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毫无代价,无过错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近日去外地开庭在酒店无聊,无意中看到一期综艺节目《一转成双》,本期的内容大致是:一女性求助,其丈夫与娘家嫂子有染,而且这位嫂子也大方的走到观众面前,公开声称自己与妹夫是真爱,要坚决好下去。这个男方也承认,已经和嫂子同居几年。节目中主持人、嘉宾一次次的问话都很尖锐,男方说女方长期在农村照顾孩子和他年迈的父母,与他缺乏沟通,一打电话就是要钱,根本不关心他的生活,早已没有共同语言。而嘉宾问到他:你的18岁的孩子是怎么长大的?你的父母双亲是谁照看?你的孩子和父母不是你的生活吗?你能在城里毫无牵挂的做生意,没有她的支持,你可以安心的作吗?这男方无话可说。继而又说俩人已经多年没有夫妻生活,夫妻名义名存实亡。这女方是因为生孩子大出血,才对夫妻生活冷淡了。而这嫂子也是特殊情况,丈夫因车祸下半身瘫痪,也无夫妻生活。嘉宾又问到:若是这妹夫也下身瘫痪了,你俩还能白头到老吗?这嫂子毅然摘下墨镜,说我就是合他好,好一辈子,他的钱就是愿意交给我的。
看到这里,我这心里很堵。庆幸这个节目还有一位律师嘉宾。律师说:你男方公开和嫂子同居,先不说这是不伦,有可能涉嫌重婚罪,即使不构成犯罪,那么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女方也可以向你要求损害赔偿,这嫂子也是如此,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女方20年一直照顾孩子和家庭,如今身体不好,没有收入来源,没有住房,经济困难,你必须要给他经济帮助。你的钱先有一半是女方的,另外你还要根据前面的给予赔偿和补偿。节目进行到最后,这男方是坚决表示要离婚,女方泪流满面,最后嘉宾和在场观众都支持女方离婚,尽快走出来重新开始自己的新生活,这个男人已绝情无任何留恋。女方最终做出了离婚的决定。这个节目到最后,律师嘉宾在后台帮助俩人调解,签订了离婚协议,男方一次性给女方20万元,将老家的房子给女方,另外一个月给女方2000元生活费。看到这,这个结果还是很不错的(如果不反悔,按这个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就生效了),我脑子里马上浮现出,若这个女方不是求助于电视台,这个婚该怎么离?能得到哪些?
首先, 她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
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无过错方要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举证的责任,但对于婚外情的举证,是当事人最为困难的,因此很多当事人就选择委托私人侦探等来调查证据。“私人侦探”这一称呼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却被公众称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隐形人”。之所以称为“隐形人”是因为在我国并不认可私人侦探这一行业的存在。但事实上,我国现存的私人侦探社逾万家,从业人员数量也相当多,但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对这一职业进行确认,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私人侦探的行为很容易就触犯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他们在进行婚外情调查的最常见的手段就是跟踪、偷拍、偷录等,如果是在公共场所采用偷拍、偷录、跟踪等方式取证的行为,其在取证的形式上一般是不违法的,但在他人私密空间中擅自取证,就有侵犯别人隐私之嫌。比如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而擅自闯入小三家进行取证,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从而导致因为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如果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的话,也涉嫌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婚外情的调查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需要把握好合理的适度原则。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互赠的一些礼物、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但就笔者看,这个农村妇女根本没有能力完成以上取证。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婚外情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种是配偶一方偶尔的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第二种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第三种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这三种形式,对于偶尔的发生性关系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但是不属于离婚过错赔偿范围。因此,只是偶尔的捉奸在床,并不一定就能要求离婚的过错赔偿。只有能证实有后面两种情形的,才可能会得到一定的赔偿。离婚过错赔偿中,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损害标准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自由裁量,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的尺度在1000至30000元左右。在笔者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最多的一起离婚损案件害赔偿金才8000元。那么这个女方如费劲心思取得证据,能要求的损害赔偿数额也寥寥无几。
最后,再看下在分割财产时能不能照顾无过错方多分?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照顾无过错方,只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离婚时的过错赔偿的四种情形。目前两种观点,一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制度即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已经替代原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另一种观点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救济制度,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单独的请求权,只要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可以在分割财产之外另行提出,要求过错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只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解决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解决的是过错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况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未被废止。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替代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仍应继续适用,它们在各自范围内共同承担离婚后权利救济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个节目中的嫂子和妹夫也许是真爱,我们没有权利去责怪这种挑战世俗的爱情,但他们的做法确伤害了他人,爱没有罪,但违反最起码的夫妻忠实义务,令人不齿,出轨也好同居也好不能毫无代价,都要受到惩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丽姐说法;这是我2016年1月19日的一篇小文章,之前的微信公众号更新很慢,所以很多朋友可能没有去关注过。快3年的时间了,我文章中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对于无过错者应少分或不分,现在最高院以及大部分法院已经是这种观点,但是对于《婚姻法》46条的理解目前还不统一,就如今天河北涿州市法院的案例,四次一夜情,也不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期待裁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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