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车辆、船舶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财产归属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是否包括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等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不动产”的理解应限定在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范畴内,应排除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等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当时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本意来看,关注的重点不在解释什么是“不动产”,而在于将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与“确定只归一方”进行链接。因此,如果父母一方将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同样应视为确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女方父母出资买车,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车辆不被认定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将更加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8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3069页
观点编号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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