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天下】遭遇婚外情,无过错方如何应对?
曾经看过一个网上的统计报告,说离婚的六大原因里排在第一的是婚外情。当然,数据不一定准确,但是在接受离婚案件咨询的时候,出轨、婚外情、小三类等问题的确是最多的。婚外情是婚姻最可怕的杀手,任何一个已婚的正常人都不能容忍自己的另一半出轨,婚外情让夫妻关系也产生了不可修复的裂痕。
这个问题,做为律师我不会给你拿主意,只能倾听分析,让你自己做抉择。有的人遭遇婚外情还能选择原谅,因为一个家庭除了夫妻俩还要考虑孩子、父母等等,要分开也是千丝万缕的关系,或者还有爱和不舍。离婚是人生大事,不能草率。像马伊琍遭遇文章出轨后,写下了“且行且珍惜”五个字,现在两个人过的也恩恩爱爱。婚外情虽然严重破坏了婚姻,但如果可能,还是应该先以修复为第一考虑。如果确定了对方是一个没有责任感,不能回头的人,那就要当机立断选择离婚了。
因为婚外情让我遭受精神打击,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我前几天发过一个案例,是河北涿州地区的,男方四次一夜情法院也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离婚诉讼中,婚外情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种是配偶一方偶尔的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第二种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第三种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这三种形式,对于偶尔的发生性关系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但是不属于离婚过错赔偿范围。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次一夜情和同居2个月,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有多大的不同吗?同样是背叛但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持两种态度,一种是严格按照法条表述,不符合就不支持,一种是做扩大解释,即出现其他婚外情等情节,可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忠实义务又是道德义务,不得单独依据该条款要求。因此,只有在同居的情形的下,才可能会得到一定的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九条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可以把其他婚外情出轨等情形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另外赔偿可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损害标准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自由裁量,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的尺度在1000至30000元左右,数额较低。
他有过错,我可以要求他净身出户吗?
有的人,出轨后会觉得愧疚,在离婚问题上会选择少分财产等方式作为弥补,俩人的离婚也不复杂,协议办理即可。但更多的是即便出轨,还要遮遮掩掩不敢承认,财产半毛都不想多分给无过错方。经常有人问:有什么办法能让出轨的他净身出户?我的回答是:除非他同意,否则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我是办不到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是否要照顾无过错方,各地判例不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照顾无过错方,只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离婚时的过错赔偿的四种情形。目前两种观点,一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制度即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已经替代原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另一种观点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救济制度,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单独的请求权,只要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可以在分割财产之外另行提出,要求过错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只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解决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解决的是过错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况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未被废止。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替代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仍应继续适用,它们在各自范围内共同承担离婚后权利救济的责任。对于无过错者应少分或不分,现在最高院以及大部分法院已经是这种观点,并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五条也增加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可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外情证据
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要举证证实另一方存在婚外情,目的一是离婚,二是争取孩子抚养权,三是主张损害赔偿或者多分财产。但对于婚外情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有当事人就选择委托私人侦探等来调查证据。但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对这一职业进行确认,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私人侦探的行为很容易就触犯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证据取得来源是非法的,那么该证据法院也不会采信。婚外情调查的最常见的手段就是跟踪、偷拍、偷录等,如果是配偶一方在公共场所采用偷拍、偷录、跟踪等方式取证的行为,其在取证的形式上一般是不违法的,但在他人私密空间中擅自取证,就有侵犯别人隐私之嫌。比如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而擅自闯入小三家进行取证,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从而导致因为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如果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的话,也涉嫌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例如微信qq聊天记录、日记、情书、信函、床单、纸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录音带、行事历、电话通话记录或频率、录音机留言、出游住宿登记、行事用的卫生纸、保险套、遗留的毛发、残留物、内衣裤等,还有曾被捉奸后所写的检讨书或保证书、和解书、赔偿协议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的证据使用。
有关第三者的一些法律问题
1、婚内丈夫擅自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答: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属于无权处分,情人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婚外情发生后,原配是否有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答:我国法律未规定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无法要求第三者赔偿。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只能在离婚时向出轨方索要损害赔偿,无法向第三者索要赔偿。
3、能告小三重婚罪吗?
答: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罪。有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
4、为婚外情取证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吗?
答:《婚姻法》第46条损害赔偿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但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取证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不应支持。
5、老公与第三者订立的以“婚外情”为基础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答:建立在“婚外情”这一基础之上的协议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但若协议基于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有效的。
听众咨询
1.遭遇第三者(女)索要钱财,要求男方离婚,否则就自杀甚至同归于尽,假如第三者真的自杀,男方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急救!!
答:第三者自杀,男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男方涉嫌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刑事犯罪的,男方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男方有侮辱、刺激等语言,导致第三者情绪恶化自杀的,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结婚10年了,前年老公有了外遇,当时第三者就知道对方是有孩子有家庭的,但是还一样在一起住了一年。当时为了孩子,也为了十多年的感情我没同意离婚。去年,老公回来了表式已经和第三者断了,可这一段时间第三者不断的发短信,打电话侮辱我。威胁我要我赶快离婚。发的短信不堪入目对我造成极大伤害,我要怎么做才能维付我的权益呢?
答:对于第三者的短信侮辱和骚扰,可以报警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她停止侵权行为。
划重点: 一旦走进婚姻的殿堂,就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家人和家庭负责,并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和矛盾。婚外恋可谓“毒树之果”,它的恶果不仅伤及自己,还可能伤及家人。关于感情问题,丽姐建议:合则聚,不合则散,不必纠缠不休;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丽姐建议;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来协商抚养权归属,不要成为仇人,因为孩子,你们不会老死不相往来;关于财产,丽姐建议: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该争取就得争取,背叛就因该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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