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便民篇】最新!山东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有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最新标准!
丽姐说法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2018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解读确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死亡赔偿金790980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7元(死亡赔偿金32594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270元
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支出增速快于城镇居民
等级 | 城镇居民(元) | 农村居民(元) |
一级 | 790980 | 325940 |
二级 | 711882 | 293346 |
三级 | 632784 | 260752 |
四级 | 553686 | 228158 |
五级 | 474588 | 195564 |
六级 | 395490 | 162970 |
七级 | 316392 | 130376 |
八级 | 237294 | 97782 |
九级 | 158196 | 65188 |
十级 | 79098 | 32594 |
1、医疗费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
2、误工费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3、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
4、交通费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5、住宿费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
6、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
7、营养费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8、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即 | |
一级 | 基数×年限×100% |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 ||
一级伤残10%; | ||
二级 | 基数×年限×90% | 二级伤残 9%; |
三级 | 基数×年限×80% | 三级伤残 8%; |
四级 | 基数×年限×70% | 四级伤残 7%; |
五级 | 基数×年限×60% | 五级伤残 6%; |
六级 | 基数×年限×50% | 六级伤残 5%; |
七级 | 基数×年限×40% | 七级伤残 4%; |
八级 | 基数×年限×30% | 八级伤残 3%; |
九级 | 基数×年限×20% | 九级伤残 2%; |
十级 | 基数×年限×10% | 十级伤残 1%; |
9、残疾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
11、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
12、定残后护理费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
13、丧葬费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14、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注: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2018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解读
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2019年1月31日
解读: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增长平稳 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增长平稳,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收支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消费结构持续优化。
一、居民收入增长平稳,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镇居民
居民收入增长平稳。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05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增长7.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7元,增长7.8%,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0.3个百分点。这是自2010年起连续第9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3:1。
收入结构继续优化。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6814元,增长8.3%,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57.6%,拉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4.8个百分点,对居民收入增长贡献率为56.4%,是居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人均经营净收入6300元,增长6.9%,占可支配收入比重21.6%。其中,二三产业经营净收入增长10.9%,对全年居民收入增长贡献率18.1%。人均财产净收入2043元,增长11.6%,在四项收入中增速最快。人均转移净收入4047元,增长10.2%。居民财产、转移净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比上年分别提高0.2和0.3个百分点。
二、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加快,消费结构不断优化
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加快。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780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798元,增长7.5%;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270元,增长9.0%,增速快于城镇居民1.5个百分点。
消费结构不断优化。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增长6.7%,占人均消费支出比重26.8%,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人均衣着支出1392元,增长1.2%;居住支出3929元,增长10.2%;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1394元,增长10.6%;交通通信支出2834元,增长10.4%;教育文化娱乐支出2174元,增长11.6%;医疗保健支出1628元,增长9.7%;其他用品和服务支出398元,增长9.5%。
居民服务性消费支出快速增长。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增长15.1%,占人均消费支出比重40.1%,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其中,家政服务支出增长24.7%,医疗服务支出增长16.5%。
生活质量持续提高。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6平方米,每百户居民家庭拥有家用汽车46.7辆,电冰箱(柜)102.6台,洗衣机98.1台,热水器95.3台,空调118.5台,计算机61.7台,移动电话231.4部,健身器材5.5台,空气净化器(含新风系统)5.3台,吸尘器9.0台。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
【关键词】: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 运输合同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辆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偿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本书研究组:《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8~259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1160页
观点编号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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