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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天下】丽姐说法---爱情还是骗局?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是淄博电台FM106.7和AM801每个周日早7:30-8:30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新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关注——丽姐说法。


本期关注:爱情还是骗局?

【案情介绍】

      谢某与王某因工作关系于2011年底相识,谢某对王某一见倾心,并于2013年4月12日与其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谢某离婚后,对王某展开追求,希望能和王某结为百年之好,当得知王某还未离婚时,建议王某给其前夫100万元分手费,并于2013年11月15日通过银行给王某汇去100万元,王某提出离婚时,其前夫提出要400万元分手费,王某将这情况告诉谢某后,谢某分别于2014年1月中旬分3次给王某共汇去300万元,王某收到后,将400万元转到了其前夫的账上。

      2014年1月27日,王某与前夫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分割约定:“1、房产:男方名下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2、存款:双方共同存款及女方个人存款(400万人民币)皆归男方所有,”二人当天办理了离婚手续。王某与前夫离婚后的第二天即2014年1月28日,谢某给王某汇去10万元,让王某到珠海过年,2014年春节王某在珠海度过。2014年2月11日,谢某又给王某汇去30万元,言明给王某买车,王某陈述这30万元已买车,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王某没有提交购买车辆的任何证据。

      2014年3月,谢某、王某双方协商在南昌买房,王某告知谢某已选好一栋别墅,价格是520万元,谢某即在两个月内分4次通过银行给王某汇款共计600万元。在此期间,2014年4月2日,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买卖居间合同,并于当天支付20万元购房定金,房产公司也出具了代收20万元购房定金的收条给王某,但王某没有购买该房,该20万元定金已按合同约定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了房东。

      2014年5月,谢某、王某双方分手,谢某委托律师多次与王某协商返还钱款一事,2014年8月23日,王某委托的律师向谢某发出一份律师函,希望能面谈协商。因协商不成,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本案中400万元,王某在谢某认同的情况下已转给其前夫用于支付离婚费用;10万元,王某在谢某的许可下,去珠海过春节已消费;20万元,因谢某、王某双方协商购房,王某已作为购房定金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因购房不成,已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了房东,因此,上述款项共计430万元,均系王某支付给了第三方,王某并未实际取得,谢某要求王某返还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除上述430万元以外的630万元,王某不能证明其取得具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谢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王某抗辩认为本案所涉金额均为谢某以娶其为妻目的而发生的赠与,具有合法依据,法院认为,双方在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开始的种种交往,与我国法律所倡导的社会公德相违背,故王某抗辩其取得钱款具有合法依据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谢某返还人民币630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630万元款项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故原审法院关于双方在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开始的种种交往,与我国法律所倡导的社会公德相违背,取得钱款不具有合法性之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予纠正。同时,王某举证提供内容为“声明一下我为你汇去1000万元钱不用你还,因为我至少在你面前是个诚信的男人”的手机信息,意图证明对于陆续赠与的1060万元,谢某已作出款项系自愿赠与且不用偿还的明确意思表示。谢某则对短信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即使前述短信内容真实存在,结合2014年5月分手后谢某委托律师与王某协商还款事宜以及2014年8月王某向谢某发出律师函的事实经过,应当认定,短信内容并不能证明双方对于赠与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交往时间短暂,且未同居共同生活,在分析感情破裂导致分手的多重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谢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且谢某经济状况出现巨大困境的现状,本院酌定王某返还谢某部分赠与款项378万元。



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是1060万元款项的性质及是否应该返还?第二是该款项应返还多少?

     第一个问题,对于这1060万元款项的性质及是否返还

     原、被告都认为是原告以结婚为目的而发生的自愿赠与。但原告认为,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没有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的基础与可能性,他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受赠财产,被告仍然占有受赠财产,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同时也造成了赠与人巨大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但被告认为自己对于所赠款项已经实际接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故其占有赠与款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缔结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应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的。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第二个问题,应返还多少

    首先要区分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哪些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哪些属于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对于在恋爱、订婚期间,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一些小礼物、价值不高的衣物,或者双方共同吃喝、旅游的一些花费等,一般价值较小,也不致造成赠与人的生活困难,因此,对于上述赠与或花费,一般不予返还。

     1060万元,对于其中的400万元虽然数额巨大,但是经原告同意支付给被告前夫的分手费,而被告也与前夫离婚,这400万并不在被告手里,已经达到赠与的目的,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不应支持。另外的30万元已经消费,也不存在返还的必要。剩余的630万元是用来购买房屋的款项,而购买房屋也是为了双方今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做的准备。被告并未实际购房,双方已经分手,该款项应予返还。一审判返还630万,二审改判返还378万,比例为60%。至于二审为何会改判,因为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应返还的比例,估计二审法院应当考虑了双方的经济状况、赠予款项的用途、双方交往的时间长短以及原告曾经作出的“1000万元不用偿还”的承诺等因素来酌情确认比例的。


提醒

      热恋期间,男女陷入爱河,双方肯定会发生经济往来,但是爱情一旦破裂,昔日的恋人成为陌路甚至仇人,双方很可能会对薄公堂。常见的纠纷案有除了本案的不当得利纠纷,还有民间借贷纠纷、赠予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等。涉及的款项从几千元直到千万元都有。为防止以后纠纷发生,丽姐提醒:恋爱期间不要被恋爱冲昏头脑,应该保持必要的理性。爱情和金钱不能划等号,适当的赠予增加感情,但钱不能够购买真情。处于恋爱期间的男女,无论谁花谁的钱,都要保持好一个”度“,要知道自己爱的是一个人,不是钱。对于金额较大的款项尽量有书面的约定,做到账目清楚。借款就要写借条,买房要写清楚双方出资以及房屋登记权属等。 

    题外话:本案例中的男女相差22岁,双方认识时均有婚姻,而男方疯狂的爱上后马上离婚,女方离婚时男方愿意付出400万给其前夫,可见这个中年男人是爱的够疯狂。也许他认为年龄的差距,所以想通过金钱弥补,但钱也没有留住爱情。们常说“钱不是万能,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在现实社会里,金钱已经是某些爱情的决定因素,金钱让爱情迷失。

    “年轻人的爱,喜欢就能在一起,既得到父母也能得到其他人的祝福,简单而单纯。可到了中年,有家庭、有孩子,还有工作中复杂的人际关系,男女背负着众多负担,要想实现纯粹的爱,必须抛弃更多”。日本作家渡边淳一认为,中老年人的爱情或者是某种意义上更纯洁的爱。

      人们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恋爱时风花雪夜,结婚后柴米油盐醋,为了生活四处奔波,人到中年,哪还有爱情?接待过上千个婚姻纠纷当事人,丽姐感觉中年人还是有爱情的,虽然没有了年轻时的轰轰烈烈,但平淡岁月的相濡以沫,更能让爱情长长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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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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