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什么情形下,一方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离婚后,子女若判给一方或者协议由一方抚养,但日后发生变化出现特殊情形,或者一方出于离婚时一时草率处理,离婚后想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在什么情形下,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会得到支持呢?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因此,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一方,应对出现应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在抚养条件未出现重大变化时,另一方不同意的,其诉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
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途径:
1、双方可协商变更。
首选的途径是协商,这样可以减少双方矛盾激化,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如果双方是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想要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可以另行达成协议,民政部门是不会更改原离婚协议也不会为你们新达成的抚养协议予以登记的。新的协议可以自行书写,也可以去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2、若协商不成的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如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允许变更,如果不符合驳回。
三、如何收集证据:
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一方父母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打骂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到对方单位了解工作情况、工资收入等发生重大变动的证明;
5、10周岁以上子女愿意跟随一方生活的书面意见等,同时也需证实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6、其他情形的证据,比如一方出被判刑、出国较长时间等不能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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