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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仍然构成重婚罪

丽姐说法 2021-05-17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仍然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
  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法复[1994]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周江春重婚刑事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

(2018)最高法刑申109号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重婚罪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144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你不服,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闽刑申9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

你仍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你构成重婚罪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你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判认定:1989年6月20日,你与洪宝英登记结婚,自2007年起,你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黄淑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洪宝英的陈述、证人黄淑妹、李秋忠、林瑞生、张启均、黄乙泽、黄日生的证言予以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你提出你不构成重婚罪的申诉理由。经查,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审理时,虽然《批复》已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原因是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并不代表《批复》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再适用。你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原审对你以重婚罪科以刑罚并无不当,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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