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遇到由谁作为原告主张抚养费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当一律以子女为原告;但也有观点认为,子女或父母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本案就是直接抚养一方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起诉的情形,但案由为合同纠纷并非抚养费纠纷,以此,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为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到结婚的,终止期限约定不明确,法院未判决今后抚养费,只支持了已经发生的抚养费。1、判令张某履行朱某、张某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按照每月15000元支付朱某从2021年8月份至2021年10月份的子女抚养费共计45000元;2、判令张某继续履行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朱某、张某于2012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0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某1;2012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张某2;2018年X月X日生育儿子张某3。
2019年5月9日,朱某、张某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三个子女由朱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给朱某抚养费15000元,直到三个孩子都结婚为止。签订离婚协议后,朱某、张某二人于2019年5月9日办理了离婚证明。
张某在离婚后支付抚养费至2021年7月份,自2021年8月份起未再支付抚养费,为此朱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须负违约责任。本案朱某、张某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张某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朱某有权主张张某履行约定的义务。张某抗辩没有履行能力,不是其违约的合理理由,其抗辩不予支持。朱某、张某签订的协议仅约定张某每月支付15000元,没有约定支付的具体日期,法院虽可酌情认定为每月的最后一天为履行期限,但由于该协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三个孩子都结婚为止,而没有明确的支付终止日期,以至于法院无法确定协议的履行终止期限,无法判令该协议以后继续履行的结束日期;因此朱某主张三个月的抚养费予以支持;以后的抚养费,如仍存在争议、朱某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可以另行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一、张某应当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朱某子女抚养费45000元(自2021年8月至10月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9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三个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五千元,鉴于当时上诉人做点生意,认为可以每月支付一万五千元,可上诉人已经支付了被上诉人五万余元,加之给付被上诉人的其它款项,已经给付被上诉人几十万元,况且上诉人生意亏损倒闭,再也拿不出钱款予以支付了,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有钱,也不能向被上诉人支付。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有能力抚养而不抚养,把孩子交给了其母亲代养,监护孩子的监护权已转移;2、以上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几十万元由被上诉人购买一台新车,钱款根本没用于孩子身上;3、孩子的抚养费,按法规定每年四千零二十七元,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费每个月就是五千,可见,约定的数额显失公平,根据上诉人现实状况,没有任何收入,不但如此,还欠了一屁股债,一审法院不尊重事实就作出了武断判决,使上诉人难以接受,请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一、上诉人上诉所称“因为其做生意,所以才有能力支付15000元的抚养费”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因为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上诉人背着被上诉人在外和其他女人育有孩子、上诉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自愿每月支付给三个孩子15000元的抚养费,上诉人对婚姻不忠是事实,被上诉人为了给孩子一个交待,同意两人离婚,其他财产并没有向上诉人索要。二、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有能力抚养而不抚养,把孩子交给了其母亲代养,监护孩子的监护权已转移”与事实不符。双方自结婚后生育三个孩子,三个孩子全部都是由被上诉人自己照顾,上诉人不管不问,其并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职责。上诉人背叛两人的婚姻后,被上诉人就带着孩子去娘家居住,自己的妈妈心疼女儿,又无条件的帮助女儿照顾自己的外孙,被上诉人并没有将监护权转移。三、上诉人所称“以上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几十万元由被上诉人购买新车,其支付的钱款根本没用于孩子身上”其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每月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全部花在三个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上,且被上诉人购买新车是分期贷款买的车,每月还款是被上诉人上班挣的钱自己偿还的,被上诉人并没有欠任何人一分钱,上诉人纯属胡编乱造。四、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上诉人是自愿支付的,被上诉人并不存在胁迫等行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15000元。五、如上诉人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被上诉人自愿放弃三个孩子的抚养费,交由上诉人抚养,因是上诉人背叛两个人婚姻的过错,被上诉人不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期间,张某提交三组证据:第一组、账户对账单,证明上诉人从2021年一直到2022年给被上诉人总计转入103000元;第二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2019年8.9.10月份,孩子一直由上诉人抚养;第三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孩子上学期间上诉人给孩子交的学费。综上,证明上诉人按照离婚协议一直履行着,给付着孩子费用。朱某质证意见:汇款是在2021年8月份朱某起诉张某之前转的,其中一个5000元的是给儿子交保险了;上诉人有探望权,有时候带着孩子一起吃饭,孩子有时候也在上诉人那住了,但次数很少;给孩子交的学费是直接交给老师了。朱某提交医院彩超报告单和一份聊天记录,证明张某出轨、在外面生育男孩才自愿支付15000元抚养费。张某质证意见:证据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是,张某应否按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内容支付子女抚养费?张某上诉称三个孩子现有朱某母亲代养、朱某用其支付的钱购买了一台新车,朱某不予认可,张某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张某该所称不予采信。本案是朱某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提起的诉讼,而离婚协议为张某、朱某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就离婚协议也没有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且张某没有提交无能力履行离婚协议的相应证据,因此,张某应按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内容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