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段婚姻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然构成重婚罪
点击关注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两段婚姻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然构成重婚罪
自诉人陈某诉称:1989年11月19日(农历),被告人易某财与自诉人陈某按照农村风俗办理酒席举行结婚仪式。1990年农历10月29日生育长子易某,1993年农历5月25日生育次女易某爽。自诉人与被告人易某财婚后一直生活在习水县习某新园村坪上组,并于1990年修建房屋。
2005年被告人易某财在广州打工时与被告人李某相识,并共同居住,并2006年生育一子,取名易小某。2007年易某到易某财工地,确认被告人易某财与被告人李某同居生生子。2011年9月,被告人易某财、李某共同在习水县马临镇新街转盘羊肉山庄附近修建住房一栋,并长期以夫妻名义在此居住。
自诉人陈某因病致残,于2013年12月3日领取四级《残疾人证》,被告人明知自诉人患病残疾后,未尽任何丈夫扶养义务。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易某财与被告人李某在双方均未与原配偶离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易某财明知自诉人患有疾病和残疾,拒不履行帮助和扶养义务,构成重婚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易某财、李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易某财对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予以否认,对罪名不予认可,提出:1、其与李某生育一子易小某属实,但系一时感情冲动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孩子出生后一岁半左右,其与李某便分开生活,并未与李某长期共同居住;2、其长期给家里面寄钱,没有对家庭不负责任;3、李某在马临街上修建的房子与其没有关系,更不是由其出资修建。
被告人李某提出:1、其一开始并不知道易某财有妻子,后易某到广东来时,其才知道易某财的情况;2、其生育易小某不久后,便没有与易某财共同生活,易小某一直由其抚养。
被告人易某财的辩护人同意易某财本人的辩解意见,并认为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易某财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自诉人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易某财与李某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且李某并不知道易某财有家庭的情况。另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财与自诉人陈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其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其婚姻为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被告人易某财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妻关系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陈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及李某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于2007年分开生活,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的辩解意见,均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财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习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黔0330刑初86号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