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条文理解】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该条规定将被代位人的范围限定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是因为从我国当时的国情看,每个家庭的本支内人丁兴旺,有足够的人轮流照顾被继承人。基于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考虑,为了防止本支系遗产流入他支,保护本支晚辈直系血亲的利益而作出了被代位人范围较小的规定。很多学者认为,应扩大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的范围,理由是大多数国家立法中被代位人的范围不限于被继承人之子女;我国民间存在侄子女、外甥子女继承的传统;我国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导致大量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实际上缩小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采纳了该观点。随着我国计划生育30多年的推行,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一代已经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放开了二孩政策,但随着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结婚年龄的不断推后,年青一代的生育欲望并不强烈,中国家庭普遍出现了倒金字塔型结构,与代位继承立法时的社会背景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若不扩大被代位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独生子女丧失继承权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收归国家的结果。相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兄弟姐妹与被继承人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也与被继承人较为亲近,在被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先于其死亡,且没有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基于对养老送终的考虑,大多数人第一时间会想到与他们存在血缘关系的侄子女、外甥子女等,被继承人也比较倾向于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他们。本条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将兄弟姐妹纳入被代位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还能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
《民法典》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地位,而是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后死亡,则因继承已经开始,遗产已经为被代位人取得,只是尚未来得及分割遗产。此时,只发生转继承而无代位继承,即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转继承实际是按照一般的法定规则来处理的。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同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也即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列为被代位人后,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而非其晚辈直系血亲,除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其他继承人不发生代位继承。
应特别明确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当被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继承,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死亡,如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作为代位继承人时,只能发生该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不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本位继承,就不发生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之所以认为丧失继承权不能成为代位继承的事由,与传统继承法学对代位继承权的性质理解有关。关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向来有代表说与固有权说两种,按照代表说,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来自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也就不可能代位继承。按固有权说,即使继承人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或代位继承人丧失对于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主张代位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由该规定可知,我国采用的是代表权说,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被代位人无论是否全部死亡,原则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这是因为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而继承遗产的,其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有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了子女以外的人作为继承人,该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在遗嘱人死亡后,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继承遗产。这是因为遗嘱中制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予立遗嘱人死亡,将会导致遗嘱失效。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不能根据遗嘱代位继承。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则法律上并不绝对排斥他们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可适当分给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关于代位继承人随母亲改嫁后的代位继承权问题。被代位人去世后,如果代位继承人随母亲改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仍然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可以看出,代位继承是以直系血亲为基础的,不能因为代位继承人随母亲改嫁、家庭关系发生变化而否认其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