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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案例】离婚后父母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被判恢复

丽姐说法 2021-05-17


离婚后父母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被判恢复


原告诉称:原被告曾是夫妻,2007年生育一子张某甲,未上户口。2008年5月9日原被告在郓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儿子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后被告与鄄城县闫什镇周垓村的周某甲结婚,之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被告婚生子姓名改为周某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被告婚生子姓名由周某某恢复为张某甲。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更改孩子的姓名,原告与我离婚前,孩子一直未在户籍部门落户。离婚后孩子一直由我抚养,为孩子着想,我当然得想法为孩子落户,我与周某甲结了婚,我只能将孩子的户口落在我俩身上。为孩子的成长考虑,不能更改孩子的姓名,孩子太小接受不了更改名字的事实,应该让孩子成年后自己决定。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其子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原告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变更其子姓名,并办理了户口登记,侵犯了原告作为父亲决定其子女姓名的监护权。被告擅自变更其子张某甲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原被告均未在户籍登记机关对张某甲进行户籍登记,其子张某甲在户籍登记时根据原被告的意见可为张姓姓名,亦可为郭姓姓名,但不得随他姓。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子周某某姓名恢复为张姓姓名或郭姓姓名。

二、原被告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726民初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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