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买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日子再忙,内心也要平静。—— 《领悟》
案 情
姚兰原来是纺织厂女工,谈婚论嫁的年龄,经人介绍认识了业务员张勇,两人交往一年后结了婚。当时社会上刚刚开始住房商品化,张勇的父母把自己住的福利房给小两口当了婚房,说反正张勇经常出差不在家,姚兰一人住在外面也不方便,而且,张勇是老两口的独子,房子早晚是要给他们的。对比那些结婚要租房的小姐妹,姚兰感觉自己还是挺幸运的。结婚两年后,女儿出生了,虽然张勇依然经常出差,可是有了婆婆的帮助,姚兰带孩子也没觉得太累,只是日子琐碎了些。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姚兰厂子的效益越来越差,到女儿上小学的时候,纺织厂破产,姚兰下岗了。她索性没再找工作,全力伺候这个家,每天就是买菜做饭,接送女儿上学放学。一晃女儿上了初中,姚兰刚想歇口气,婆婆又病了,瘫在了床上,坚持了五年后,婆婆撒手而去。公公在婆婆走了半年后又找了个老伴,买了套二手房,住到外面去了。姚兰的生活一下有点失重,她想找个人说说话,可是,自己这些年围绕家庭转,朋友都疏远了,女儿又忙高考,自己也不忍心和她叨叨。找自己的丈夫张勇吧,他三天两头出差,在家的时候也不太主动搭理姚兰,尤其是姚兰向他要钱时,嫌姚兰不出去挣钱,只知道花钱。姚兰抑郁了,自己这么多年,难道因为没有挣钱就否定了一切吗?女儿考中了一所外地的大学,走后张勇提出离婚。姚兰一下子愣了,离婚?怎么离?离了婚,自己的日子怎么过?自己这二十年的婚姻生活就这么说没就没有了?她该怎么办?她能怎么办呢?大家帮她出出主意吧?如果离婚,姚兰有哪些可以争取的权益?难道姚兰20年的付出真的就什么也得不到吗?
生活中如姚兰一样的女子很多,为了家庭付出终于把自己熬成黄脸婆,与社会也脱节,被老公嫌弃。对于离婚问题,就由她自己来决定吧,但建议她和女儿沟通下,听听女儿的意见,再与自己老公好好谈谈,再看看婚姻是否有挽回的可能。
今天我们来帮助她分析下法律问题。如果离婚,她能得到什么?从案例中看到,他们20几年的婚姻中涉及的财产就是两套房产,一套是公婆的福利房给他们做了婚房,另一套是公公现在住的二手房。
我们先说第一套公婆的福利房,我们通常说的福利房就是父母的房改房,那房产登记最初应该是公婆的名字,如房产已经是张勇和姚兰的名字,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还是公婆名子,房子属于公婆的财产。婆婆去世后发生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福利房姚兰是有份额的。但是,如张勇不想让姚兰分割福利房,他可能会说房子应继承份额他放弃了给了他父亲,那姚兰就分不到了。还有一种可能,福利房是张勇和姚兰出资但以公婆名义购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姚兰若主张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是都20几年了,房屋早有升值,只要求房屋的出资,对姚兰说很不公平。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法律怎么这么复杂,说的是公婆的福利房给了张勇和姚兰,到离婚时就这么多变故呢?!如果房子过户到他们名下了,或者公婆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姚兰现在就不用为这套房子烦恼了。
我们再看第二套公公住的二手房。这套房子案例中没有交代是谁出钱买的,登记谁的名字。如房子是公公用自己积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房子和张勇和姚兰没有任何关系。如房子是张勇出资但登记在公公名下,就要探究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房子是张勇出资登记在张勇名下,那房子仍然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公公只是借住,姚兰是可以要求分割此套房屋。具体案情不同,可能发生的后果就不同。
所以做律师总感觉像医生,要刨根问底,只有问的清楚了,才能给出合适的法律意见。老律师和老医生一样,疑难杂症见的多了,治病时就更为谨慎,不敢轻易给出方案,因为有关父母出资买房的争议太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很多很多。
上次节目我们关注了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纠纷,现在看父母赠与成年子女房屋的纠纷似乎更多?现在年轻人买房大部分是父母出首付还贷款,涉及到父母出资房子的问题大概有哪些类型?
第一,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此类纠纷争议较小。
1、一方父母出全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首付部分有争议,有父母主张出资系单独赠与自己子女,有的以借款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4、双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父母出资系婚前,可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按份共有。
第二,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的情形,如部分出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此类纠纷争议较大。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在实践中最初有观点认为部分出自也适用该条款的,目前观点已统一,适用该条的前提是父母出全款。
2、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名下或者双方子女名下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有的父母会以借贷为由提出返还出资,即便借条只有自己子女签字,如转款凭证都吻合的话,法院也会支持借贷的诉求,理由为在不能证实父母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推定款项系赠与行为。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还有一些没有借条也推定为借贷的案件。
3、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4、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这种情况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5、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方多分。此种情形下,同样有很多父母在子女离婚时,以借贷要求返还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丽姐说法:代理过女方,男方父母出资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认定出资系对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的案例。也代理过男方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以借贷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也支持了。对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买房看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推定为赠与,但目前推定为借贷已经成为主流。既要考虑父母辛苦一辈子的积蓄,也要考虑另一方为家务劳动做出的贡献,就如案例中姚兰一般,她全心全意照顾父母子女生活起居,到最后面临离婚时,可能一无所得。该如何取舍?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