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行政案例】因家暴报警公安未作出处理决定,法院确认公安未履行职责违法
漳浦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闽0623行初79号
原告徐雅石羡诉称,2017年3月19日,案外人李天彬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牙齿脱落。2017年3月21日,原告到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报警,并且进行验伤。2017年7月12日,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出具鉴定意见告知书,经鉴定原告伤情属于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至今未作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被告龙海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龙海市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
被告龙海市公安局辩称,2017年3月19日14时许,李天彬为了卖掉小车闽D×;×;×;×;×;,让其儿子李昱拿机动车登记证书到龙海市×;×;镇车站附近。李天彬和李昱在约定地点见面时,徐雅石羡突然出现,并和李天彬吵架。期间,徐雅石羡用右手要殴打李天彬;为了制止殴打行为,李天彬用左手格挡时,打到徐雅石羡的下巴处,后李天彬离开现场。经鉴定,徐雅石羡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后徐雅石羡提出重新鉴定。经漳州市物证鉴定室鉴定,徐雅石羡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故李天彬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龙海市公安局具有对原告徐雅石羡被殴打一案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的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徐雅石羡被殴打一案中,虽调查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伤情鉴定,但未能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徐雅石羡被殴打一案做出相关的处理决定,应认定被告未履行其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龙海市公安局针对徐雅石羡被殴打一案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告龙海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徐雅石羡被殴打一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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