相关证据的,有关单位应依法协助提供。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及时出具鉴定意见,对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六条 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8日)

附件:1.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2.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

附件1

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家庭暴力告诫书

                                    公(  )派出所告字〔    〕   号

       

家庭暴力加害人姓名                 

性别   年龄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住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之规定,决定给予告诫,请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派出所印)        

                             年  月  日

 

被告诫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本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家庭暴力加害人,一份交家庭暴力受害人,一份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

相关法律摘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山东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附件2

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

(暴力受害人填写或由机构接待人协助填写)

 案件编号:             

每道题“是”或“否”,请打勾(√)填在右边栏内

1. 他曾威胁要杀你



2. 你也相信他能杀你



3. 他控制你大部分生活



4. 他常常因为嫉妒而对你使用暴力(如曾说“我若不能拥有你,其他人也不能”)



5. 他曾威胁要自杀,或尝试要自杀



6. 他说过“要离婚或分开就一起死”或“要死一起死”此类话



7.他曾威胁要伤害你娘家的人,以阻止你离开他



8.你认为未来的两个月内他一定会对你进行身体上的伤害



9.在你与他的关系变得不好后,他曾经监视你?(如跟踪、监听等)



                                        以上答“有”的题共计                 分

特别提示题(不计入总分)

(1)他曾有使你不能呼吸的行为(如勒脖子、压头入水、用枕头闷等)



(2)他曾有除了使你不能呼吸以外的其它明显的致命行为(如推下楼、灌毒药、泼硫酸、泼汽油等)



 

量表填答结果:

低危险

中危险

高危险

0

1

2

3

4

5

6

7

8

9











 


 

 

 

备注:(1)3分及以下:“低危险”;4-5分:“中危险”;6分及以上:“高危险”
(2)选了特别提示题的任一题,均为高致命危险

受害人对目前处境的自我评估打分 ____________
(0—9分)0为无安全顾虑,9分有极高安全顾虑

机构接待人员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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