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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释义】

最高院 丽姐说法
2024-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释义

主编:张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

      【条文】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规定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父母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事宜并依法行使探望权。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释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父母离婚有所改变,本条对父母离婚时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作了以下规定:

  一、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都应当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事宜。相关的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抚养问题。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父亲或母亲抚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二是教育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可能正在上幼儿园、小学或者中学,是否需要转园、转学,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权利不受影响,需要父母双方认真协商,找到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方案。三是探望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四是财产问题。目前未成年人拥有自己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过年时收的红包,接受亲朋好友赠送的财物,参加创作、演出得到的报酬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未成年子女本人,父母只是作为监护人负责管理。父母离婚并不改变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属性,但是会涉及财产管理方面的变化,所以,需要父母双方认真协商并妥善安排。

  二、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的国策,直到2016年才全面放开生育二胎。许多家庭只有独生子女的现状,造成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成为争执的焦点。近年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问题比较突出,发生在离婚诉讼前、诉讼中以及离婚的后的情况都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原因各异:有的父母一方把未成年子女藏匿起来,造成子女是由自己直接抚养或者由自己的父母代为照护的事实,以此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证据来争夺抚养权;有的父母一方把未成年子女藏匿起来是为了让对方撤销离婚诉讼或者达到同意离婚的目的;有的父母一方是因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担心争取抚养权会对自己不利,于是将未成年子女抢走后藏匿。法律赋予了父母在离婚时争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但是行使该权利应当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抢夺抚养权,人为阻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的血肉亲情,会导致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爱或者母爱,造成情感缺失的精神伤害。为了躲避父亲或者母亲的寻找,另一方会让未成年子女始终处于隐秘、动荡的生活环境中,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私有财富,父母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强行绑架未成年子女的感情,将未成年子女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筹码。本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目前法律对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认为抢夺、藏匿子女的一方行为有过错,会作为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因素在判决时加以考虑。对于抢夺、藏匿子女行为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作出不利于实施抢夺、藏匿一方的判决。

  三、依法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应当按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比如,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时间是每月2号,如果当月2号未成年子女需要准备第二天的考试或者生病不宜外出,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重新协商探望子女的时间,以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前提条件作出调整。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阻碍、限制和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实践中主要是指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以下行为:一是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会危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的;二是在探望时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三是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教唆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四是借探望之机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五是其他不宜行使探望权的情形。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出现以上对未成年子女不利的情形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及其他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实践中时常会出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对此,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探望权的判决或者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权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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