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支持?
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夫妻一方故意犯罪,且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金,其配偶能否依据《物权法》第99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防止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
答: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夫妻之间如果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则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二是生产经营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夫妻共有。《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问题中所述的夫妻应当是未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因此,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
对于夫妻来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应当是发生了离婚的法律事实,而在不离婚的条件下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则已经由《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明确规定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两种情况。
从“立法”技术层面看,该司法解释在列举了上述两项“重大理由”后,没有兜底性条款或者采用“等”字,以给适用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掌握的余地。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当事人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基础,轻易动摇这个基础,会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以及夫妻感情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不离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掌握适用条件,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故在夫妻一方故意犯罪,且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情况下,其配偶出于为自己包括未成年子女保留更多的财产的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在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不会将被执行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如果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会给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留下满足其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
——本书研究组:《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33~234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3029页
观点编号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