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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案例】法院判的好:既然背叛,就应该付出代价!

丽姐说法 2021-05-17


【案情】

金某1、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李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2,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3。因夫妻感情破裂,李某于2017年5月22日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离婚,婚生子女均由李某抚养,金某1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全部由李某所有,债务由金某1负担。

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鲁03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原、被告离婚后,桓台县马桥镇前金村前金小区4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一套,鲁C×××××现代牌轿车一辆,上述两项财产归原告李某所有;鲁C×××××皮卡车一辆,洒水车一辆,上述两项财产归被告金某1所有;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沿街房、平房,被告所主张的挖掘机,双方对此均未提交充分证据,均未能证实相关财产的相关情况,故对该部分财产的分割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离婚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据充分证据、选择适当法律关系,另行主张财产权利。判定: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1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金某2、婚生子金某4由原告李某抚养;三、被告金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婚生女金某2、婚生子金某3抚养费,直至婚生女金某2、婚生子金某3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费用;四、被告金某1在不影响金某2、金某3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可行使探视权,原告李某应予以协助;五、桓台县马桥镇前金村前金小区4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一套、鲁C×××××现代牌轿车一辆,归原告李某所有;鲁C×××××皮卡车一辆、洒水车一辆,归被告金某1所有;六、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现(2017)鲁03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后,金某1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的大宇牌挖掘机一台应予分割处理,故提起本诉,主张挖掘机归其所有、其按现值的一半150000元给付李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1所举证据与其在(2017)鲁0321民初1445号离婚纠纷案件中就涉案挖掘机所举证据一致,为“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原告主张:涉案挖掘机系其于2016年8月1日以470000元的价格自何恒伟处购得,一直由其在建筑工地使用,2017年5月20日被李某及其家人抢走,至今未对该挖掘机进行分割处理,现该挖掘机价值300000元,李某应将挖掘机返还,其给付一半价款150000元。被告李某主张因金某1存在婚外情,故双方于2017年5月20日达成证明、离婚协议书各一份,已约定包括挖掘机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且婚生子女需要大额医疗费、教育费,被告无收入,原告又不给付相关费用,故被告只得变卖挖掘机用于支付家庭生活和子女医疗、教育支出,现已花费殆尽,有相关费用支出凭据为证。

【一审判决】

本案中,原告金某1主张2016年8月份以470000元的价格购得大宇牌300型挖掘机一台,但其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不足以充分证实该事实。同时,原告主张该挖掘机现值300000元、挖掘机现由被告李某占有,但其对于挖掘机现在价值、以及该挖掘机现是否客观存在、是否由李某占有等事实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确认。二、根据原告金某1向被告李某出具的“证明”载明,“因有婚外情,特此证明,金某1净身出户,全部归李某、金某2、金某3所有。金某12017年5月20日”。根据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因有婚外情,特此证明本协议书。(1)……;(2)公司剩余款、机械都归李某所有;(3)房屋、车也都归李某所有;……。金某12017年5月20日”。虽双方未依据上述协议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且原告金某1在之前离婚纠纷诉讼中对上述证明、离婚协议书提出异议,但可认定因原告基于过错,而与被告李某达成了包括机械等在内的家庭财产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故原告金某1在离婚之后主张分割挖掘机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三、即使涉案挖掘机属金某1、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本院调查,金某1在双方离婚前较长时间不与李某、金某2、金某3共同居住生活,金某1未提交在该段期间内其已支付金某2、金某3相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证据。因被告李某无稳定收入,而婚生女金某2正值高中,教育费支出较多,婚生子身患疾病,医疗费支出较多,被告李某主张其因生活压力将挖掘机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子女的教育、医疗等支出,该主张符合客观实际,较为合情合理,予以确信。综上,原告金某1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无法律、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金某1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且其向被上诉人李某出具证明因其有婚外情将包括机械等在内的家庭财产归李某及子女所有,故涉案挖掘机虽然已经由被上诉人李某处分,但被上诉人李某处分涉案挖掘机系合理处分,符合双方当事人当时的财产约定,因上诉人金某1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涉案挖掘机处分后的财产权益上诉人金某1不予享有,上诉人金某1要求分割涉案挖掘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丽姐说法:本案涉及婚内忠诚协议,男方承诺因婚外情财产归女方所有自己净身出户。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并未按照此协议判决全部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又提起离婚后财产之诉,要求分割挖掘机,但女方称已经卖掉用于两个孩子的生活医疗费支出,法院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似是承认了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以女方在有处分权后处分,钱用在孩子身上,男方是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等等为由。净身出户的协议书怎么写怎么用,才能起到作用,本案中的女方做的就很好,值得借鉴。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3民终2057号

裁判日期 20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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