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丽姐 丽姐说法 2021-05-17



      【案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后,2017年5月份,案外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寄送U盘一份,内容为被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视频及照片。原告主张U盘内视频内容形成于2016年8月11日;照片内容形成于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之间。被告陈述上述视频及照片系其与被告离异后与其他异性交往过程中形成,并非在其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没有法律请求权基础,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

      【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本案中,原告提交光盘证据并主张被告在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前并未分居生活。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原告也认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系因其主张的被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同时被告否认原告提交的证据记载的内容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情形,即便是偶尔的发生性行为,也达不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

关于本条内容,在立法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为也应当构成过错赔偿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后又修改为本条的规定。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还包括其他违反婚生义务或故意以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例如偶尔的通奸、一夜情等。如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情形,如果在离婚时就发现,是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