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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我给你买的飞机票必须还给我!

丽姐说法 2021-05-17


案情

被告系新加坡华人,2016年与原告发展成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了旅行机票、酒店住宿费用,并为被告在黄岛区购置的房产垫付了定金、装修款等。2017年,双方结束恋爱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为其垫付的款项456452元。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从未针对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的款项达成过垫付或借款的合意。如原告所言,双方曾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应为赠与而非垫付,被告在恋爱期间也汇给原告很多款项,不可能存在垫付的事实基础。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审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返还的各款项具体如下:

一、原告称其为被告垫付购房定金10万元,但其提交的购房协议没有出售方签字,仅有原告本人签字,不能证明其交纳了10万元定金;其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其于2017年1月14日向案外人王某支付7万元,被告认可该笔款项系原告支付了7万元的购房定金,故对原告主张垫付购房定金7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涉案购房定金购买的房屋为被告所有,根据被告黄某的出入境记录,交纳该笔定金期间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原告在与被告存在恋爱关系期间为被告垫付购房定金符合情理,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称为被告垫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9303.93元,并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予以证明,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笔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收条及转账记录证明为被告购买的房屋支付空调费600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笔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原告称其为被告购买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海西东十三路17号54栋1单元102户房屋垫付扩建费89999.91元,因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不能显示收款人的姓名,且未注明用途,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原告称其在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借给被告24000元,因其提交的均为ATM取款记录,不能证明将钱借给被告,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原告称按照被告指示向王某支付借款3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就该笔款项有借款合意,且被告亦否认曾要求原告转款给王某,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原告主张原、被告恋爱期间共同旅游产生的飞机票及住宿费用13148元,因该笔费用系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应视为赠与,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七、原告主张奶茶店租金3万元、装修4万元,并提交租赁合同、收条、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等予以证明,经查,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双方曾共同出资设立黄岛区泰式风奶茶店,该店登记的负责人为刘某,开业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后在该奶茶店的经营地址,登记设立了青岛红升泰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该公司的核准日期为2017年6月8日,根据该店店长陈某在接受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陈述的内容,可以认定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黄某,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装修款及房屋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奶茶店设备款2万元,因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八、原告主张其为被告购买的诺沙湾的房屋支付设计定金10000元,因其提交的收款收据中盖章的公司名称与其转账支付的用户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设计合同,原告亦称在双方恋爱关系出现问题后没有进行相关设计,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称其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通过支付宝分八笔向原告转账30788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该八笔款项数额不等,除其中一笔6000元在备注中载明系还款外,其他均无备注信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互相赠与小额款项符合情理,除明确标注还款信息的6000元之外的款项应视为赠与,故应在原告垫付的款项中应扣除6000元,其他七笔款项不予扣除。

2017年1月7日,被告黄某名下62×××22的银行卡,在交易场所为城阳区长城南路6号29号楼111的ATM机向原告转账30000元,该时间被告黄某不在境内,故该款项并非黄某本人转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被告赠与原告,故应在原告垫付的款项中扣除该笔款项。

综上,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209303.93元,上述款项扣除36000元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73303.93元。

观点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分手时双方产生纠纷的也不少。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不支持返还。

2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应予以返还。

3

恋爱期间赠予“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

如果恋爱期间承诺赠予房产这种重大财产,后来分手或婚后离婚,如何处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予。


恋爱时  你侬我也侬         

分手时  你是你我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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