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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请病假的,病假应从试用期中扣除

丽姐说法 2021-05-17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请病假的,病假应从试用期中扣除


来源: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7年第2辑 总第146辑

主编:杜万华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作出了严格限定,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来损害劳动者权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享有相对宽松的单方解除权;而用人单位如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对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试用期间的确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均有较大影响。实践中出现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请病假,该病假期间能否从试用期中扣除的新问题。对此,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未规定试用期可予延长或中止、中断,试用期只能是固定期间,病假期间不能从中扣除。有观点认为,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给了劳资双方相互考察适应的期间,如劳动者请病假,在此期间相互考察的目的难以实现,病假期间应当从试用期中扣除。

  《解答》第二条主要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通过试用期的考察,用人单位可以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相关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而确定是否转为正式用工关系。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将病假期间从试用期中扣除,以最大程度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应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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