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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刑事案例】不仅打老婆连公安也打,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罚金
被告人刘龙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陕0303刑初44号
【案情】2017年5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龙的妻子因家庭暴力问题拨打110报警,宝鸡市公安局十里铺派出所接到处警指令后,民警朱某某及两名辅警赶往本市金台区大庆路工农新苑北区2号楼1单元403室,在民警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刘龙先后两次将民警朱某某推倒坐在地上,致朱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刘龙手持菜刀冲向民警时被其家人及时拦住并将菜刀夺下。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刘龙赔偿了民警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朱某某的谅解。
【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在公安民警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公务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龙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六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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